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新版《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已于本月起在全省實行。新舊合同有何區別?省建設廳日前作出解答。
據介紹,新版合同是從1996年印發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示范文本》(即舊版合同)修訂 、更名而成的,對近年購房者投訴較多的廣告虛假、面積縮水、質量低劣、延期交房、產權糾紛等,有針對性地作了修訂,更利于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項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確切,而出現顯失公平和違法條款。
新版合同對合同當事人進一步作了規范,補充了“企業資質證書號”,要求出賣人必須是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購房者如果購買非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的集資房、宅基地房等,將難以受到有力的保護。
新版合同第一、二、三條分別是“項目建設依據”、“商品房銷售依據”、“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比舊合同更為清晰,且增加了“層高”,以確定房屋的空間,減少糾紛;明確了建筑地上層數和地下層數,明確了封閉和非封閉陽臺的數量;明確了商品房的用途。
在“計價方式與價款”中,對預售商品房,明確按照套內建筑面積計算房價,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與房價掛鉤,現房按照套出售,以減少公用面積分攤產生的糾紛。
在“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中,明確規定合同約定計價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并明確規定了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時,在三種不同情況下的處理原則,簡單而清楚。
在“付款方式及期限”中,要求買受人將商品房預售款直接存入該商品房項目預售款專用帳戶,出賣人即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專項用于該項目建設,不得挪用。
在“交付期限”中,新版合同將交付使用的條件列出,有“驗收合格、綜合驗收合格、分期綜合驗收合格”供雙方選擇或自行約定,避免由政府主管部門硬性規定而導致的糾紛。
依據有關規定,要求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同時與出賣人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的價格、服務內容、時限等,減少物業管理糾紛。(吳江黃平漫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