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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風險控制管理辦法(7)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章風險警示制度

第五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當交易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分別或同時采取要求報告情況、談話提醒、發布風險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種或多種,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五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約見指定的會員高管人員或投資者談話提醒風險,或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 會員或投資者交易異常;

(三) 會員或投資者持倉異常;

(四) 會員資金異常;

(五) 會員或投資者涉嫌違規、違約;

(六) 交易所接到涉及會員或投資者的投訴;

(七) 會員涉及司法調查;

(八)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況。

交易所實施談話提醒如果使用電話提醒方式,需要保留電話錄音;如果當面談話,需要保存談話記錄。

交易所要求會員或投資者報告情況的,有關報告方式和報告內容參照大戶報告制度。

第五十三條  發現會員或投資者有違規嫌疑、交易頭寸有較大風險的,交易所可以對會員或投資者發出書面的風險提示函。

第五十四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體或部分會員和投資者發出風險提示函:

(一) 期貨價格出現異常;

(二) 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三) 國內期貨價格和國際市場價格出現較大差距;

(四) 交易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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