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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屆中國國際金融論壇于12月19日-20日在上海召開,主題為“金融高質量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復旦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導師馬忠法出席并發言。
馬忠法:謝謝洪局,也非常感謝主辦方邀請我來就科技金融領域的“合規與治理”議題做一個分享和交流。前面的主題發言及兩個圓桌論壇的專家們都做了很好的分享,讓我學到了很多,深受啟發。剛才洪局提到三個非常好的討論題目,且這些題目都很宏大,也很有意義,我就挑其中的兩個:第二與第三兩個。
今天我們這個圓桌主題主要是講“合規與治理”,其實“合規”這個行為是最近五-六年在我們中國才開始熱起來的。合規一詞最早可追溯至 1906 年,當時美國在食品安全監管領域對企業提供藥品方面提出了合規要求。隨后,在 1929 年至 1933 年的那場金融危機之后,羅斯福新政實施干預,此次干預主要從證券市場的金融危機爆發并延伸開來,這使得對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等的合規要求大幅提升。到了五六十年代,美國在反壟斷方面針對一些大公司聯合擠壓小公司的現象,提出了合規要求。之后,水門事件的發生,尼克松總統在政治方面的不當行為致使合規行為進一步拓展至政治領域。緊接著,在 2000 年前后,美國發生了安然公司、世通集團等災難性的公司財務作假事件,小布什上臺后很快推出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簡稱SOX 法案)。這些都是企業合規在美國國內發展歷程中的重要節點。
在國際金融法層面,合規最初源于巴塞爾委員會(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在前聯邦德國Herstatt銀行和美國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倒閉后倡議建立的)對銀行機構的要求,即銀行經營需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習慣以及準則。在巴塞爾委員會形成的一系列軟法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等系列巴塞爾協議等中有合規相關內容的要求。1997年7月全面爆發的東南亞金融風暴更是引發了巴塞爾委員會對金融風險的全面而深入的思考:人們看到,金融業存在的問題不僅僅是信用風險或市場風險等單一風險的問題,而是由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外加操作風險互相交織、共同作用造成的。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提出涉及到銀行監管7個方面的25條核心原則,對銀行合規給予了高度關注。
在我國,“合規”最早見于我國的銀行領域,主要是加強對銀行內部員工和管理人員的監督:遵守銀行領域的法律法規規章即銀行的內部管理規章等,銀行內部的“合規部”相當于黨組織內部的“紀委”。我國大范圍內引入合規概念是在 2018 年11月央企率先制定了合規指引,即《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之后。2022年1月27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上海市楊浦區工商業聯合會、上海市信息服務業行業協會,以及上海數據合規與安全產業發展專家工作組聯合發布了《企業數據合規指引》,在上海開展了數據合規指引,這應該是全國首個數據方面的合規指引。據了解,當前全國多地已陸續頒布或著手制定本地的數據合規指引。
需要明確的是,合規是對企業的外在要求,而治理則帶有主動意味。通常而言,早期的治理理念源自西方政治理論中的良法善治,隨后逐漸延伸至企業領域,如今企業也具備了較強的自律性。因此,合規與治理是兩個不同的視角,尤其是在數據作為無形資產對我們產生重大影響的當下,主辦方將此作為最后一個討論模塊極具意義。從某種程度上說,金融領域最早開展合規實踐,如今延伸至數據領域,二者之間形成了良性互動,本質上存在相通之處,對人類未來有著積極的推動作用。
我本人主要從事國際法研究,之前與徐四立主任多有合作,并在知產經領域進行探索,在數據資產性登記會議上分享了諸多成果,這些都是當下值得關注的前沿問題。因此,我主要從從國際法視角出發,針對洪局提到的第二個問題,即在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構建有效的國際數據合規合作機制,談點看法。2024年 9 月,聯合國通過了《未來契約》,其附件之一是《全球數據契約》,這對全球數據治理提出了高標準要求,該契約作為人類未來契約的附件,另一附件涉及對未成年人未來的保護。其核心內容包括可持續發展,畢竟無論是數據還是科技,最終目的都是提升人民生活質量,即以人為本。若將數據與科技相結合,將為人類做出巨大貢獻。例如,在全球數據契約中,針對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全人類面臨的公共問題的數據,要求加大合作力度,旨在構建一個共享、開放、自由、以人為本且安全的數字未來,努力打造一個安全、和平、公平、公正、包容、可持續且繁榮的世界。我國也提出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議》和《全球數據安全倡議》等,與聯合國的全球數據契約相互呼應。然而,在國際語境下如何貫徹、落實這些要求仍值得深入探討。
