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俞燕
在金融業,有一個會議眾所矚目:全國金融工作會議。
這是我國金融界的最高規格會議,用于部署全國的金融工作,確定金融業監管和改革等重大命題。
自從1997年11月17日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以來,基本按照五年一次的節奏召開。25年來,一共召開了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
如今,金融業的最高級別的工作會議,終于在2023年10月30日-31日召開。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會議的名稱不再是“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而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
會議名稱的變化,不僅僅只是字眼的調整,而是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的體現。這亦是本輪金融監管機構改革的要義。
2017年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之際,正值我國宏觀經濟進入新常態的時期,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矛盾日益突出。彼時,提升金融競爭力和金融安全被提到國家戰略高度。該次會議提出,金融工作要把握回歸本源、優化結構、強化監管、市場導向的四項原則,肩負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務。
為此,新一輪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啟動,成立了金穩委,銀、保兩大監管部門合并為銀保監會,金融監管格局得以重塑,從此進入穩發展、強監管、防風險的新階段。
轉眼六年過去了,宏觀經濟、產業形態和金融格局發生了新的變化。因此,本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在把握新時代金融發展規律之下,對金融工作的要求進一步深化,為新時代新征程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動指南。
金融是國民經濟的血脈,是國家核心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議首次提出,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
如何通過高質量發展,建設金融強國,本次會議指明了方向,進行了部署。
01
堅持黨的集中統一領導
會議指出,當前金融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經濟金融風險隱患仍然較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不高,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
會議強調,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證。
二十大報告強調了黨對經濟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要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隨后開展的新一輪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目標便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
為此,本輪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了中央金融委員會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加強了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中央金融委員會負責金融穩定和發展的頂層設計、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研究審議金融領域重大政策、重大問題等,作為黨中央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則統一領導金融系統黨的工作,指導金融系統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等,作為黨中央派出機關。
同時,設立中央金融委辦公室,作為中央金融委的辦事機構。
這是金融監管頂層設計的重大改革,實施了五年的“一委一行兩會”金融監管框架,從此將變成基于黨中央對金融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下的金融監管新格局。
會議指出,要完善黨領導金融工作的體制機制,發揮好中央金融委員會的作用,做好統籌協調把關,發揮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切實加強金融系統黨的建設。
據了解,目前中央金融委和中央金融委辦公室正在組建。今年5月,中國光大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江已出任中央金融委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據媒體報道,財政部原副部長夏先德的新身份亦是中央金融委辦公室副主任。
10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三定”方案顯示,原設于該行的金穩委辦公室秘書局,劃入中央金融委辦公室。秘書局的兩名司局級編制,亦隨之劃轉至中央金融委辦公室。
02
央地監管協調
在金融監管體系中,一個重要的議題是關于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的定位和權責分工。
有業內人士指出,防范金融風險的重要前提是理順金融體系的運行機制,劃清政府和市場邊界,明確監管的權責,避免出現監管競次問題,減少套利空間。
1997年召開的第一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便強調金融調控權在中央,不應在地方。在該會議上確定組建的中央金融工委和金融系統黨委,對金融系統黨的工作實行垂直領導和跨行政區設置人民銀行一級分行,旨在強化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領導,希望減少地方行政對金融工作的干預,適應經濟區域發展的需要。
有業內人士指出,彼時這一改革強化了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促進了區域經濟的聯系,但與政府承擔經濟發展職能的現狀不協調。而近年來各地發生的金融風險事件,亦需要在央地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上,進一步厘清央地金融監管事權的邊界,壓實風險處置責任。
為此,2017年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
根據彼時的分工,金融管理局主要負責“7+4”類機構和“兩非”領域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小額貸款公司等六個“類金融”機構即“小六類”則交由原銀保監會負責制定監管規則,由金融監管局行使監管權,雙方形成錯位監管和補充。
但在實際執行中,這種“央地分權、銀保監制定監管規則、地方金融局負責監管和風險處置”的模式依然未解決發展與監管合于一體的雙重角色的老問題,尤其是近年來部分金融資產交易場所等風險事件,更是暴露出這種模式的短板。
而本次機構改革的一個重要議題亦是進一步明確央地監管協調。
在頂層設計上,本輪改革對加強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建設進行總體規劃,明確了地方政府設立的金融監管機構專司監管職責(不再加掛金融工作局、金融辦公室等牌子),由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統一負責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工作。
此外,央行撤消大區行制,恢復省分行制,亦被業界視為有利于加強央行分行機構與地方政府、中央監管部門地方派出機構之間的協調配合,在處置地方金融風險、強化地方宏觀調控中將發揮積極作用。
