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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價值股票型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9)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03日 12:2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備案的條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并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
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專門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認購資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資人認購的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利息轉份額的具體數額以注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準。

  2.基金募集失敗時的處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基金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則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辦理

開放式基金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銷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銷售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見上述第五章第(一)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代銷機構,并另行公告。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并另行公告。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時間

  投資人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布的時間為準。

  在基金開放日,投資人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目前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為當日的價格;如果投資人提出的申購、贖回申請時間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與深圳證券交易所當日收市時間之后,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為下一開放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0個工作日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過3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贖回。

  基金管理人應于申購開始日、贖回開始日前至少 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本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即對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托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額后贖回,以確定所適用的贖回費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投資人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全額交付申購款項。

  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

  2、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受理申購或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并在受理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3、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交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人賬戶。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交后,基金管理人應通過注冊登記機構按規定向投資人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項在自受理基金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不超過七個工作日的時間內劃往投資人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贖回款項的支付辦法按本基金合同有關規定處理。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基金賬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直銷機構每個基金賬戶首次最低申購金額為10萬元人民幣,已在直銷機構有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人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單筆申購最低金額為1,000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單個交易賬戶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份的,余額部分基金份額在贖回時需同時全部贖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以上限制進行調整,最遲在調整生效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六)申購費與贖回費

  1、申購費

  本基金對申購設置級差費率,申購費率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最高申購費率不超過1.5%:

  申購金額(M) 申購費率

  M<50萬元 1.5%

  50萬元≤M<100萬元 1.2%

  100萬元≤M<500萬元 0.8%

  500萬元≤M<1000萬元 0.5%

  M≥1000萬元 1000元/筆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申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注冊登記和銷售。

  2、贖回費

  持有期限 贖回費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持有期<2 年 0.25%

  持有期≥2 年 全免

  注:1 年指365 天。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贖回費中25%歸入基金資產,其余部分作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3、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費率或收費方式發生變更的,在新費率實施前3個工作日內,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信息披露有關規定予以公告。

  (七)申購份數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用采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投資人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

  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T 日基金份額凈值

  申購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申購份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2、贖回凈額的計算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贖回本基金時繳納贖回費,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凈額為贖回金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 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金額×贖回費率

  贖回凈額=贖回金額-贖回費用

  贖回費用以人民幣元為單位,計算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贖回凈額結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3、基金份額凈值計算

  T 日基金份額凈值=T 日基金資產凈值/T 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凈值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基金份額凈值單位為元,計算結果保留在小數點后四位,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八)申購與贖回的注冊登記

  1、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T+2 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2、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并辦理相應的注冊登記手續。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三個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轉入下一開放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

  (3)當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予以公告。

  (4)暫停接受和延緩支付:本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二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情況;

  (4)基金財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證券交易場所交易時間臨時停市;

  (3)發生巨額贖回,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可以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況;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財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應當按單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占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支付。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按規定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將于重新開放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其他相關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2)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將提前一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其他相關媒體,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果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對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進行調整。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三個工作日,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或其他相關媒體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提供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服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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