當前,在某些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中,已涉及數字數據跨境流動的治理問題,例如 CPTT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英語: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縮寫:CPTPP),前身為《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我國雖有加入意向,但就我個人判斷,形勢不容樂觀,加入難度較大。其中關鍵問題該協議成員方對我國國有企業的認識問題。比如,國有企業是否屬于私人部門?關鍵看如何界定這一概念。如果將 “私人部門”定義為以營利為目的的主體,而國有企業同樣以營利為目的,當然屬于“私人主體”。但如果根據出資方的性質來界定,可能比較困難。可以考慮在某些場合,用“商事主體”來替代。雖然我國加入 CPTTP 面臨諸多挑戰,甚或說加入的可能性較小,但 CPTTP 代表了一種趨勢,RCEP 水平相對較低,而 CPTTP 可作為對標對象,在數據治理及其跨境流動方面,我們可以研究并體現在將來的規則制定中。此外,中國準備加入新加坡、智利與新西蘭三國合作的《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igital Economy Partnership Agreement,DEPA,由三國于2020年6月12日線上簽署,是旨在加強三國間數字貿易合作并建立相關規范的數字貿易協定),該協定針對數據跨境流動進行管制、調整與治理規劃。我國可在全球數據契約基礎上,加強在區域性自由貿易協定中的工作展現中國智慧。例如 RCEP (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英語: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就充分體現了中國的影響力。
展望未來,美國自特朗普執政以來,其道路愈發狹窄。美國強調美國優先,在全球公共問題日益增多,尤其是網絡公共問題需要各國合作解決的情況下,美國卻奉行單邊主義、保守主義和孤立主義,與美國例外主義密切相關(歷史上,它弱小時,主張做“好學生”,采取孤立主義,做好自己的事情,給大家做榜樣;強大時,有“使命感”,要“幫助”人家,建立美國式的民主,采取干預主義或國際主義政策),它現在認為自己的“霸權”受到挑戰,開始收縮,采取“孤立主義”政策:只做好學生,管好自己的事情。但今天人類的公共問題越來越多,靠一個國家單打獨斗已不可能,只管自己的事情,也不可能,大家需要合作以應對技術發展等帶來的共同挑戰。盡管我國加入 CPTTP 希望渺茫,但在數據規則制定方面,仍可在全球數據契約基礎上與其他國家加強合作,特別是在 “一帶一路” 涉及的 150 多個國家和地區,我國具有較大影響力。
針對洪局提及的個人隱私前提問題,我簡要闡述一下。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護進行了嚴格區分,二者存在差異。在保護隱私的前提下,可對個人敏感數據進行脫敏處理。我始終認為,數據與資產在制度制定目的上有所不同,數據制度旨在應用與實現價值,推動社會進步,而非單純保護。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若無法應用則毫無價值,數據亦是如此。我國的《數據二十條》關于數據的三權分置(持有權、加工權和運營權)就體現了這一精神,在數據確權方面無需耗費過多精力,因為數據本身較為抽象。這便是我的一些分享內容。
前面四位專家的發言給了我很大啟發,接下來我針對兩個方面問題進一步談談自己的看法。
其一,關于王志達主席提到的合規所依之規的問題,這至關重要。在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中,數據領域已構建了三部基本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同時還有大約二十五個行政法規等一系列規章制度,從國內法層面來看,規范體系已較為完備。然而,正如志達所說,對于 “規” 的理解存在諸多問題。例如,數據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在數據跨境流動過程中,如何像有形財產過海關那般清晰界定其價值體現?不同人對這些概念的理解存在差異,這在執法過程中帶來了較大挑戰,即關鍵是如何實施這些“規”,為我們法學研究人員和律師提供了研究與探討的空間。
其二,針對夏老師所講的中國在數據領域國際經貿規則引領方面的問題,我深表贊同。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提出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這源于他對西方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的考察,深刻認識到我國與他國的差距,其中科學技術以及相關制度起到了關鍵作用。當時我國處于追隨國際規則的階段,例如知識產權一詞的翻譯就存在偏差,原本應是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翻譯更為準確,但自 1973 年我國開始接觸相關概念時翻譯為知識產權并沿用至今。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是一個重要節點,我的成長經歷了改革開放后的兩個重要十年。八十年代盡管經濟發展并非十分出色,但人們精神振奮、昂揚,充滿著積極向上的激情。而 2001 年至 2010 年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黃金十年,我國超越日本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們是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2013 年我國開展了兩個方面的重要行動,即 提出“一帶一路” 倡議及建立上海自貿區建設;同時開始提出并系統實踐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這并非偶然,而是我國謀劃未來的戰略布局。自 2013 年起,我國在國際規則中從參與走向引領。當前,在數據、科技和金融領域,國際層面缺乏統一的多邊全球性調整機制,各國各自為政。美國因不滿聯合國及 WTO 的一票一權制度,如美國貿易代表曾抱怨歐洲 47 個國家 GDP 僅占全球 0.5% 卻有 47 票,而美國占全球 GDP 的 20% 卻僅有一票,故而拋棄這些全球多邊組織,轉向單邊主義、雙邊或小多邊的局域性控制模式,中美經貿協定便是典型案例。美國的做法顯然違背歷史發展規律,全球公共問題日益增多,需要各國攜手合作。而我國在數據領域已積聚諸多力量,未來完全有能力引領國際規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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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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