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高聲談
除了上述垂直性監管政策的要求以外,銀保監會于2020年12月公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銀保監發[2020]13號)對融資性信保業務的橫向影響同樣十分明顯。
由于融資信貸業務線上化發展速度很快,尤其是分散的“to C”和“to B”業務基本上已經實現了全部的線上化,倒逼之下,融資性信保業務也展現出顯著高于傳統險種的線上化程度。由此自然避免不了按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相關要求,依規開展銷售、產品展示、營銷宣傳、三方公司管理、個人信息保護、網絡安全管理以及對合作機構的督導等工作。
互聯網保險的界定與適用范圍
definition
首先,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哪些機構的哪些行為受到《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規定和制約。這個問題的潛在價值在于:是否有規定以外的機構或個人的相關行為不受該辦法約束,以及哪些行為不受約束。該問題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邊界問題,摸清楚了邊界,保險公司才能更清楚地展業。
該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是指“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定義里面包含兩層涵義:
一是明確了本辦法的規制對象——保險機構。具體包含哪些機構呢?具體有: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和保險代理人;這里的保險代理人又具體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但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
二是明確了規制對象的動作范圍(范圍內的活動應受到規制),具體是指: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
“提供保險服務”的范圍有些模糊,具體包含哪些活動呢?
本辦法的第二十三條直接給出了部分答案。第二十三條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p>
換個角度我們可以這樣理解:依托互聯網開展的上述行為均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這些行為必須受到本辦法的規制,其它機構根本不允許從事上述活動。
上述行為均屬于保險銷售環節的行為,除此以外“提供保險服務”還包括其它行為么?——自然還包括核保、承保、理賠、退保以及保后管理等保險公司的本職工作。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進一步具象化《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規制范圍,即保險公司、互聯網保險公司、相互保險組織、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依托互聯網從事的保險銷售、核保、承保、理賠、退保以及保后管理等行為。
這令人聯想起《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中對互聯網融資性信保業務的定義:銷售或核保、承保在線上完成的融資性信保業務。由此可見,兩個辦法對互聯網業務內涵的定義基本一致。
二者區別在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初衷是規避銷售亂象、保護消費者權益,而《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前管理操作指引》和《融資性信保業務保后管理操作指引》的重點在承保后的管理規范和風險管控;監管的對象范圍和重點不同而已。
基本要求與規則
rules
《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對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的最主要原則是:必須通過自營網絡平臺展業。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自營網絡平臺并不單指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還包括保險專業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等保險機構的網絡平臺。
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臺的客戶流量畢竟有限,可以通過多種保險代理機構代為展業,從而實現更為廣泛的客戶觸達。當然,在通過有合規資質的代理機構代為展業時,可以使用保險公司的網絡平臺,也可使用代理機構的網絡平臺,前提是各網絡平臺的運營主體需滿足必要的前提條件。
前提條件主要包括:一是應由保險機構的總公司統一管理和運營。二是保險機構要具備有效的風控風險和售后服務能力。三是無論網絡平臺是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還是其它互聯網產品形態的,都應依法向互聯網行業管理部門履行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手續、取得備案編號或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資質要求。四是支持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和核心業務系統應具備完善的網絡安全能力,并通過相應的等級保護措施。
網絡平臺的形式要求和信息披露
information disclosure
關于自營網絡平臺的呈現形式,《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要求保險機構必須首先建立官方網站,即便其互聯網產品不是主要通過官方網站展業的。原因是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官方網站承擔著保險主體經營信息、產品詳情、機構合作情況、聯系方式等重要任務,因此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基礎呈現形式和必備條件。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流量的主要形態是APP、H5、以及其中的SDK程序功能,因此互聯網保險業務的主要展業和客戶觸達方式是APP、H5鏈接、公眾號、小程序。
需要強調的是,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僅包括官方網站披露的基礎信息,還包括承保和落地服務的省級分支機構清單、投訴方式及流程、保單查詢功能、信息和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中保協產品備案鏈接以及消費者購買操作情況等內容。這些內容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和產品具體情況息息相關,因此不僅要在官網上具備相關的展示功能,還應在所有展業的網絡平臺呈現方式上進行展示。
現實操作中有兩個問題十分容易界定混淆,有必要討論明晰一下。
第一個問題:出于營銷便利考慮,保險機構的分支機構往往建立自己的微信公眾號和小程序,用于配合線下營銷人員展業或進行互聯網保險銷售。這些做法是否合規?應遵循《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何種管理要求?
