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執行機關之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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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4日 16:09 《財經》雜志 | ||||||||||||||||||||||||||||||||||||||||||||||||||||||||||||||||||||||||||||||||||
由于反壟斷任務艱巨,又面臨諸多阻力,因此眾多學者都建議應該專門成立一個直屬
王曉曄教授告訴記者,《反壟斷法》執行機構要具有很高的權威地位,國家應賦予其較大的權力。因為其職能將涉及國家所有部門,這個機構如果沒有很大的權力,就沒有辦法對部門的行政壟斷進行監管,執法上就很難具有獨立性。她認為這個機構應該很龐大,是個準司法機構,專業性應該很強,兼顧經濟學、法學等多個學科,必要時可以是專家參與執法。 麥安吉律師也認為有一個獨立的執行機構至關重要。他以2003年《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為例說,該規定是由商務部發出的,而企業登記是在工商機關,所以在進行企業并購業務時,律師常常對兩個部門之間的工作不協調難以適應。“我們需要一個獨立的機構來明確告訴我們應該做什么不允許做什么。對我們外方來說,最壞的不是說‘不’,而是‘說不定’。”麥安吉告訴《財經》。 不過,據《財經》獲悉,由國務院單獨組建專門的反壟斷執行機構的想法目前基本不可能實現——至少在本屆政府任內,國務院不會再增設編制,進行大的機構調整。這使得反壟斷執行機構放到現有哪個政府部門變得相當敏感和微妙。 在商務部于今年3月提交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送審稿)》中,將“反壟斷主管機關”明確為商務部。對于“9月中旬成立反壟斷調查辦公室是不是為其今后設立專門的反壟斷法執行機構作準備”,商務部沒有明確回答。但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告訴《財經》,“開展反壟斷有關工作”本身便是由國務院機構改革核定的商務部職責之一。 不過,盡管中國現在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法》,以往和現行的法律規定中卻也有一些對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規范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招標投標法》等。這些法律各有其執法部門,如果《反壟斷法》執法部門最終定為商務部,其如何同這些部門協調關系,不同法律之間如何統一,也是一個難題。 在中國反壟斷立法的過程中,曾經遇到過立法模式之爭:是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合并立法還是分立立法?從最后的結果來看,中國是學習了德國的大陸法系傳統,將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分立立法,而沒有采用英美法系的合并立法模式。實際上,1993年通過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是放進了一些反壟斷或說是反限制競爭的內容,包括反行政壟斷的條文,所以分立也并不徹底。 《財經》獲悉,在2003年《反不正當競爭法》頒布10周年之際,國家工商總局也開始了該法律的修訂工作,到目前為止,該法律修改稿已基本完成,近期內將提交國務院。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在今年夏天,曾經先后在江蘇和四川主持召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和《反壟斷法》立法研討會”,就《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稿廣泛征求意見。 據與會人士透露,該法律修訂稿在有關反壟斷的問題上,內容大有增加。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對此的解釋是:《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本來就有這方面的內容,《反壟斷法》不知道什么時候才能出臺,而社會經濟現實又需要這方面的執法,所以工商總局有必要在這個問題上態度積極一些。 9月22日,《財經》就《反壟斷法》立法及其執法機關設定的問題詢問國家工商總局的意見,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處的一位官員告訴《財經》:“就這個問題我們不會作任何評論,國務院自有定奪,等法律最終出來了,一切自然明了。”■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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