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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燕:從1.0版到3.0版,三份“國十條”為保險業送上了哪些政策大禮包?

2024年09月14日07:59    作者:俞燕  

  意見領袖 | 俞燕

  “十年流光速,荏苒換人間。”十年間,保險業發生了巨變。這種變化,不僅體現在業態、監管機制,亦反映在政策導向上。
  9月11日,《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出爐,這是時隔十年,繼2014年 8月13日發布的《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即新“國十條”)之后,保險業迎來的又一份關乎行業發展的綱領性文件。
  更早之前,2006年6月26日出爐的《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國十條”),則是保險業復業以來的首份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綱領性文件。
  18年間發布的這三份重要文件,可以稱作 “國十條”1.0版到3.0版的“迭代”。18年間,保險業的內外部環境已發生翻天覆地的變化。不僅如此,保險監管部門亦已發生巨變,從保監會到銀保監會再到國家金融監管總局。
  不同發展時期、不同監管部門的監管思路,體現在“國十條”上,便有了三件文件名稱提煉出的主題詞:1.0版落筆于“改革與發展”,2.0版旨在建設保險業“現代化”,3.0版則重在“高質量發展”
  三份“國十條”,字數從5500多字、6200多字到4300多字。3.0版雖然總字數最少,但干貨滿滿,言簡意賅。
  3.0版圍繞“強監管、防風險”這條行業主線,從資產、負債兩端,從產品和服務的多個維度進一步豐富了保險的內涵和外延,重塑了保險業的生態和發展模式,勾畫出新時代的大保險觀
  在過去的歲月里,保險業一直在爬坡過坎,在改革中努力尋找前行的方向,在轉型中積極探索發展模式。
  今年6月,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局長李云澤在第十五屆陸家嘴論壇作主題演講時指出,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進程中,保險業正迎來高質量發展的歷史性機遇,并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要找準保險業服務中國式現代化的著力點
  “國十條”1.0版和2.0版分別為不同時期的保險業提供了政策紅利,3.0版的一些新提法,則為保險業的下一步發展提供了新動能。
  新的政策空間之下,保險業當何為?

  三份“國十條”的側重點

  三版“國十條”,雖然總條數皆為十條,但各自的側重點有所不同。

  【2024年3.0版】

  1、總體要求:

  到2029年,初步形成覆蓋面穩步擴大、保障日益全面、服務持續改善、資產配置穩健均衡、償付能力充足、治理和內控健全有效的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框架。保險監管制度體系更加健全,監管能力和有效性大幅提高。

  到2035年,基本形成市場體系完備、產品和服務豐富多樣、監管科學有效、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業新格局。

  2、嚴把保險市場準入關:

  1)嚴格審批保險機構。依法從嚴審批新設保險機構。優化機構區域和層級布局,穩妥有序推進減量提質。推進業務分級管理;

  2)嚴格審核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健全保險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機制。強化董事長和總經理履職監管。建立關鍵人員任職履職負面信息庫,加大失職問責力度,防止“帶病流動”;

  3)嚴格審查股東資質。健全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規則。嚴格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和行為穿透式審查。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桿率過高、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成為保險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建立股東、實際控制人“黑名單”制度,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的清退力度。

  3、嚴格保險機構持續監管

  1)強化資產負債聯動監管。健全利率傳導和負債成本調節機制;

  2)引導優化資產配置結構,提升跨市場跨周期投資管理能力;

  3)從嚴監管關聯交易,嚴格并表監管;

  4)完善關鍵人員激勵約束機制,加強長周期考核;

  5)依法合規運用金融衍生品。穩慎推進全球資產配置;

  6)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

  7)推動保險銷售人員分級分類管理;

  8)加強產品費差監管;

  9)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實行高風險高強度監管、低風險低強度監管。嚴防監管套利和監管真空;

  10)強化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強化客戶信息安全保護。

  4、嚴肅整治保險違法違規行為

  1)加大稽查檢查力度,堅決打擊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關鍵事、關鍵人、關鍵行為

  2)依法建立股東不當所得追回制度和風險責任事后追償機制。對監守自盜、內外勾結、搞利益輸送的關鍵人員,從嚴實施取消任職資格、薪酬追索、行業禁入等措施;

  3)依法嚴厲打擊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違規持股、非自有資金出資、違規干預公司經營管理活動、違規占用資金等行為;

  4)嚴禁違規投資與保險主業無關的行業企業

  5)細化各類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嚴格落實應罰盡罰、罰沒并舉和“雙罰”制度。

  5、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

  1)優化償付能力和準備金監管政策。制定風險處置規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機制;

