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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燕:金融監管總局“三定”方案出爐,重構“新監管”

2023年11月11日10:04    作者:俞燕  

  意見領袖 | 俞燕

  今年3月,新一輪金融監管機構改革拉開帷幕。

  五年前的上一輪金融監管機構改革,誕生了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下稱“金穩委”),銀、保兩大監管部門則合并成為銀保監會,形成了一委(金穩委)一行(央行)兩會(銀保監會、證監會)的金融監管架構。

  2023年開啟的新一輪機構改革,擘畫了新的金融監管頂層設計,構建了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的金融監管新模式。

  在新的金融監管模式之下,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為中央金融委員會領導下的一委(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一行(央行)一局(金融監督管理總局,下稱“金融監管總局”)一會(證監會),實現了黨對金融業務與黨建的集中統一領導。

  成立五年的銀保監會予以撤銷,在此基礎上組建金融監管總局,這不僅僅是機構名稱的改變,更是金融監管的系統性重塑和整體性重構

  5月18日和7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和省市派出機構分別完成掛牌,標志著金融監管體制改革邁出重要步伐。

  根據機構改革的流程,接下來最重要的將是“三定”(即定職責、定機構、定編制)方案。

  此前有業內人士預測,本輪機構改革本輪金融監管機構改革力度非常之大,監管邏輯將不同于以往,有望進一步實現“揚優勢、補短板、強弱項”。

  11月10日,業界期待已久的《關于印發<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中辦廳字[2023]46號文),即金融監管總局的“三定”方案,終于對外正式發布。該方案自10月29日施行。

  方案顯示,金融監管總局的部門設置采用“27+1”,即27個內設職能部門加機關黨委。雖然部門數量只比銀保監會成立時的“26+1”增加了一個,但具體部門的設置卻有諸多變化,有破有立,有增有減,有合并有分拆,是對現行金融監管框架的重構。

  有業內人士指出,從金融監管總局的職能部門的設置和職責分工來看,體現了在堅持黨對金融工作集中統一領導下,對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等“五大監管”的全面強化,金融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

  央行和金融監管總局的“三定”相繼落定之際,中央金融委辦公室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組建,亦已完成。

  11月6日,中國《金融時報》獨家披露,11月3日中央金融工委召開會議。中央金融委員會辦公室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書記何立峰、中央金融委辦公室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及中央金融工委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記王江,中央金融委辦公室副主任夏先德、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副書記秦斌領導班子,首次在媒體上集體亮相。

  新發展格局之下,新監管機構將展現新氣象。而新的一年,很快就要到來了。

  職責定位重構

  根據機構改革方案,金融監管總局將統籌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監管,并接手原本由央行負責的金控公司等金融集團的日常監管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以及原由證監會負責的投資者權益保護職責。 

  2017年召開的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增強金融監管協調的權威性有效性,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2023年10月底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則進一步提出,要切實提高金融監管有效性,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全部納入監管,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

  從“所有金融業務納入監管”,到“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雖然只是兩字之差,但金融監管總局的監管內涵和外延已發生了變化——要對金融業務與業態進行“全覆蓋、無例外”的監管。

  根據“三定”方案,從職能轉變上來說,可以概括為兩個加強:

  1、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轉變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堅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續提升監管的前瞻性、精準性、有效性,強化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2、加強金融監管內部治理,強化對權力運行的有效制衡,規范政策制定、市場準入、稽查執法、行政處罰、風險處置等工作流程,強化對重點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制約,打造一支政治過硬、專業精湛、清正廉潔的監管鐵軍。

  “三定”方案規定,金融監管總局的主要職責共有15項,概括如下:

  1、依法對除證券業之外的金融業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維護金融業合法、穩健運行;

  2、對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監管有效性相關問題開展系統性研究,參與擬訂金融業改革發展戰略規劃,擬訂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控股公司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監管制度;

  3、統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4、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準入管理;

  5、依法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管,開展風險與合規評估,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統一編制和發布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監管數據報表;

  7、負責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監管;

  8、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實行穿透式監管;

  9、建立除貨幣、支付、征信、反洗錢、外匯和證券期貨等領域之外的金融稽查體系,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10、建立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復和處置制度;

  11、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組織建立非法金融活動監測預警體系,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

  12、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13、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為進行監管;

  14、參加金融業相關國際組織與國際監管規則制定,開展對外交流與國際合作;

  15、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與2018年”三定“確定的銀保監會的14項主要職責相比,金融監管總局除了將金控公司作為新主體納入日常監管,還有不少新主要變化如下:

  【刪除的內容】

  1、刪除制定銀行保險業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規則

  2、剔除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管制度

  3、在準入管理中,刪除審查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制定從業人員行為管理規范

  4、刪除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增加的內容】

  1、增加科技監管的專項內容;

  2、增加穿透式監管的要求;

  3、增加建立金融稽查體系

  4、增加建立恢復與處置制度的要求;

  5、對于地方金融監管體系,增加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6、增加對金融機構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業的監管

