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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保護公民財產權
概述:審視我們國家目前金融業的情況,因為對公民的財產處置權尊重不夠,導致了金融壓抑的現象,從而使得民間金融長期處于灰色地帶。
平等保護公民的財產權是憲法修訂的宗旨,公民的財產權由擁有、使用、處置、收益四個方面組成,其中處置權和收益權是財產擁有人的重要的權利。
公民的財產處置的方式既可以表現為無償的方式,比如他去消費,也可以表現為有償的方式,比如他去投資,或者是把錢借給別人,將本求利,用他的本金來獲得他的收益。比如他去存款,或者是購買有價證券、直接的股權投資和借貸。盡管這些活動也以合同的方式產生了融通資金功能,但是它的風險是自擔的,并不涉及公眾的利益。因而,我們應該充分尊重這種權利的運用。
金融中介的功能呢?不管是銀行、保險、證券、信托,他們處置的都不是自己的錢,他們是社會公眾融通資金的中介。比如銀行和保險公司。
銀行就是把公眾的錢吸收來,然后通過自己把錢再放出去。保險公司就是向公眾來推銷保單,然后他集中了保費之后再運用出去。
在這個過程當中,銀行和保險公司承擔的是金融活動的中介功能,公眾把自己的財產交給了銀行和保險公司,成為銀行和保險公司的債權人,這時他所承擔的風險就是銀行和保險公司倒閉的風險。
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自己的運用,又把錢融通給需要資金的人,也就是說銀行可以把資金貸給企業或者是需要用錢的個人,保險公司通過他的資金運用,也可以把錢投資到資本市場或者是在國外其實保險公司也可以做保單質押貸款,這樣也可以通過他的直接投資或者是貸款的行為把錢融通到需要用錢的這一面去。
那么保險公司和銀行在這當中就起到了存款人、保單購買人和資金運用人的一個中介的橋梁作用。所不同的是他在這里頭做了債權、債務的轉換,因而叫做間接融資。也就是投資人不直接面對用資人,而是投資人把錢交給了保險公司和銀行。
證券公司也就是投資銀行或者是信托投資公司,還有資產管理公司,他們是在籌集了眾多人的資金之后,作為一個中介服務商,把這些資金直接用到了需要用錢人的一方,而他自己只是賺取一個服務的手續費用,這就叫直接融資,風險由投資人承擔。因為金融中介的活動涉及社會公眾的利益,因而各國都對金融機構的活動給予一定的監管。
我們不能夠因為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需要監管,就把公民和企業個人的財產處置權也完全列在監管的范圍之內,因而我這里提出的一個觀點,就是一定要區分開居民個人和企業他的資金融通的功能,是融通的自己的錢還是融通的他人的錢。
如果是融通很多其它人的錢,那么他就是涉及到他是一個金融中介,他需要加以監管。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其實不需要對他進行監管。而我們應該對這樣的一個財產權利給予充分的尊重。
審視我們國家目前金融業的情況,因為對公民的財產處置權尊重不夠,導致了金融壓抑的現象,特別是對公民以本求利的借貸行為沒有給予充分的尊重,從而使得民間金融長期處于灰色地帶。
借貸應該說是一種民事行為,只要貸出資金的一方是用自己的錢從事這一行為,用合同法約束雙方的行為就可以了。借貸是一種暫時讓度資金使用的行為,并且事先約定這種資金使用的期限和要獲得的收益,這種法律關系可以用合同約定。至于這種暫時的讓度是基于信任,也就是信用放款,還是給予抵押、質押、第三方擔保還是以貨坎或者資金的形式分期償還,都不會對借貸這種法律關系產生實質的影響。
這就是說,一個公民如果拿自己的錢去放貸的話,不管他用什么樣的形式來放貸,我們都應該尊重他的這種自主權。因而,我認為只要公民或法人是用自己的錢從事借貸活動,上述各種行為均不應該受到限制。如果公民或法人通過吸收社會公眾資金進行信貸業務,則應該受到管理。我多次說過這樣一句話,玩自己的錢應該給他以充分的自由;玩別人的錢,應該加以監管。就是這樣一種意思。
最近人民銀行也在呼吁要制定《放貸人條例》,而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也推動發出了建立小額貸款公司的文件,這種只貸不存的貸款公司的發展實際上就是出于對公民和法人財產權的尊重。按此原則規范社會借貸行為,有利于提高社會成員資金的可獲得性,也有利于民間金融行為走向規范,減少犯罪的行為。
我們知道在民間借貸當中,由于它的合同不能夠完全的得到法律的保護,經常有的時候為了催討債務,會采取一些非常不正當的行為。但是如果我們允許公民能夠合法地借出資金,他們愿意以借貸謀生,可以憑自己的資金建立一個小額貸款公司,那么他的合同就可以得到合法的保護,這樣就會減少很多犯罪的行為。
出于這樣的一種理念,玩自己的錢可以不受監管,玩他人的錢要加以監管。出于這樣一種理念,小額貸款公司的管理辦法當中嚴格地限制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人數,這就是為了防止變相地吸收社會公眾的資金。大家知道要是有限責任公司就是50個,如果是股份公司就是200個人以下,然后還嚴格限制了外援融資的個數。
外援融資就是這個小額貸款公司可以向金融機構去批發資金,這個管理辦法當中寫到了只能向兩個金融機構去借資金。這個目的第一是為了防止它變相地吸收公眾存款,就是機構存款。另一方面,因為是兩個機構批發資金,就可以加強批發資金的機構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這個管理辦法也嚴格地限制了融資的比例,就是為了把小額貸款公司限制于一個普通的企業。
現在小額貸款管理公司的辦法是只允許它向外融資的量不超過它資本金的50%。人民銀行上報的放貸人條例的融資量第一年是不超過資本金的50%,第二年可以達到資本金的100%,第三年如果經營得好,可以達到資本金的兩倍。也就是說一個普通的企業向銀行貸款的時候是要求自有資本金是30%,其實銀行對于小額貸款公司來說是作為一個普通的企業來對待的。
如果要是能夠區分開居民、企業的這種個人的財產權利和金融機構的中介功能的界限,對于解放民間金融,把民間金融引向一個合法、合規的渠道是非常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