  2)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

  3)加強久期和利率風險管理。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

  4)拓寬風險處置資金來源,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保險機構改革化險

  5)健全市場退出機制。對風險大、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保險機構,收繳金融許可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協同推進風險處置。

  6、提升保險業服務民生保障水平

  1)拓展巨災保險保障范圍,擴大綜合巨災保險試點,研發運用巨災風險模型,研究探索巨災債券;

  2)鼓勵開發適應個人養老金制度的新產品和專屬產品。推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發展。豐富與銀發經濟相適應的保險產品、服務和保險資金支持方式;

  3)擴大健康保險覆蓋面。豐富商業醫療保險產品形式。將醫療新技術、新藥品、新器械應用納入保障范圍。發展商業長期護理保險。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健康管理深度融合。鼓勵面向老年人、慢病患者等群體提供保險產品。試行區域保險藥械目錄;

  4)探索建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黑名單”制度;

  5)優化新業態、新市民等保險保障供給。大力推廣意外傷害保險。鼓勵發展專屬普惠保險。完善普惠保險評價指標。

  7、提升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1)積極對接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等國家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風險保障與融資需求。探索提供一攬子風險管理與金融服務方案,助力暢通國內國際雙循環;

  2)服務科技創新和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強化綠色保險頂層設計。健全覆蓋科技企業全生命周期的保險產品和服務體系;

  3)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優勢。培育真正的耐心資本,推動資金、資本、資產良性循環;

  4)加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先進制造業、新型基礎設施等領域投資力度,服務新質生產力發展。

  8、深化保險業改革開放

  1)支持大型保險機構做優做強。引導中小保險公司特色化專業化經營發展。提升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長期資金管理能力;

  2)健全產品定價機制,強化精算技術運用。推進產品轉型升級,支持浮動收益型保險發展。發揮人壽保險的家庭保障和財富傳承功能;

  3)以新能源汽車商業保險為重點,深化車險綜合改革;

  4)發展多層次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擴面、增品、提標,及時規范理賠;

  5)探索責任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創新;

  6)加快營銷體制改革。

  7)穩步開展境內外幣保單業務;

  8)支持合格境外機構投資入股境內保險機構,鼓勵中資保險機構穩步拓展海外業務。

  9、增強保險業可持續發展能力

  1)推動與相關行業數據共享,探索推進醫療保障信息平臺與商業健康保險信息平臺信息交互。制定商業養老保險統計標準。健全健康保險數據指標體系。編制完善經驗發生率表;

  2)提高數智化水平,加快數字化轉型;

  3)拓寬資本補充渠道,健全資本補充監管制度。增加債務性資本補充工具;

  4)積極培育中國特色保險文化。樹立正確的經營觀、業績觀和風險觀,加快由追求速度和規模向以價值和效益為中心轉變。

  10、強化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政策協同

  1)健全央地協同工作機制。制定央地協同事項清單,明確工作流程;

  2)強化宏觀政策協同,健全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3)符合規定的事業單位可按制度要求使用財政資金購買與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相關的商業健康保險;

  4)建立科技保險政策體系,鼓勵各地因地制宜開展創新探索;

  5)支持個人保險代理人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相關政策參加社會保險、辦理居住證;

  6)強化行刑銜接、紀法銜接。健全重大違法違規線索雙向通報機制,加大案件移送力度;

  7)在違法違規股東清退、問題機構風險處置等方面,推動發揮司法強制執行、集中管轄等作用

  8)堅決懲治腐敗與風險交織、資本與權力勾連等腐敗問題。

  【2014年2.0版】

  1、總體要求:

  指導思想

  基本原則:堅持市場主導、政策引導;堅持改革創新、擴大開放;堅持完善監管、防范風險

  發展目標:

  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穩健、誠信規范,具有較強服務能力、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服務業,努力由保險大國向保險強國轉變。

  保險成為政府、企業、居民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質量的重要渠道,成為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

  保險深度(保費收入/國內生產總值)達到5%,保險密度(保費收入/總人口)達到3500元/人。保險的社會“穩定器”和經濟“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發揮。

  2、構筑保險民生保障網,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1)把商業保險建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支柱

  2)創新養老保險產品服務;

  3)發展多樣化健康保險服務

  3、發揮保險風險管理功能,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1)運用保險機制創新公共服務提供方式;

  2)發揮責任保險化解矛盾糾紛的功能作用。

  4、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參與度:

  1)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

  2)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5、大力發展“三農”保險,創新支農惠農方式:

  1)積極發展農業保險;

