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違不罰”! 新行政處罰法今日正式施行

“首違不罰”! 新行政處罰法今日正式施行
2021年07月14日 22:12 每日經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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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首違不罰”! 新行政處罰法今日正式施行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7月15日,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新行政處罰法”)將正式施行。

  行政處罰法1996年3月17日由八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通過,并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和2017年先后兩次作了個別條文修改。本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是這部法律自1996年頒布實施25年來的首次全面修改。

新華社圖新華社圖

  值得關注的是,新行政處罰法增加了“首違不罰”的規定,對“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的規定作了調整。對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等,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等部門作出權威回應。

  避免電子設備“暗中執法”

  近年來,媒體報道了一些濫設亂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天量罰單”的事件,引發了輿論熱議。在通過“電子眼”進行非現場執法的問題上,有時存在設置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監控設備不合格、不達標,記錄違法信息不規范、不告知的現象。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張曉瑩介紹,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著力解決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執法不規范問題,修改行政處罰法時,第41條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實現了五個“確保”,把住了五個“關口”。

  具體包括:確保采用非現場執法方式于法有據,把住“法律依據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把住“質量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把住“設置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把住“記錄關”;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有效告知當事人,把住“告知關”。

  張曉瑩說:“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制和技術審核,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合理、標志明顯,并要求將設置地點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

  同時,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圍繞這一新規定,張曉瑩認為,需要從四個方面做好相關工作:有關立法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關規定,對于超出權限作出的非現場執法規定進行清理;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補充法制審核、技術審核、公布設置地點等手續,完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設置的合法性。

  同時,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檢定相關設備,對不符合標準的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及時淘汰、更換;有關行政機關要及時優化技術手段措施,提升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時,又要便捷,既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顧不同群體需求。

  三個要件適用“首違不罰”

  新行政處罰法第33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首違不罰”的規定,是行政處罰法的重大突破。但是,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如何界定、操作成為關鍵。比如老百姓生活中常見的違停、沖紅燈、壓線、不按規定停車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如何確定“首違”?

  對此,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一級巡視員、副局長徐志群介紹,行政機關實施首違不罰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的三個要件:即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這三個要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初次違法主要是指當事人在一定時間范圍內,在同一領域、同一空間內第一次有某種違法行為。

  2020年浙江省交通運輸廳、浙江省綜合行政執法指導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在交通運輸領域推行輕微違法行為告知承諾制的意見(試行)》規定:交通運輸領域不予以行政處罰的條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圍內本年度首次被查獲”。

  徐志群強調,部門和地方在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時,應根據一定時間、空間和領域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首違”。

  對于如何增強首違不罰的可操性,徐志群提出,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制定并公開多領域或本領域初次違法免予處罰清單,準確把握適用范圍;要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要嚴格適用相關程序;加強執法痕跡化管理。

  其中,屬于可以適用首違不罰情形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指出違法行為,進行批評教育,并提出及時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諾制等方式,要求當事人在承諾期限內及時改正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未及時改正的,應視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或信用懲戒措施。

  調整“兩人執法規定”

  “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在1996年制定行政處罰法時就作了明確規定。新行政處罰法將原來規定于“一般程序”一節的“兩人執法”,調整到“一般規定”一節中,并增加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級巡視員張桂龍指出,“兩人執法”的好處是,執法人員之間有合作、有配合、有制約、有監督,特別是在面對當事人執法時,可以減少不必要的爭議。

  張桂龍強調,第42條規定:“行政處罰應當由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實施。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兩人執法”制度不適應某些執法領域的執法實際需要,確需作出特別規定的,可以在修法過程中經過充分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后,作出相應規定。

  此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中提出,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

  “為了從制度上保證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在現行法第22條關于‘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張桂龍說。

  張桂龍指出,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確立案件雙向移送制度。針對實踐中有案難移、證據材料移交接收不銜接等突出問題,專門規定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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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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