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厲打擊財務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近年來監管部門一直都非常重視的一項工作。但落實到退市問題上,卻遭遇到了退市制度的軟肋。通常的情況是,上市公司連續多年財務造假但卻不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以至上市公司財務造假三年、四年還只是小兒科,財務造假七年、八年也很常見,財務造假公司退市成了股市的一個笑柄。
財務造假公司退市落下如此笑柄,顯然是由于現行的退市制度存在重大漏洞的緣故。根據現行的退市制度,財務造假公司要退市需要同時滿足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要連續兩年財務造假;二是兩年財務造假的金額累計不能低于5億元;三是連續兩年造假金額占公開披露相關指標金額的比例不得低于50%。
正是基于這樣三方面的要求,所以上市公司只造假一年是不能退市的,哪怕這一年的造假金額達到百億千億也不行;并且如果兩年財務造假的金額累計達不到5億元,或者即便造假金額達到5億元的要求,但連續兩年造假金額的占比達不到50%的要求,仍然不能退市。尤其是,哪怕上市公司連續多年財務造假,但只要不能同時滿足上述三方面的要求,有關財務造假公司仍然不能被強制退市。這也是導致多家上市公司連續五年、六年、七年財務造假,公司仍然沒有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的原因。涉及財務造假的退市制度也因此成為股市的一個笑柄。
如今這個笑柄終于要被劃上句號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將迎來史上最嚴的退市制度。根據“新國九條”提出的“科學設置重大違法退市適用范圍”的要求,4月12日,證監會發布《關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要求“進一步嚴格強制退市標準”,其中特別提到要“科學設置重大違法強制退市適用范圍”,增加一年嚴重造假、多年連續造假退市情形,堅決打擊惡性和長期系統性財務造假。
基于《關于嚴格執行退市制度的意見》的要求,滬深交易所對《上市規則》涉及退市的內容作出修改,并公開征求意見。如此一來,財務造假公司有望迎來史上最嚴的退市制度。根據征求意見稿,財務造假公司退市條款作出重大修改。一是降低了連續兩年財務造假的退市門檻,將造假金額由兩年累計不低于5億元降低為不低于3億元,將造假金額的占比由不低于50%降低為不低于20%。如此一來,連續兩年財務造假公司更容易觸發退市情形了。
二是新增了兩項財務造假的退市情形。即一年財務造假的退市情形與連續三年財務造假的退市情形。一年財務造假的退市情形是: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或者凈利潤任一年度虛假記載金額達到2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年度披露的相應科目金額的30%;而三年的退市情形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財務指標連續3年存在虛假記載,相關財務指標包括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凈利潤、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或者負債科目。
如此一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涉及一年與三年及以上的退市就有了明確的規定。尤其是連續三年財務造假的,只要三年財務造假的事實成立,不論造假金額是多少,都會觸發退市情形。這對于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公司來說,是一把利劍,讓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公司無處可逃。管理層多年來所表示的“嚴厲打擊財務造假行為”也將因此而落到了實處,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將不再是市場的一個笑柄。
因此,就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來說,滬深交易所本次對退市制度的修改無疑是成功的,這其實也是整個退市制度的一個重點。財務造假公司因此將迎來A股市場歷史上最嚴的退市制度。不過,因為近日發布的是退市制度修改的征求意見稿,因此為了讓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制度更加完善,有幾個漏洞還需要補上。那就是上市公司隔年造假或隔N年造假,以此逃避“連續兩年”及“連續三年”財務造假所面臨的退市情形。
為了避免“隔年造假”或“隔N年造假”情形的出現,可以給造假規定一個時間期限,比如,規定五年的時間期限,并就此作出規定,在五年的時間內,上市公司累計2年財務造假或累計3年財務造假,可比照連續2年財務造假、連續3年財務造假的情形來執行退市制度。
此外,對于一年財務造假的退市情形與連續2年財務造假的退市情形,還可以分別增加一個情形,那就是一年財務造假金額達到5億,或連續2年財務造假金額達到5億的,可以直接退市,而不必考慮造假金額占公開披露金額的比例情況。把這樣幾個漏洞都補上之后,財務造假公司的退市制度基本上就趨于完善了。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劉萬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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