  2)拓展“三農”保險廣度和深度。

  6、拓展保險服務功能,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

  1)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

  2)促進保險市場與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協調發展;

  3)推動保險服務經濟結構調整;

  4)加大保險業支持企業“走出去”的力度。

  7、推進保險業改革開放,全面提升行業發展水平:

  1)深化保險行業改革;

  2)提升保險業對外開放水平;

  3)鼓勵保險產品服務創新;

  4)加快發展再保險市場;

  5)充分發揮保險中介市場作用。

  8、加強和改進保險監管,防范化解風險:

  1)推進監管體系和監管能力現代化;

  2)加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

  3)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9、加強基礎建設,優化保險業發展環境:

  1)全面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

  2)加強保險業基礎設施建設;

  3)提升全社會保險意識。

  10、完善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支持政策:

  1)建立保險監管協調機制;

  2)鼓勵政府通過多種方式購買保險服務;

  3)研究完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4)加強養老產業和健康服務業用地保障;

  5)完善對農業保險的財政補貼政策。

  【2006年1.0版】

  1 充分認識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重要意義;

  2、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主要任務;

  總體目標: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的現代保險業。

  3、積極穩妥推進試點,發展多形式、多渠道的農業保險:

  1)探索中央和地方財政對農戶投保給予補貼的方式、品種和比例,對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適當給予經營管理費補貼,逐步建立農業保險發展的長效機制;

  2)完善多層次的農業巨災風險轉移分擔機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再保險體系。

  3)探索發展相互制、合作制等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

  4、統籌發展城鄉商業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完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

  1)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通過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障計劃,提高員工保障水平。

  2)大力推動健康保險發展,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

  3)積極探索保險機構參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健康發展。

  5、大力發展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和突發事件應急機制:

  1)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范救助體系;

  2)在煤炭開采等行業推行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取得經驗后逐步在高危行業、公眾聚集場所、境內外旅游等方面推廣;

  3)完善高危行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探索通過專業保險公司進行規范管理和運作;

  4)通過試點,建立統一的醫療責任保險。

  6 推進自主創新,提升服務水平:

  1)發展網上保險等新的服務方式;

  2)提高保險精算水平,科學厘定保險費率;

  3)鼓勵發展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等專業保險公司;

  4)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

  5)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綜合性的金融保險服務。

  7、 提高保險資金運用水平,支持國民經濟建設:

  1)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逐步擴大資產管理范圍。探索保險資金獨立托管機制;

  2)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投資比例,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

  3)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

  4)支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

  5)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求,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的渠道和范圍。

  8、深化體制改革、提高開放水平,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

  1)強化法人機構管控責任,完善和落實保險經營責任追究制;

  2)探索規范的股權、期權等激勵機制;

  3)支持具備條件的境內保險公司在境外設立營業機構,為“走出去”戰略提供保險服務;

  4)積極參與制定國際保險規則。

  9 、加強和改善監管,防范化解風險:

  1)不斷完善以償付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和市場行為監管為支柱的現代保險監管制度;

  2)研究制定符合保險業特點的財務會計制度,提高償付能力監管的科學性和約束力;

  3)規范關聯交易,加強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

  4)嚴格保險市場準入,建立市場化退出機制;

  5)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健全保險業資本補充機制;

  6)完善保險保障基金制度,逐步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作;

  7)建立和完善保險監管信息系統;

  8)規范行業自保、互助合作保險等保險組織形式,整頓規范行業或企業自辦保險行為,并統一納入保險監管;

  9)研究并逐步實施對保險控股(集團)公司并表監管。

  10、進一步完善法規政策,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1)探索對涉及國計民生的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人民群眾和企業積極參加保險;

  2)完善促進保險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3)不斷完善保險營銷員從業和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

  4)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5)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快推進農業保險法律法規建設,研究推動商業養老、健康保險和責任保險以及保險資產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工作;

  6)將保險教育納入中小學課程;

  7)將保險業納入地方或行業的發展規劃統籌考慮。

  三份“國十條”的異同

  三個版本的“國十條”,都是基于各自所處的保險業發展階段,對保險業制定的頂層設計。

  “國十條”1.0版出爐時,我國保險業還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因此,“又快又好,做大做強”是彼時的監管導向,亦是1.0版的主基調。

  也正因為如此,1.0版落腳于“發展”,通過改革釋放保險業的發展動力。

  從定位上來說,1.0版把保險業定位于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與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關注并解決保險業自身發展問題。

