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國字號",國酒茅臺不行而中國李寧行?
新浪法問 王茜
從2001年9月初次提交“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算起,茅臺集團對“國酒”商標已經(jīng)苦苦追求了18年之久,但始終未能如愿。今年6月茅臺集團董事長李保芳宣布,“國酒茅臺”商標將于6月30日起停用,這標志著茅臺集團正式放棄“國酒茅臺”商標注冊申請。
李保芳近日在一次會議上聊到了此事,他說“在消費越發(fā)多元、理性、成熟的今天,茅臺的品牌力量不應也不能靠‘國酒’的加持,而要尊重并契合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發(fā)自內(nèi)心的認同與接受”。
其實在商品市場,“國字號”的使用并不少見,例如李寧品牌于2018年推出的時尚運動產(chǎn)品系列 “中國李寧”、“中國李寧”,當下就風頭正盛。那么,都是“國字號”,為何“中國李寧”行而“國酒茅臺”不行?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游云庭律師對新浪法問表示,李寧方面使用“中國李寧”或“中國李寧”沒有法律風險,因為該品牌主要的商標保護是“李寧”兩個字,所以有人用了李寧就侵犯了他們的在先商標權(quán)。至于李寧公司在宣傳中要加上“中國”,雖然“中國李寧”或者“李寧中國”都沒有辦法注冊商標,但這也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guī)定,所以并不違法。
他進一步比較指出, “茅臺是想把‘國酒茅臺’注冊成了商標,商標局批準這樣一個注冊是和商標法[1]沖突的。李寧使用這樣一個標識也沒有申請商標,所以沒有問題。”
廣東翰銳律師事務所王建良律師認為,“中國李寧”或“中國李寧”中的“中國”或“中國”在此處可以被主張為產(chǎn)品產(chǎn)地,并不是商標性使用。李寧品牌自身的市場影響力較大,“中國李寧”或“中國李寧”一般對消費者不會購成混淆。雖然這一使用存在法律風險,但是風險不大。
而“國酒茅臺”中的“國酒”二字是形容詞,表述的是產(chǎn)品質(zhì)量而非屬地,容易引發(fā)消費者混淆,因而會引起大家爭議 。
廣東三環(huán)匯華律師事務所潘瑩律師對上述律師觀點表示同意,她指出,“中國李寧”若不是以注冊商標的方式存在的,而是指“中國的李寧”,則法律風險較低。
注:
[1]《商標法》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guān)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第二部分 含“中國”字樣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對含有與我國國家名稱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標申請,申請人及申請商標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的,可予以初步審定:
一、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quán)的機關(guān)批準設(shè)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jīng)名稱登記管理機關(guān)依法登記。
二、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yè)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jīng)國務院或其授權(quán)的機關(guān)批準。
三、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guān)系。
四、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應與核定的經(jīng)營范圍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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