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開今日的各大證券媒體,政策面大致有兩條值得關注的信息,一是周小川主席向新華社記者發(fā)表談話時再次表示會積極推動網上交易,這是今年四月證監(jiān)會頒布《網上交易暫行管理辦法》之后題中應有之議,有關的討論易富視線當時就已經論述備細,本次周主席的談話,令市場感到新鮮的是周的講話中有專門的一段論述網絡高科技公司可在網上交易中的扮演角色,這一點,國內證券網絡媒體的創(chuàng)業(yè)者們可得注意了!相比之下,中國證監(jiān)會關于基金信息披露新要求的信息倒使市場感到有些“突然”。
在這份題名為《關于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補充通知》中規(guī)定,“自本年五月三十號起,基金中報、年報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細,至少應當包括股票名稱、數量、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百分比;基金需列示報告期內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細,至少應當包括股票名稱、數量”。
易富評論員認為,相比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機制,按照今次修改后的新辦法披露的基金交易信息對于投資者而言會更具有現實意義。
我國現行的基金信息披露架構包括定期報告(中報、年報、凈值公告、季度組合公告),以及旨在揭示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基本框架與海外基金一致。但在此之前,國內的基金中報、年報只披露前十只股票明細,而海外基金須披露所有股票明細。而且,國內基金中報、年報不披露投資組合的增減變動情況,而海外基金須披露報告期內新增或剔除股票的明細,或通過投資組合變動表披露投資組合的變動情況。
基金代表著未來中國證券市場投資主流投資主體的主要形式,只有杜絕黑箱操作,投資者才能從它的投資組合中得到有益的啟發(fā),而唯其如此,基金才能擔負起改變投資理念的歷史重任,正是注意及此,當局才會有此番改革。筆者大膽預測,出于同樣的考慮將來一段時期內類似的革新措施還會陸續(xù)出臺。
原因就在于即以新基金管理辦法而論,只囊括基金的中期、年度報告,而實際上在基金的信息披露方面,臨時信息披露更有重大價值,可是當前的各基金管理公司恰恰就在此一方面存在亟須改進的重大缺陷。
以最近一期的基金披露情況而論,一只基金或關聯(lián)基金持股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的情況相當普遍。但基金持股超過5%時,上市公司未公告,基金也未公告。基金未公告的理由是基金認為其投資組合符合有關規(guī)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33條條款規(guī)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一家基金持有1家公司發(fā)行的證券少于10%可能沒有,但若同一基金管理人旗下全部基金計算,按照以上規(guī)定標準,那么違規(guī)的就不會是一家兩家了。
不特如此,更進一步地,按照《證券法》79條規(guī)定,“通過證交所的交易,投資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發(fā)股份的5%時,應當公告,此后每增持或減持5%也應當公告。”證券法中投資者的定義是否涵蓋證券投資基金,筆者認為答案應該是肯定的。基金不是投資者,那它是什么?《證券法》的法律效力顯然大于《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件》,從“后法優(yōu)于前法”的原則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中與證券法有沖突的,必須服從證券法有關規(guī)定。
然而實踐中不僅出現基金持倉比例超過5%的情況,而且出現過基金短期內減倉5%的案例。例如:99年12月31日,博時旗下的裕陽、裕隆、金越三只關聯(lián)基金共持有太極集團1732萬股流通股,占流通股的28%比例,占總股本7%,但到2000年3月23日,三只關聯(lián)基金至少出貨1600萬股,占總股本的6%.從證券市場三公原則出發(fā),這樣的信息不應及時披露嗎?(注冊分析師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