  最值得關注的是該版本拓寬了保險資金投資渠道,首次提出要開展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創業投資企業試點,支持相關保險機構投資醫療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逐步擴大資產管理范圍。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鼓勵保險資金直接或間接投資資本市場,逐步提高投資比例,穩步擴大保險資金投資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規模和品種,支持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等。

  彼時正值金融業混業經營浪涌,1.0版亦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保險公司通過重組、并購等方式,發展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保險控股(集團)公司;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可以說,國內幾大保險集團正是借助“國十條”1.0版的政策東風,逐漸完善了各自的金融版圖。

  在負債端,1.0版拓寬了保險服務領域,統籌了商業養老保險、健康保險、責任保險和農業保險等四個層次的保險品種。

  到了2014年,2.0版首次提出“現代保險服務業”的概念,將保險業從行業意愿提升到國家意志,將其作為現代經濟的重要產業、風險管理和財富管理的基本手段、完善金融體系的支柱力量、以及政府改進公共服務、加強社會管理的有效工具等,更多地從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國家治理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待保險業的發展問題,以及如何與各個領域的改革和發展實現互動,試圖打造“大保險業”的概念。

  2.0版多達58項政策,其中31項是新政策。在負債債端,養老險、醫療健康險、巨災保險等業務領域獲得重大突破,尤其是養老產業和健康產業的政策支持,為保險業參與到社保體系打開了巨大的空間,使之成為承接政府職能轉型的抓手。

  更重要的是,2.0版進一步打開了險資投資新的想象空間,鼓勵保險機構設立不動產、基礎設施、養老等專業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推進保險公司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開閘夾層基金、并購基金、不動產基金等私募基金、資產證券化產品、債券信用保險以及創業投資基金等,尤其受到業界關注。

  負債和資產兩端為保險業大“松綁”,并資本擴容之門,讓保險業高歌猛進的同時,亦積聚了諸多風險,尤其是諸資本系魚貫進入保險業興風作浪,在保險業埋下了諸多隱患,并影響至今。

  不僅保險業如此,整個金融業都承受了資本狂歡后遺癥。自2016年起,防范金融風險被高層放在了突出位置,此后開始進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三年攻堅戰。時至今日,“強監管、防風險”依然是金融業主基調,亦是3.0版的關鍵詞。

  2.0版提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保險深度和密度分別達到5%和3500元”,直至今日,保險深度的目標仍未達成,保險密度的目標則直到2023年才完成(3635元/人)。

  近年來,經歷疫情考驗,長期處在低利率環境和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這中,加之新舊會計準則轉換,當下保險業的發展依然面臨諸多困難和挑戰。尤其是壽險業的利差損風險懸頂,成為關系到行業能否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變量。

  因此,促發展同樣是3.0版的關鍵詞之一。與以往不同,3.0版強調的是“高質量發展”。從資產負債兩端,深化改革,推進行業轉型升級,破除金融高質量發展面臨的體制機制障礙和卡點堵點,鍛造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與此同時,3.0版還補齊了保險業在民生領域的短板,以進一步提升保險業服務民生保障水平和實體經濟質效,更好地在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過程中充分發揮“兩器(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三網(經濟安全網、社會保障網和災害防控網)”的作用。

  發展的前提是夯實風險防線,改革的成效需要監管護航。防控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防風險與促發展并重,成為3.0版不同于1.0版和2.0版之處。

  對于監管和風險的措辭,“國十條”從1.0版和2.0版的“加強和改善監管,防范化解風險”,變為3.0版的“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保險業風險堅持從嚴監管”。

  2023年金融監管機制改革,重構了金融監管體系和監管邏輯,提出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做到“長牙帶刺”、有棱有角。

  近年來,在嚴監管的約束之下,保險業的諸多亂象被逐一整治,曾經偏航的行業漸漸回歸主業正軌。

  保險業走高質量發展之路,離不開正確的價值觀的指引。3.0版首次提出要積極培育中國特色保險文化,從追求速度和規模向以價值和效益為中心的思路轉變,樹立與時俱進的“大保險觀”

  僅用了4000多字,“國十條”3.0版勾勒出保險業高質量發展路徑,擘畫了未來十年保險行業發展藍圖。

  3.0版的化險清單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金融風險隱患仍然較多,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

  安邦、明天系等資本系相繼坍塌,其在保險業留下的風險“遺產”歷經數年已逐漸化解。不過,上一輪狂飆時期留下的諸多后遺癥,依然需要保險業通過改革與發展逐漸消化。

  與前兩版相比,“國十條”3.0版關于風險防范與化解的篇幅要長得多、內容亦豐富得多。

  此前金監總局局長李云澤在“第十四屆陸家嘴論壇”開幕式演講時,曾闡述了其風險觀和監管觀。他指出:

