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聯分紅增利混合型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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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6日 17:45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資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基金托管費;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法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 3)、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專職人員,從事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5)、除法律、法規、規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轉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開設證券賬戶、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賬戶等資金賬戶,嚴格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認真辦理基金投資的證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8)、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證券投資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計算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基金財產凈值或基金收益及相應的收益率; 11)、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處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用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的條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4)、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銀監會和中國證監會; 15)、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按有關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15年以上; 17)、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18)、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0)、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4)、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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