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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風險控制管理辦法(4)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章 限倉制度

    第二十一條  交易所實行限倉制度。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投資者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二十二條  限倉實行以下基本制度:

(一)  某一月份白糖合約在其交易過程中的不同階段,分別適用不同的限倉數額,進入交割月份的合約限倉數額從嚴控制;

(二)  采用限制會員持倉和限制投資者持倉相結合的辦法,控制市場持倉規模;

(三) 套期保值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四)    套利交易頭寸實行審批制,其持倉不受限制。

    第二十三條  白糖合約的限倉數量按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階段依次遞減。

第二十四條  一般月份交易所對白糖期貨合約分別按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進行限倉。 

白糖 

一般月份持倉占市場單邊持倉比例或絕對限倉量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單邊持倉10萬手以上

   單邊持倉10萬手及以下

15%

15000

10%

10000手

5%

5000手

第二十五條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易所對白糖合約單邊持倉按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以及上旬、中旬和下旬實行絕對量限倉。

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大單邊持倉(手)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12000

6000

3000

6000

3000

1500

3000

1500

800

第二十六條  交割月份交易所對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投資者持倉實行絕對量限倉。具體數量如下:

交割月份最大單邊持倉(手)

 經紀會員

非經紀會員

 投資者

   2000

1000

 500

第二十七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所有持倉的合計數(多頭部位、空頭部位分別計算,下同),不得超出該會員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八條  同一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各交易編碼上所有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一個客戶的限倉數額。      

    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根據期貨經紀公司的申請,按照其注冊資本和經營情況調整其限倉數額。限倉數額分別由“基數”、“信用增數”、“業務增數”三個部分合成。

   (一)基數:是經紀會員限倉總額中相對固定的部分,也是其限倉數額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規定,具體見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

   (二)信用增數:是經紀會員限倉總額中可依注冊資本情況作變動的部分;以注冊資本3000萬元為底數,在此基礎上,每增加500萬元注冊資本,限倉數額相應增加基數的10%;信用增數的最大值與基數相等;

   (三)業務增數:是經紀會員限倉總額中可依業務經營情況作變動的部分;以年交易金額40億元、10個投資者為底數,在此基礎上,設定若干檔次,分別規定各檔次限倉增額系數。適用各檔次限倉增額系數時其年交易金額和投資者數須同時達到相應的年交易金額和投資者總數水平。每一檔次可以增加的限倉數額為基數乘以該檔次的一定系數。業務增數的最大值與基數相等(見附件二)。

            第三十條  經紀會員的限倉數額,由交易所根據會員的申請每半年核定一次。

    上半年經紀會員須在當年1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注冊資本金額的證明文件和投資者賬戶的統計材料。交易所統計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限倉數額后于1月20日前通知經紀會員,并予公布;該限倉數額適用于其當年1月21日至7月20日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下半年經紀會員須在當年7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本年度6月30日注冊資本金額的證明文件和投資者賬戶的統計材料。交易所統計去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經紀會員的交易量,核定限倉數額后于7月20日前通知經紀會員,并予公布;該限倉數額適用于其當年7月21日至次年1月20日期間(含起、止日)的各品種期貨合約的交易。

            第三十一條  到期未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或所提供證明文件、統計材料屬無效的,則注冊資本金額、投資者戶數均以基數水平論。

            第三十二條  交易所調整限倉數額須經理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會員或投資者的持倉數量不得超過交易所規定的持倉限額。對超過持倉限額的會員或投資者,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一個投資者在不同經紀會員處開有多個交易編碼,其持倉量合計超出限倉數額的,由交易所指定有關經紀會員對該投資者超額持倉執行強行平倉。

            第三十四條  經紀會員名下全部投資者的持倉之和超過該會員的持倉限額的,經紀會員應原則上按合計數與限倉數之差除以合計數所得比例,由該經紀會員監督其投資者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減倉;應減倉而未減倉的,由交易所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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