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行政處罰不能成為唯一選項,而是應根據其違法事實等多個方面進行界定,觸犯刑法的,應讓違規者承擔刑事責任。如此,對于集體窩案,才不會出現行政處罰“一刀切”的現象。
日前,滬市上市公司ST華儀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浙江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一家上市公司同時收到兩則罰單,這在市場上較為罕見。但ST華儀卻有幸享受到這一“殊榮”。
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2019年12月份證監會決定對ST華儀立案調查。證監會調查表明,ST華儀信披違規存在三方面的問題,包括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擔保情況,未披露違規使用募集資金情況等。而且,ST華儀信披違規還存在涉案時間長、涉案金額巨大等方面的特點。
比如從2017年至2019年期間,ST華儀大股東華儀集團及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高達23.2億元,如此巨額資金被長期占用,對上市公司日常經營、業績等也產生了嚴重的影響。步入2020年以來,ST華儀股價一直在5元下方運行,其巨額資金被占用難辭其咎。再如,對于募集資金的使用,證監會早已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但2018年及2019年期間,華儀電氣未按規定用途使用募集資金合計高達4.94億元。其中,被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金額2.36億元,其余用于華儀電氣歸還借款及日常經營支出。一家上市公司到了日常經營支出也要挪用募資的程度,其經營狀況也是可想而知的。
針對華儀電氣所存在的違規行為,證監會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與《市場禁入決定書》。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處罰不僅涉及華儀電氣的實控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監事會主席等董監高人員,而且像監事、獨立董事、副總經理等責任人員都受到了罰款3萬元~60萬元不等的處罰。此次處罰涉及董監高人員共18人,處罰金額累計達到318萬元。雖然罰款的金額并不多,但涉案人數卻不少,相當于將其時的董監高“一窩端”。
事實上,像華儀電氣這樣出現集體窩案的上市公司,在如今的資本市場上并不少見。比如,已經退市的宜華生活及相關當事人于日前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因宜華生活2016年至2019年定期報告存在嚴重虛假記載等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宜華生活罰款600萬元,對實控人劉紹喜罰款930萬元,并終身市場禁入;此外,對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等18名高管分別罰款20萬元~450萬元。此次累計罰款金額達到3250萬元。與華儀電氣一樣,宜華生活受到處罰的董監高人員也高達18人。毫無疑問,這是上市公司又一起集體窩案。
個人以為,上市公司頻頻出現集體窩案,有必要引起足夠的重視。以往上市公司出現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的往往都是其董事長、實控人等主要人員,一般為3~5人,涉及面較窄。但近幾年的處罰,則基本上呈現出窩案的特性,波及的人員更廣,罰款的金額也更多。
不過,對于集體窩案的處罰,一般都只是局限于行政處罰,個人以為這是值得商榷的。事實上,某些上市公司的窩案,無論是從違法性質、市場影響、危害程度等方面,都堪稱大案要案,對于這樣性質惡劣的違法違規大案,僅僅只有行政處罰顯然是遠遠不夠的。
對于集體窩案只有行政處罰,不僅違規成本較低,客觀上也容易助長市場的違規行為。因此,行政處罰不能成為唯一選項,而是應根據其違法事實等多個方面進行界定,觸犯刑法的,應讓違規者承擔刑事責任。如此,對于集體窩案,才不會出現行政處罰“一刀切”的現象。處罰上出現區別,特別是刑法的切入,既能讓違規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也能在市場上產生威懾效果。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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