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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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9月11日 14:17 證券時報 |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5]155號文 核準日期:[2005年9月7日 ]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2.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3.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當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4.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5.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二零零五年九月 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一、緒言 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或“基金合同”)編寫。 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根據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發行。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招募說明書主要向投資者披露與本基金相關事項的信息,是投資者據以選擇及決定是否投資于本基金的要約邀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或本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是基金向社會公開發售時對基金情況進行說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6個月更新1次,并于每6個月結束之日后的45日內公告,更新內容截至每6個月的最后1日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并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6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作出的修訂 10.《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5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11.《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2.《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29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13.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4.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5.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6.個人投資者:指年滿18周歲,合法持有現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軍人證件等有效身份證件的中國公民,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可以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7.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注冊登記并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準設立并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8.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19.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20.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1.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2.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和代銷機構 23.直銷機構: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銷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5.基金銷售網點:指直銷機構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 26.注冊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注冊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27.注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注冊登記機構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為辦理注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28.基金賬戶:指注冊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9.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上投摩根阿爾法股票型基金份額的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結束后達到成立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并收到其書面確認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后,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終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3.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銷售機構確認的投資人有效申請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開放日:指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日期 38.交易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9.業務規則: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注冊登記運作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0.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間,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1.申購:指在基金存續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2.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基金份額的行為 43.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的業務規則在本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44.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變更的操作 45.巨額贖回: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時 46.定期定額業務:指投資者按照與基金銷售機構預先約定的方式、時間和金額申購本基金的業務 47.元:指人民幣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0.基金資產凈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51.基金份額凈值:指基金份額的資產凈值 5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的過程 53.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體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簽署之日后發生的,使本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征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