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寧波譽衡健康投資與江蘇京東邦能投資設立合營企業 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被罰

市場監管總局:寧波譽衡健康投資與江蘇京東邦能投資設立合營企業 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被罰
2022年01月05日 11:02 市場監管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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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寧波譽衡健康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蘇京東邦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1231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寧波譽衡健康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蘇京東邦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附件:寧波譽衡健康投資有限公司與江蘇京東邦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設立合營企業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罰〔2021〕122號

  當事人:寧波譽衡健康投資有限公司

  住  所: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梅山七星路88號

  當事人:江蘇京東邦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江蘇省宿遷市宿豫區洪澤湖東路19號恒通大廈4層416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本機關于2021年8月12日對寧波譽衡健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譽衡)與江蘇京東邦能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邦能)設立合營企業涉嫌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本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向寧波譽衡、京東邦能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寧波譽衡、京東邦能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一、基本情況

  (一)交易方。

  合營方一:寧波譽衡。2016年于浙江省寧波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哈爾濱譽衡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譽衡藥業),主要從事心腦血管系統類疾病藥物、骨骼肌肉系統類疾病藥物等生產和銷售,2015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合營方二:京東邦能。2015年于江蘇省宿遷市注冊成立,最終控制人為京東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零售、物流、健康等領域從事業務,2015年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均為(略)。

  (二)交易概況。

  本交易系設立合營企業。2016年4月8日,寧波譽衡與京東邦能簽署協議,在浙江省寧波市設立合營企業寧波譽東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寧波譽衡與京東邦能分別持股70%和30%。2016年5月23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

  二、違法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并;(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寧波譽衡與京東邦能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70%和30%,并共同控制合營企業,屬于《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2015年度,寧波譽衡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京東邦能全球和中國境內營業額為(略),達到《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屬于應當申報的情形。

  《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2016年5月23日,合營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在此之前未依法申報,違反《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本機關就寧波譽衡與京東邦能設立合營企業對市場競爭的影響進行了評估,評估認為,該項經營者集中不會產生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

  三、行政處罰依據和決定

  《反壟斷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期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反壟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罰款,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具體罰款數額時,應當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

  根據上述規定,基于調查情況和評估結論,本機關決定分別給予寧波譽衡、京東邦能各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并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繳款碼到15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民生、廣發、浙商)任一銀行網點、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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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蔣曉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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