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黎政治大學Sciences Po中國校友會 經濟學博士 盧之旺
按美財政部現行評估標準,中國完全不符合匯率操縱的要件定義。
1.美國認定匯率操縱的標準簡介
匯率操縱認定權主要掌握于美國財政部。The 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 1988(簡稱《1988年法案》)賦予了美國財政部認定他國“匯率操縱”的權利和義務,法案規定:一是美國總統應當被授權和其他國家協商,使得美元和其他主要工業化國家貨幣的匯率水平能促進貿易和經常項目,并向可持續方向調整;發展并改進匯率體系功能以提供可持續經常項目平衡相一致的匯率水平。
二是財政部部長在咨詢IMF的基礎上,應當做出是否有國家或地區通過操縱本幣對美元匯率以達到阻礙國際收支有效調整或取得國際貿易不公平的競爭優勢的認定。(美國匯率操縱標準源于IMF的規定,1978年生效的《國際貨幣基金協定》第四條規定,IMF各會員國都應避免操縱匯率或國際貨幣制度來妨礙國際收支有效的調整或取得對其他會員國不公平的競爭優勢。)同時規定美國財政部應每半年向國會提交有關主要貿易伙伴的Foreign Exchange Polices of Major Trading Partners of the United States《國際經濟和匯率政策報告》,確定其是否存在“匯率操縱”。
《2015年貿易便利和執法法案》(簡稱《2015年法案》)進一步規范了美國關于主要貿易伙伴匯率安排的監測評估工具以及應對措施。法案要求財政部應對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貿易伙伴的匯率和外部政策進行評估,一是和美國雙邊貿易順差顯著,二是經常賬戶盈余顯著,三是持續性單邊干預外匯市場。
該認定匯率操縱具有較大操作空間。從涉及法規看,美國法律對匯率操縱要素缺乏必要的界定,并具有相關的主觀認定,這使得美國財政部對認定有較大操作靈活性。事實上,分析歷年財政部報告可見,認定并無一套嚴謹、固定、客觀的評估體系,甚至評估指標也經常調整。
財政部僅在2005-07年的4份報告中,明確過評估指標和評估方法,其他年份均無。而根據《2015年法案》,自2016年報告始,美財政部又將評估標準量化為:①與美國的雙邊貿易順差大于200億美元②經常項目順差超過GDP的3%③長期單邊干預外匯市場。美財政部也自稱將繼續提高評估標準的科學性。
實際被認定為匯率操縱的國家及實體有限。自1988年法案實施以來,僅韓國、中國等曾被判定為明確的“匯率操縱”實體。1994年至特朗普當選前,美國對認定一直較為謹慎,因為美國需要考慮來自國際體系層面的諸如權力結構、國際制度和相互依賴等因素提供的機遇和約束,傾向于從國家整體政治、經濟和安全戰略的角度考慮貿易問題。但特朗普執政后眾所周知其大幅改變了美國政府在該問題的一貫思路。
認定后采取實質制裁的措施有限。《1988年法案》指出如果匯率操縱國的國際收支經常項目盈余巨大且與美國雙邊貿易順差顯著,財政部部長應采取行動,發起雙邊或通過IMF磋商,確保該國盡快調整匯率政策,實現國際收支有效調整和消除不公正的競爭優勢。但財政部部長不應要求發起會嚴重損害美國重大經濟或安全利益的協商。
該法案主要要求財政部通過磋商手段進行干預,并未有其他實質反制措施。《2015年法案》中并未直接提出匯率操縱這一概念,但若一國滿足該法案指明的可能導致不公平競爭優勢的三個條件,則財政部授權美國總統與該國進行雙邊磋商,要求這些國家采取措施糾正匯率失衡。若在雙邊磋商1年后該國仍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貨幣匯率恢復穩定,則總統可通過切斷融資及排除招標名單外等措施施壓。
另外,反制措施還包括財政部與貿易代表、美國務院等機構商議,并指示美國利用IMF磋商機制確保IMF采納促使相關國家實施市場化匯率制度的措施(實質為向IMF施壓并通過IMF向操縱國施壓)。
2.特朗普政府認定我匯率操縱的可能
根據認定標準的定義及以往實踐看可能性不大。一是按美財政部現行評估標準,中國完全不符合匯率操縱的要件定義。
典型的匯率操縱是一國央行采取各種措施引導本幣大幅貶值以改善本國國際貿易條件,但實踐中中國央行一直樂見并致力于維護本幣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并逐步擴展本幣雙向波動的彈性空間,這與典型匯率操縱行為的初衷和本質大相徑庭。二是根據《1988年法案》,美國應在與IMF協商后做出匯率操縱認定,IMF對中國第四條約磋商報告認定人民幣匯率不再低估,在年度報告中IMF重申人民幣匯率與經濟基本面一致。IMF的明確立場也基本壓制了美國所期望的操作空間。
根據特朗普本人的特殊執政風格仍須謹慎應對。一是美國總統是認定“匯率操縱”的關鍵角色。以總統為中心的行政體系和以國會為中心的立法體系,是美國在國際貿易政策領域的兩個決策中心。但美政府實質是認定關鍵,縱觀特朗普在中美貿易問題上的言行,亟需謹慎應對,做好相關預案。二是特朗普也有推動美財政部改變“匯率操縱”評估標準的可能。美財政部改變具體評估方法并不嚴格受現行法律約束。如果認定標準發生變化,將改變認定事件的整體態勢。
(本文作者介紹:巴黎政治大學Sciences Po Alumni中國校友會 經濟學博士,長期從事人民幣匯率及外匯市場研究,先后在《宏觀經濟研究》《中國貨幣市場》《清華金融評論》等發表文章。)
責任編輯: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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