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曹中銘
作為上市公司的獨董,其特別職權應得到保障。否則,所謂的特別職權,就如同空中樓閣,中看不中用。在保障獨董特別職權方面,個人以為可從三個方面著手。
4月2日,萊寶高科公告收到深交所關于2021年年報的問詢函。在問詢函中,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對近三年凈利潤和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持續存在較大差異的原因等12個問題進行說明。上市公司收到監管部門的問詢函,在當前的市場中已成常態。但萊寶高科之所以受到關注,顯然與其獨董質疑年報的真實性有關。
今年3月31日,萊寶高科披露了2021年報。但在年報中,自2016年5月份開始擔任萊寶高科獨董的蔣大興表示無法保證年報真實性。對于理由,蔣大興稱無法保證或者持異議的具體內容是公司年報中的營業收入、應收賬款、存貨盤點、利潤等等財務數據,詳細原因是在審計溝通過程中,早期審計機構對其本人的關注函僅給予程序性回復,使蔣大興對關注的相關財務數據產生合理懷疑。之后,在其提議聘請新會計機構審閱財報以及將對擬續聘該審計機構的議案投反對票時,才給予具體回復。
此外,為了履行勤勉義務,蔣大興也采取了相關舉措。比如該獨董請求上市公司出資聘請注冊會計師協助其審閱會計年報和半年報,但建議沒有獲得通過。隨后,蔣大興又提議由其個人自費聘請注冊會計師審閱年報,但公司認為年報數據屬于保密事項,不得外泄,該提議同樣遭否。基于此,蔣大興提出辭職申請。
蔣大興已擔任萊寶高科獨董多年,此次突然對上市公司年報提出質疑,除了上述原因外,或也與首例證券集體訴訟案即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有關。在康美藥業案中,因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康美藥業時任獨董被判處賠償金額累計高達3.4億元。而且,該案的一審判決,也在市場上引發了上市公司獨董的辭職潮。畢竟,與獨董所獲取的津貼相比,連帶賠償責任的金額非常巨大,也導致獨董有不可承受之重。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則為勤勉盡責的獨董劃定了五種免責情形。蔣大興質疑萊寶高科年報的真實性舉措,顯然在免責的范圍內。
不過,蔣大興先后兩次擬聘請注冊會計師審閱年報被拒,顯然又是值得商榷的。根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規則》(下稱《規則》)的規定,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多項特別職權,其中就包括“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咨詢”。盡管行使該項特別職權的前提條件是須獲得全體獨立董事同意,但上市公司在其中所發揮的作用無疑至關重要。
自2001年中國證監會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獨董制度以來,“獨董不獨”、“花瓶”獨董等現象頻頻遭到市場的質疑與詬病,客觀上與獨董的提名、選舉等機制有關。盡管如此,現實案例中,仍然有獨董保持其獨立性,并發出獨立的聲音。但這樣的獨董,往往不受上市公司方面待見,因而常常遭到上市公司“拋棄”。
個人以為,作為上市公司的獨董,其特別職權應得到保障。否則,所謂的特別職權,就如同空中樓閣,中看不中用。在保障獨董特別職權方面,個人以為可從三個方面著手。一是獨董自身要保持獨立性,不受上市公司、實控人,以及其他與上市公司存在利害關系的單位或個人的影響。沒有獨立性,談特別職權就沒有意義。
二是上市公司應為獨董履職創造良好的環境。獨董履職,上市公司方面的配合不可或缺,這就要求上市公司創造能夠保證獨董正常履職的良好環境。如果獨董履職處處受到限制,或者上市公司故意人為制造障礙,所謂的特別職權也就成了擺設。
三是進一步完善制度建設。近年來,質疑上市公司年報真實性的獨董不在少數,這既是獨董的一種“覺醒”,也是市場發展的必然。但根據《規則》,像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等事項,需要全體獨董的同意才能成行,這無形中限制了某些獨董行使特別職權。因此,個人建議,由上市公司出資聘請外部審計機構的,半數以上獨董同意即可。如果獨董個人出資的,則應該取消限制。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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