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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界定監管邊界
概述:把有高風險承受能力的人與風險承受能力低的人區分開來,把涉及少數人的金融活動與涉及社會公眾的金融區分開來,是界定監管邊界的重要原則。
第二個觀點,保護社會公眾的利益,降低社會交易成本,是合理界定監管邊界的依據。
施萊福先生在理解監管當中描述了社會生活從無序到國家管制的幾種形態,這里有一個圖表,從圖表當中我們就可以看到,為了提高社會經濟活動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些活動適用交易雙方自定合同,出現問題自行解決,或者由大家認可的第三方裁定。
這個圖表的最上端就是由私人建立的秩序,往下的曲線是獨立的執法,再往下是國家監管,再往下是國家所有制。對于社會上的一些活動分了這么四個層次:
第一類,如果這個交易適宜交易雙方自定合同,交易雙方出現糾紛可以自己裁定。像原始的一些部落或者是在村落里頭,會找一個年長的第三者或者是有威望的一個人,他來裁定一下這個合同該怎么執行。
第二種情況就是有些交易活動出現糾紛以后可以由法院裁定,用社會的公器力量制止社會成員間的無效的紛爭。如果第三方不能夠很好地裁定,就可以用公權力,用法律的力量來裁定合同雙方的責任。
第三種情況,還有眾多人的合同是很相似的。為了節約成本,可以由監管部門代為監管合同的內容和執行,比如金融監管,比如保單,大量的保單其實是同樣的內容,大量的存款合同內容也應該是相同的。對于這種吸收存款還有賣保單的保險公司和銀行,還有證券公司的發行等等,實際上監管當局所做的事情就是規范所有的合同,讓它標準化了,然后讓監管當局代表公眾來執行這個標準化的合同,讓他來保護投資人的利益。
第四種情況,有些問題涉及到全民利益和國家利益,可能需要革命權力的介入,比如金融危機時候一些措施的實施,這個時候就變成了國家的強制,可能變成一個國家的所有制,也就是監管不同的情況,實際上一個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尊重市場主體的自主權和最大限度地來降低交易成本。
社會活動是紛繁復雜的,如果所有的事情都由監管部門或國家管起來,成本高昂,而且效率會低,這已經被中國改革開放以前的實踐所證明了。我們現在實際上就是要建立一個適度監管的金融市場體系。
從降低社會交易成本的理念出發,對于涉及少數人的事務,應該由他們自行處理,而涉及眾多人的事情,就應該由社會監管部門來管理。國際上特別是市場經濟國家中、金融業較為發達的國家,一般來說都遵守這樣的一個規則。
因而,我們可以看到有很多私募基金,因為它涉及到少數人,因此就可以在監管豁免條款下生成。有一些非銀行金融機構,因為它涉及的只是大額的存款者、大額的投資者,因而對它也不是實行非常嚴格的審慎監管。只有對于保險公司和銀行,它涉及眾多的小額的投資者的利益,所以對它進行嚴格的審慎的監管。
中國近年來的金融立法也在不斷進步,我們現在已經界定了200份以下的非公眾公司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這就為我們的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很好的法律空間。
給有風險承受能力的人金融活動的自主權利,有利于增強社會資金的供給能力,增強社會的創新能力,把金融監管的力量集中于涉及面廣的可能產生金融動蕩和系統風險的金融活動方面,可以降低社會的成本,促進金融業穩定的發展。
中國社會現在的財富已經積累到了一定的程度了,代客資產管理已經成為金融業綜合經營的交集。
現在我們國家很多的金融機構都在做代客資產管理的業務,比如說銀行做的代客理財,證券公司做的集合理財和代客資產管理,信托投資公司做的集合理財計劃,資產管理公司做的證券投資基金和專戶理財,保險公司做的投資連接產品,這些就法律關系來說,實際上都是投資人把他的錢交給一個專業的管理人去打理,然后自己承擔風險,并獲得收益,而資產管理人只是獲取管理的費用。應該說基本上是一種受托管理的信托關系。
資產管理人所掙的只是資產管理的費用,但是我們現在名目繁多的代客資產管理業務當中,有一些是公募的,有一些是私募的。
我們對于公募的很多產品,現在有的時候并沒有按照公募的原則去進行管理,而對于一些私募的產品,現在各類機構所做的業務又沒有統一的特定募集對象的標準。
比如說你這個私募是向特定的一個對象來募集,份數不超過200份,這個特定的對象的標準是什么呢?我們現在其實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規定。
比如說QDII,就是合格的境外投資人。我們的表現公司、證券公司、銀行都在做這項業務,三類業務合格的投資人的標準是不一樣的。這樣來說就對于市場的規范來說是不太有利的。
因而我們應該想辦法把代客理財市場加以規范,公募的要按照公募的原則來做,私募的應該規定統一的合格的投資人的標準。
把有高風險承受能力的人與風險承受能力低的人區分開來,把涉及少數人的金融活動與涉及社會公眾的金融區分開來,是界定監管邊界的重要原則。
金融活動天然伴隨著風險,消除風險是不可能的,盡管部門所能做的只是盡可能地讓市場參與者控制風險,讓市場參與者在可接受的范圍內參與金融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