而本次會議進一步提出,要做好統籌協調把關,發揮好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的作用,切實加強金融系統黨的建設,發揮好地方黨委金融委員會和金融工委的作用,落實屬地責任。
此外,會議還提出,要建立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有業內人士指出,這是關于央地監管的最新表述,在新的央地協調機制下,中央負責統一金融監管事權,在金融風險處置和地產行業風險化解中壓實屬地責任和地方政府主體責任,有助于提高監管效率,減少協調成本,實現央地的統籌協調。
03
做好五篇大文章
會議提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五篇大文章。
此前中央高層在二十大報告和會議中,曾論及金融發展的重點領域和方向,而五篇大文章,則是對于金融發展的最新概括。
會議提出,金融要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高質量服務,要著力營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切實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始終保持貨幣政策的穩健性,更加注重做好跨周期和逆周期調節,充實貨幣政策工具箱,優化資金供給結構,把更多金融資源用于促進科技創新、先進制造、綠色發展和中小微企業,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確保國家糧食和能源安全等。
對于金融機構和市場體系的建設,報告亦提出了具體的要求:
疏通資金進入實體經濟的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樞紐功能,推動股票發行注冊制走深走實,發展多元化股權融資,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培育一流投資銀行和投資機構。
促進債券市場高質量發展。
完善機構定位,支持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做優做強,當好服務實體經濟的主力軍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壓艙石。
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
強化政策性金融機構職能定位。
發揮保險業的經濟減震器和社會穩定器功能。
強化市場規則,打造規則統一,監管協同的金融市場。
促進長期資本形成健全法人治理,完善中國特色現代金融企業制度。
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
拓寬銀行資本金補充渠道。
做好產融風險隔離。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會議提到“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
而在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的第十三次集體學習上關于 “增加中小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比重” 的提法已有所不同。
從近年來央行對金融機構風險評級情況來看,高風險機構主要集中于部分城商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而河南村鎮銀行事件,便是對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的一次集中曝光。
會議對中小金融機構定調的轉向,意味著接下來中小金融機構將進一步回歸到“立足當地”的定位初心。
會議還提到,要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
04
完善房地產金融宏觀審慎管理
本次會議提出,健全房地產企業主體監管制度和資金監管,完善房地產金融宏觀審慎管理,一視同仁,滿足不同所有制房地產企業合理融資。
房地產是我國GDP的支柱產業,亦與金融業息息相關。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速,房地產市場的高價格、高黏性和高度金融化,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重要的風險因素,對房地產金融領域的監管已成為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一環。
為此,央行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實施房地產金融宏觀審慎管理。2020年8月出臺的針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財務指標的“三道紅線”,以及2020年12月31日出臺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房地產貸款集中度管理制度,便是我國在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方面的創新之舉。
2023年以來,關于房地產業的監管政策有所調整。2023年7月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提出,要切實防范化解重點領域風險,適應我國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適時調整優化房地產政策,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滿足居民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為了適應房地產市場供求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以及實施房地產金融宏觀審慎監管,本次央行的“三定”方案中,將原屬金融市場司的房地產與消費金融處負責的擬訂并組織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中涉及房地產金融領域的相關職責,轉到宏觀審慎管理局。
此外,本次會議提出,要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更好支持剛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保障性住房等三大工程建設,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維護金融市場穩健運行,規范金融市場發行和交易行為,合理引導預期,防范風險跨區域、跨市場跨境傳遞共振。
05
全面加強金融監管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業永恒的命題。
會議提到,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增強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
會議關于風險的表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
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及時處置中小金融機構風險。
建立防范化解地方債務風險長效機制,建立與高質量發展相適應的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做好產融風險隔離。
規范金融市場發行和交易行為,合理引導預期,防范風險跨區域、跨市場跨境傳遞共振。
加強外匯市場管理,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要把握好權和責的關系,健全權責一致、激勵約束相容的風險處置責任機制,把握好快和穩的關系。
扎實穩妥化解風險,堅決懲治違法犯罪和腐敗行為,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暴露、早處置。
【歷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召開時間】
第一次會議
召開時間:1997年11月17日-19日
第二次會議
召開時間:2002年2月5日-7日
第三次會議
召開時間:2002年2月5日-7日
第四次會議
召開時間:2012年1月6日-7日
第五次會議
召開時間:2017年7月14日-15日
第一次中央金融工作會議
召開時間:2023年10月30日-31日
(本文作者介紹:“喻觀財經”創始人、資深財經媒體人。長期觀察和研究金融領域。)
責任編輯:張文
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