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興業銀行股票尾盤拉漲停事件的處理顯然不能停留在紀律處分的層面上,而是應該依法作出處理。
發生在2023年最后一個交易日(2023年12月29日)的興業銀行股票尾盤直線漲停事件,經上交所核查之后,終于在1月6日晚給出了處理結果。
根據上交所發布的通報稱,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名下證券賬戶在交易興業銀行過程中構成收盤集合競價階段拉抬股價的異常交易行為,決定對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四家子公司名下證券賬戶實施限制交易6個月的紀律處分,同時將這一紀律處分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限制6個月的交易并且記入誠信檔案,從上交所的層面來說,這已經是上交所能夠作出的最嚴厲的處分了。據了解,這已經是一般情況下交易所層面對異常交易行為做出的頂格紀律處分決定。所以,在對興業銀行股票尾盤拉漲停這件事情的處理上,上交所已經是盡力了。
但對興業銀行股票尾盤拉漲停事件的處理顯然不能停留在紀律處分的層面上,而是應該依法作出處理。實際上,對于興業銀行股票在2023年12月29日尾盤直拉漲停這件事情,明顯涉及違法,不論是有意還是烏龍指,但在客觀上卻構成了對興業銀行股價的操縱行為,讓興業銀行的股價從正常交易價格14.78元,瞬間拉升到了16.21元的漲停板位置,拉升股價1.43元,拉升幅度達到9.68%。
而興業銀行的股價之所以能夠在2023年12月29日尾盤集合競價階段得以拉升9.68%,這是由于福建省港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集中資金優勢拉抬的結果。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福建港口集團名下證券賬戶以漲停價申報買入該股31筆,共1813.51萬股,成交1330.67萬股,金額21570.18萬元,成交量占收盤集合競價期間該股總成交量的99.99%。因此,在收盤集合競價階段,福建港口集團集中資金優勢拉抬股價的做法是很明顯的。而這種操作更多的是有意而為,并非是某些輿論所猜測的“烏龍指”行為。而福建港口集團的這種做法明顯構成了對興業銀行股價的操縱。
實際上,福建港口集團對興業銀行股價的操縱也是有動機可尋的。有關資料顯示,從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該機構及其子公司累計增持興業銀行股份達到5.59億股。截至2023年11月30日,該機構及其子公司合并持有5.81億股的興業銀行股份,占比高達2.80%。而從增持的時間點分析,福建省港口集團增持興業銀行股票的平均區間在13.72元至17元之間,如果不拉升興業銀行的股價,那么該機構所持有的興業銀行股票可能處于虧損狀態,而在2023年最后一個交易日將興業銀行的股價拉漲停至16.21元,這樣該機構所持有的興業銀行股票就有可能擺脫虧損的命運,甚至還有可能產生投資收益。這大概率就是該機構拉抬興業銀行股價的原因所在。
基于福建港口集團對興業銀行股價操縱的事實,因此,對這件事情的查處,不能停留在上交所紀律處分的層面上,而是應由執法機構介入,進行依法查處。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就福建港口集團對興業銀行股價的操縱來看,是否存在違法所得,還需要執法部門立案調查后才能作出結論。實際上,即便沒有違法所得,也可以對福建港口集團作出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且由于福建港口集團對興業銀行股價的操縱屬于“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所以還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這樣的罰款處罰,顯然要比上交所層面的紀律處分要嚴厲得多。因此,對于興業銀行尾盤漲停事件的處理,還期待證監部門的執法機構介入,并依法作出處理。
(本文作者介紹:財經評論員,二十年的股市磨練,練就了對股市獨到的眼光與見解,著有《輕輕松松炒股票》一書。)
責任編輯:石秀珍 SF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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