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記者 朱莉) 隨著年關臨近,上市公司的公告和關于公司的報道變得越來越值錢,也越來越多。為此,上證所有關方面人士提醒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一定要守規矩。
近來,關于上市公司2000年業績預測的新聞報道多了起來。其中,一些是來自市場的傳聞,而另有一些信息卻是公司有關人員透露出來的。如有的公司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透露了全年銷售收入、稅前利潤等重要財務數據的預測數,并以新聞的形式見諸傳媒;又如在剛剛閉幕的深圳高交會上,一些公司簽訂了金額巨大的經營合同,不少報刊都予以了報道;當新的法規、政策出臺或生產資料價格發生波動時,一些公司通過媒體表示將會受到顯著影響等等。
針對這些做法,上證所上市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上市公司的重要財務數據、重要合同的訂立、經營方針及經營環境的重大變化,都在應公開披露的信息范疇內。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應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紙上公告,在其他公共傳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報紙。同時,上市公司也不能以新聞發布或答記者問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可以在媒體中宣傳重大的經營成果,但這必須建立在已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基礎上。
這位負責人重申,公司一旦上市,就成為公眾公司,與一般企業一個重要的不同點是,上市公司有嚴格的信息披露規定。我國的《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中都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提出要求。最近,有關部門已經對違規披露的公司表示關注,也希望上市公司能通過自查發現問題,糾正錯誤。如果上市公司不能確定有關事件是否必須及時披露的,應當報告交易所,由交易所審查后決定披露的時間和方式。(上證網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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