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風險控制管理辦法(2)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03日 14:07 鄭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二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條 白糖期貨實行保證金制度。白糖期貨合約最低交易保證金為合約價值的5%。
經中國證監會批準,交易所可以調整交易保證金標準。 第五條 白糖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該合約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個月份”、“交割月份”三個階段依次管理。 第六條 一般月份白糖期貨合約按持倉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具體見下表:
第七條 交割月前一個月份白糖期貨合約按上旬、中旬和下旬分別采取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比例。具體見下表:
如果交割月前一個月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投資者的持倉(包括套期保值持倉和套利持倉)分別達到最近交割月市場單邊持倉的15%、10%、5%,則在正常保證金比例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第八條 交割月前一個交易日結算時,凡持有交割月份合約的會員,應當按合約價值的30%交納交易保證金。 凡未能按時交納交易保證金者,交易所有權對其持有的該交割月份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保證金可以維持現有持倉水平。 第九條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新開倉合約按該級交易保證金標準收取。交易結束后,交易所對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 第十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漲跌停板時,則該期貨合約的交易保證金按本辦法第三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當白糖某月份合約按結算價計算的價格變化,連續四個交易日累計達到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倍、連續五個交易日累計達到合約規定漲(跌)幅的3.5倍,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的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提高交易保證金的幅度不高于合約規定交易保證金的3倍。 交易所采取上述措施須事先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十二條 當某期貨合約出現異常情況時,交易所可按規定的程序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比例。 當某品種某月份合約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時,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部分或全部會員、投資者的單邊或雙邊、同比例或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證金。 如遇法定節假日休市時間較長,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休市前調整合約交易保證金標準和漲跌停板幅度。 第十三條 對同時滿足本辦法有關調整交易保證金規定的,其交易保證金按照規定交易保證金數值中的較大值收取。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