首先,我們需要對分支機構的公眾號和小程序進行定性。顯然,它們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原因是《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而“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
現實操作中的分支機構的公眾號和小程序,并不具備獨立運營權和完整的數據權限,如要實現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等互聯網保險核心功能,必須通過鏈接總公司的業務核心系統才能實現功能閉環。因此,作者認為將其定性為互聯網保險產品的展示位和廣告位更為合適。而對于分支機構自行、獨立開發的網絡平臺,更不屬于保險公司自營網絡平臺,不能作為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展業工具,否則違規。
其次,公眾號、小程序作為互聯網保險產品的呈現方式,按要求應由總公司統籌管理與運營,如需省、市分公司管理運營的,應由總公司進行授權。如此設計的管理架構與定位,則更符合《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二個問題:保險中介機構或互聯網平臺通過網絡平臺銷售保險產品的,屬于保險公司的直銷業務還是中介渠道業務?其網絡平臺需要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自營網絡平臺進行規范管理么?
解決該問題首先明確的是:保險中介機構或互聯網平臺進行保險銷售和服務的形式及內容是什么?如果涉及到保險銷售、核保、承保、理賠、退保以及保后管理等核心行為,則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無疑。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因此,涉及到依托互聯網開展核心保險環節的行為,必須由持牌保險機構特許經營,且需與保險公司簽訂相應的代理或經紀協議,沒有資質的互聯網平臺是不允許如此操作的。
如何界定“是否觸及保險核心操作環節”?需要從具體操作層面判定。我們觀察發現,現實中常見的操作是保險公司或保險中介在大型互聯網平臺上發布保險產品的宣傳語和購買鏈接,或利用大型互聯網平臺的流量優勢向意向合群精準推送廣告頁和鏈接。
針對這些操作,需要判斷點擊鏈接后跳轉的產品詳情展示、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等銷售功能,以及后續的保險訂立、支付、承保等環節,是在保險機構的自營平臺上實現的,還是互聯網平臺自行開發設計的。
如是前者,核心環節均為保險機構提供,互聯網平臺只是提供了一個廣告位(如同分支機構在微信上開設的公眾號、小程序一樣),因此所有操作是合規的,互聯網平臺也無需具備保險中介資質;如是后者,互聯網平臺則顯然觸碰了核心環節操作,必須具備保險中介資質,并且應與保險公司簽訂委托代理協議。
互聯網保險的“一網接全國”
Internet insurance
在“放管服”的大背景下,互聯網保險業務的監管強調事中事后監管。這意味著保險機構只要滿足《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具有相應內控管理能力且能滿足客戶落地服務需求的情況下,可將相關財產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拓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理論上,保險公司總公司具有全國范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基礎,這便是互聯網保險業務“一網接全國”的特性。
對于保險中介機構來說,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對于全國性保險中介機構,如果符合《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可以不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當然,其所“經營險種不得突破承保公司的互聯網保險產品范圍和經營區域,業務范圍不得超出合作或委托協議約定的范圍”。而對于區域性保險中介機構,不能通過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跨區經營,只可以在所屬區域內通過互聯網輔助銷售并開展線下的售后服務。
線上線下融合服務的情況
O2O
鑒于很多險種需要進行線下的、物理的支持,因此避免不了線上線下配合的保險服務過程。此中涉及多種情形,我們列舉常見情況并進行分析。
對于從業人員借助移動展業工具進行面對面銷售或從業人員收集投保信息后進行線上錄入的情形,應按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即線上部分應對照遵循本辦法中的相應條款,線下操作部分應滿足其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保險機構開展線上營銷宣傳但通過非互聯網渠道訂立保險合同的,其線上宣傳部分應參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五條中關于互聯網宣傳的相關規定,保險合同訂立環節則不適用本辦法。
保險機構經非互聯網渠道訂立的保險合同,但通過互聯網開展線上售后服務的,其線上售后部分應參照《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二條規定操作;保險合同訂立環節則不適用本辦法。
(本文作者介紹:保險信貸人,就職于國有大型保險公司,長期關注信用保證保險、線上信貸、數據經濟和隱私計算。)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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