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曹中銘
中信國安的財務造假行為,已經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因此理應根據退市制度的相關規定,啟動該上市公司的強制退市程序,而絕非以所謂的頂格罰款60萬元就完事。否則,這對于博元投資也不公平,客觀上也在市場上造就了不公平。
又一家上市公司因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處罰。日前,中信國安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針對中信國安子公司在2009年至2015年期間存在虛增利潤、虛假信披等行為,證監會決定對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中信國安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孫亞雷,時任中信國安副總經理李宏燦等給予警告,并處以5萬元至30萬元不等罰款。60萬元已是其時的頂格處罰了,但如此處罰又是否合理呢?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在中信國安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納入合并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青海中信國安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6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3億元。此外,中信國安在2014年底和2015年初分別將所持青海中信國安控股權及剩余股權轉出上市公司體系。因青海中信國安虛增收入、少計財務費用等行為,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虛增凈利潤0.68億元,也導致2015年中信國安賬面投資收益多計0.33億元。因此,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時間跨度達七年之久,利潤造假超過10億元。
對于中信國安時間跨度長,造假金額巨大的造假行為,證監會作出處罰顯然是非常有必要的。不過,基于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性質非常惡劣,市場影響極壞的情形,證監會只作出60萬元罰款的處罰,顯然又是值得商榷的。盡管此次60萬元的罰款屬于頂格處罰,同樣難逃市場的質疑與詬病。
近幾年曝光了多起資本市場財務造假大案,比如康美藥業財務造假案、康得新財務造假案等。個人以為,能夠媲美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案的非康得新案莫屬。與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案一樣,康得新案造假持續時間長,其時間跨度為2015年至2018年,前后達四年之久。雖然不及中信國安的七年,但持續四年時間,顯然是上市公司蓄意為之。
此外,康得新財務造假金額同樣巨大??档眯?015年至2018年報虛增利潤分別為22.43億元、29.43億元、39.08億元、24.36億元,累計高達115.3億元。中信國安財務造假虛增利潤金額雖然只有康得新的十分之一,但同樣堪稱金額巨大。
目前康得新已經退市,其退市觸及的條款多達兩項,分別為追溯調整后凈利潤連續四年虧損,以及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由于連續虧損首先觸及退市條款,因此康得新是因連續虧損退市的,而非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
此次證監會對于中信國安的處罰,源于舊版證券法,這也是雖然中信國安財務造假金額巨大,時間跨度較長,但卻頂格處罰只有60萬元的原因。不過,此次證監會的處罰,對于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卻涉嫌睜只眼閉只眼。
早在2014年10月份,證監會就發布了《關于改革完善并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下稱《若干意見》)?!度舾梢庖姟芳仁菍σ酝耸兄贫鹊耐晟疲矠榇撕蠖啻螌ν耸兄贫冗M行改革奠定了基礎?!度舾梢庖姟返囊淮蠼裹c即是實施重大違法行為強制退市制度,其中的重大違法行為,既包括欺詐發行,也包括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博元投資則成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退市第一股。
中信國安財務造假時間從2009年橫跨至2015年,亦即在《若干意見》頒布后,該上市公司仍然在實施財務造假行為,這屬于典型的頂風作案。對于其頂風作案的財務造假行為,證監會只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罰款60萬元了事,也再次凸顯出市場違規成本低的一面。
個人以為,中信國安的財務造假行為,已經涉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因此理應根據退市制度的相關規定,啟動該上市公司的強制退市程序,而絕非以所謂的頂格罰款60萬元就完事。否則,這對于博元投資也不公平,客觀上也在市場上造就了不公平。
(本文作者介紹:獨立財經撰稿人 在三大證券報等多家媒體發表文章數百篇)
責任編輯:陳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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