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出臺阻力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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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14日 16:09 《財經》雜志 | |||||||||||||||||||||||||||||||||||||||||||||||||||||||||||||||||||||||||||||||||||||
早在1980年10月,國務院發布的《關于開展和保護社會主義競爭的暫行規定》中便首
“《反壟斷法》遲遲不能出臺,說到底是人為的原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教授、中國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王曉曄接受采訪時說。 王曉曄告訴記者,影響《反壟斷法》出臺的首先是認識上的阻力。有些人包括很多政府官員都認為,反壟斷是市場經濟充分發育后的任務,而中國當前經濟力量過度集中的問題基本不存在,中國企業的規模還普遍偏小,與世界級大企業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國當前應當鼓勵企業集中,組建大企業集團,而不是要反壟斷。 “這種觀點是錯誤的。”王曉曄認為,任何國家的《反壟斷法》,其目的只是維護本國市場的競爭,使本國企業感受到市場競爭的壓力,保證本國消費者有選擇商品的權利;《反壟斷法》決不是反對所有的企業合并,更不是反對規模經濟,它反對的只是一家企業或極少數企業共同壟斷市場,以避免企業失去創新的動力,消費者失去選擇商品的權利。 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盛杰民教授也表示,《反壟斷法》并不反對企業變“大”,而是反對“大”企業濫用優勢限制競爭。他告訴《財經》,《反壟斷法》是一種“低位立法”。即這部法律本身并不反對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只有當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限制了競爭,《反壟斷法》才會予以干涉。 “不過,思想認識的問題還只是表面上的,關鍵是《反壟斷法》的出臺將會觸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這才是它出臺最大的阻力。”盛杰民教授告訴《財經》。 事實上,中國的反壟斷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來自某些行業以及政府部門的抵制。一些壟斷性行業如電信、電力、郵政、民航、鐵路等部門出于自身既得利益,即便不公開反對,也會以本行業的特殊情況為由要求從《反壟斷法》中得到豁免;同時,一旦《反壟斷法》頒布和實施,中國現行的一些部門立法如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勢必需要進行相應的修訂,這將影響到某些政府部門的執法權限,進而影響到其既得利益,特別是那些擁有行政壟斷特權者的利益。 “反壟斷,說到底,反對的是濫用權力。”盛杰民說。 相關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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