要突出重點、把握節奏、精準發力,穩慎化解存量風險、堅決遏制增量風險。

要下好風險前瞻防控“先手棋”,以更加主動的態度應對各類風險隱患,堅持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努力把風險化解在萌芽狀態,及時阻斷風險蔓延。

要練好穿透監管“繡花工”,真正做到“管住人、看住錢、扎牢制度防火墻”。打好風險處置“組合拳”,做實做細應急預案,完善常態化風險處置機制,多渠道充實處置資源,充分調動各方主動化險積極性。

  這些監管思路,以及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和三中全會等高層會議對金融業提出的要求,皆體現在“國十條”3.0版之中。

  負債端面臨的最大風險,莫過于壽險業的利差損風險。“國十條”3.0版提出的化解之道,不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而是通盤考慮,打通“任督二脈”,做到要有力有序有效地化解風險。

  在負債端,推進產品轉型升級,首次提出支持浮動收益率保險的發展,研究完善與風險掛鉤的保單兌付機制,降低保險負債成本的剛性;

  從資產端,優化資產配置結構,加強久期和利率風險管理,提升跨市場跨周期投資管理能力,審慎推進全球資產配置,讓保險資金發揮長期投資優勢,做真正的耐心資本;

  同時強化資產負債聯動,健全利率傳導和負債成本調節機制,優化償付能力和準備金監管政策。

  遏制增量風險,在于加強風險源頭管控,嚴格準入關,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

  “國十條”3.0版從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要嚴格審批保險機構、嚴格審核高管任職資格和嚴格審查股東資質,這與現行的相關保險監管制度的要求一脈相承。

  “嚴禁違規跨業經營、杠桿率過高、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和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企業成為保險機構主要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加大對重大違法違規股東的清退力度”,則是3.0版在原有規定上加碼的新要求。

  可以預見,資本大佬再像早年那樣攜來歷不明的資本,隨意在保險公司登堂入室,怕是不可能了。

  “國十條”3.0版還提出,要制定風險處置規程,健全保險保障基金參與風險處置機制。

  2022年11月,《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修訂版發布,修改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條款,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相關財務要求,優化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完善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規定。

  截至目前,保險保障基金已參與了7家保險公司的救助和化險。下一步如何在總結求助和化險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優化其參與風險處置機制,或將是保險保障基金的改革之舉。

  “國十條”3.0版同時指出,要拓寬風險處置資金來源,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保險機構改革化險。

  比亞迪全盤接手易安財險(現為比亞迪財險),將其帶上正途,申能系參與天安財險化險,籌建申通財險,成為市場化資本參與保險機構化險的兩個成功案例。目前尚有多家高風險保險公司仍處在風險處置之中,在“國十條”3.0版打開的政策空間之下,或許下一步會有更多符合條件的企業成為“白衣騎士”。

  此外,“國十條”3.0版還首次提到“健全市場退出機制”,要求對風險大、不具備持續經營能力的保險機構,收繳金融許可證,依法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協同推進風險處置。

  這是以往兩個版本所沒有的。其實對于保險業建立退出機制,早已討論久矣。近年來更是走向了實踐。

  在本輪風險處置潮中,包商銀行、新華信托、四川信托皆走向了破產,為金融業打了樣兒。隨著易安財險成為保險業首例破產重整的保險公司,安邦集團和安邦財險成為破產清算第一案,保險業已在退出機制中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

  還在審議階段的《金融穩定法》亦提出,對金融機構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危及持續經營、危害金融秩序等情形,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可以依法作出促成重組、整頓、接管、托管、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等決定并予以公告,實現被處置金融機構恢復正常經營或者平穩有序退出市場。

  三中全會《決定》亦提出要“破立并舉、先立后破”,這是對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也是對改革規律的深刻把握。對于保險業來說,健全市場退出機制,亦是在改革“立新”的基礎上的“破故”的舉措。

  有業內人士指出,在未來風險處置實踐中,可能還會有一些金融機構走向破產重整或清算,讓市場“用腳投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出清風險,與過去告別。

  “十年陳事只如風”,2.0版出爐十年后,保險業迎來了“國十條”3.0版。在新的時代,3.0版為保險業打開了新的發展空間。

  如何以改革增活力、以發展解難題,開創新局面、邁上新臺階,將成為保險業的共答題。

  (來源:喻觀財經)

  (本文作者介紹:“喻觀財經”創始人、資深財經媒體人。長期觀察和研究金融領域。)

責任編輯:秦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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