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上,對于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行為,規范其買賣股票的行為遠比堵死賣出交易更有現實意義。
近日,參加兩會的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兼總裁董明珠的一條建議,就受到股市投資者的極大關注。董明珠的這條建議是:所有上市公司的高管,不應該股票炒作,可以買進,但不能賣出,直到不在這個公司任職。高管在位的時候就不能賣,而買進股票是一種對企業的信任、信心。
毫無疑問,董明珠的這條建議是深受投資者歡迎的“良心建議”。但這條建議卻沒有可行性,很難在現實在真正落到實處。雖然董明珠本人對于格力電器股票確實是只買不賣,是說到做到的典型。但在現實中,并不是每一個高管都是董明珠,而且人們也不能要求每一個高管都是董明珠。真正能像董明珠一樣只買不賣上市公司股票的高管是很少見的,
當然,上市公司高管如果能做到董明珠建議的那樣,只買不賣上市公司股票,這樣的高管當然是值得稱贊的,是看好上市公司未來發展的重要表現。但在現實中,要做到只買不賣上市公司股票,上市公司也必須保證高管有相當高的收入,來維持高管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種高額支出,而且上市公司本身的發展也值得高管對其未來充滿信心。畢竟在現實中,比格力電器優秀的上市公司并不多,不少公司的控股股東自己都在減持股票,公司高管又如何能夠做到只買不賣股票呢?
所以,盡管董明珠的這條建議非常迎合投資者的需求,但在現實中卻并不可行。實際上,對于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行為,規范其買賣股票的行為遠比堵死賣出交易更有現實意義。畢竟從現實來說,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在職期間不能賣出股票的話,那么這種規定將會起到適得其反的負面作用。
其一,如果不允許上市公司高管賣出股票的話,那么上市公司高管買進股票的積極性也會大幅降低,特別是從二級市場買進股票的積極性會大幅降低。如果高管不買進股票,不持有股票,那又如何體現出高管對公司發展的信心呢?尤其是股市處于低迷的時候,高管如果不增持股票,這顯然是不利于維護公司股價穩定的。
其二,如果不允許上市公司高管賣出股票,那么面對賣出股票所帶來的利益誘惑,上市公司高管就會采取辭職套現的方式來達到賣出股票的目的,這顯然是不利于上市公司高管隊伍穩定的。畢竟對于有的上市公司高管來說,其持有股票的市值達到了千萬甚至是億計的水平,這些高管本身就是千萬富翁、億元富豪,所以套現對于他們來說至關重要。而且套現后就是千萬富翁、億元富豪,他們還在乎上市公司高管的職位嗎?因此能被上市公司高管職位所約束的,通常都是股票市值并不大的高管。持股市值較大的高管,“只買不賣”對于他們來說沒有太大的約束力。
實際上,就市場監管來說,在上市公司高管股票買賣的問題上,規范高管買賣股票的行為遠勝過對高管賣出股票行為的封堵。畢竟堵是堵不住的,而且面對高管減持所帶來的巨大利益誘惑,依靠道德綁架也是行不通的,只有規范高管買賣股票行為才是上策。其實在這個問題上,目前的不少規定都是用來規范高管買賣股票行為的。比如,高管持有的原始股有鎖定期的限制,又比如,高管不能頻繁短線交易,買入后賣出,賣出后買入都有6個月間隔期的限制。再比如,持股5%以上的股東賣出股票要提前進行信息披露。
目前在高管買賣股票的問題上,有兩方面的問題是需要予以重視與加以解決的。一是高管的辭職套現問題。目前高管在位時,減持股票是受到法規約束的,為此,某些高管就通過辭職來達到提前套現的目的。這個問題有必要加以規范。那就是即便高管辭職了,其持股仍然不能提前套現,仍然需要遵守高管減持的相關規定。
二是對高管違規減持的處罰必須嚴格依法進行。目前一些公司高管違規交易股票,往往只是將違法所得收益上交公司即不了了之。實際上對高管違規買賣股票,更應該嚴格依法查處。比如高管違規減持的,需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如果高管是在6個月間隔期內違規買賣股票的,除了上交違法所得外,還需要給予警告,并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對于高管違規買賣股票行為的查處,也需要依法進行,進行規范化的查處。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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