  此外,對于打擊非法金融活動,變為由金融監管總局牽頭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開展相關的監測預警體系等工作。

  在以上職責變化中,值得關注的是對央地監管分工的調整

  根據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要求,由各地金融管理局主要負責7+4”類機構和“兩非領域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小額貸款公司等六個“類金融”機構“小六類”交由原銀保監會負責制定監管規則,由金融監管局行使監管權,雙方形成錯位監管和補充。

  根據“三定”里確定的職責,金融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法開展非法金融活動防范和處置工作,開展相關宣、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等工作。對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研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訂“小六類”監管制度,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根據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地方派出機構為主的地方金融監管體制要求,金融監管總局除了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相關業務工作,還增加了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履行相關金融風險處置屬地責任。

  此外,與銀保監會的“三定”方案相比,金融監管總局的“三定”方案還涉及與其他部門的分工與合作,主要體現在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三方面。

  職能部門重構

  金融監管總局新的職能定位,意味著基于分業監管下的以機構監管為主的現有部門設置,已不能滿足新發展格局之下對“五大監管”的要求,亟需重構新的金融監管架構和監管邏輯。

  五年前組建的銀保監會,是在原銀監會24個內設職能部門和原保監會15個內設職能部門的基礎上,經過多輪協商和調整,最終整合形成26個內設職能部門。

  2022年,原銀保監會在保持內設職能部門數量不變的情況下,進行了微調:將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銀行業與保險業安全保衛局)調整為重大風險處置局;撤銷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新設內審部,與巡視辦合署辦公。

  在本輪改革中,除了遵循部委對內設部門以“司/局”命名的習慣,金融監管總局對原銀保監會的26個內設職能部門進行了大幅度調整,既有分拆也有合并,既有撤銷也有新設,此外還有一些則調整了職責或名稱。

  【分拆類】

  1、法規部:分拆為法規司、行政處罰局,其中行政處罰局為新設;

  2、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分拆為統計與風險監測司、科技監管司,其中科技監管司為新設。

  【合并類】

  1、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監管部、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并為大型銀行監管司

  2、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監管部、城市商業銀行監管部,合并為股份制和城市商業銀行監管司

  3、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保險中介監管部,合并為財產保險監管司

  4、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信托監管部,合并為資管機構監管司

  【新設類】

  1、金融機構準入司

  2、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3、稽查局,下設稽查大隊

  4、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屬于恢復設立)

  5、行政處罰局

  6、科技監管司

  【撤銷】

  1、創新業務監管部

  2、保險中介機構監管部

  3、信托監管部

  【調整】

  1、其他非銀行金融監管部:調整為非銀機構監管司

  2、非銀行機構檢查局:調整為保險與非銀行機構檢查局

  3、重大風險處置局:調整為機構恢復與處置司

  4、消費者權益保護局:調整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局

  5、國際合作與外資機構監管部(港澳臺辦公室):調整為國際合作局(港澳臺辦公室)

  6、人事部(黨委組織部):調整為人事教育司(黨委組織部)

  7、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調整為財務會計司

  此外,機關黨委不再加掛黨委宣傳部,將其劃歸黨建工作局。

  從編制來看,金融監管總局的行政編制共有910名,其中,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14名(含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

  五年前銀保監會成立時,共有事業編制925名,其中,設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級領導職數107名,其中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首席風險官、首席檢查官、首席律師和首席會計師各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書記1名)。

  彼時,銀保監會的編制與原銀監會650余人和原保監會400余人的編制相比,縮減了不到兩成。與銀保監會的編制相比,如今金融監管總局的行政編制則減少了15名,廳局級領導職數則增加了7名,領導班子構成則同樣為一正四副

  至于新設的直屬行政機構稽查大隊(正司局級),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規定。總局地方派出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的“三定”,則另行規定。 

  據了解,金融監管總局的各部門負責人的人選,已于11月9日在內部宣布,司局長們已各就各位。

  除了編制數量的變化,最大的變化莫過于身份屬性的變化。原銀保監會屬于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參照公務員”管理。而金融監管總局被列入國務院直屬行政機構,工作人員納入國家公務員統一規范管理,執行國家公務員工資待遇標準。

  這也意味著,鑫茂大廈里的金融監管總局工作人員,從此將正式加入公務員大軍

  監管邏輯重構

  自從我國開始實施分業監管,銀、證、保三大金融監管部門分設以來,便形成了以機構監管為主的“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格局。

  由于不同金融主體分屬不同的監管部門,在業務交叉的領域易形成監管灰色地帶,產生監管競次和監管套利。尤其是隨著大資管市場的打通,這一問題日益突出。

  此前業界便呼吁,金融監管除了機構監管,還應加強功能監管。2017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提出,要加強功能監管,更加重視行為監管

  在2018年改革中,銀保監會以機構監管為軸劃分事權,做實 “權責一致”,同時加強了功能監管,對同類事項實施歸口管理。此外,通過加強了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和對金融機構展業行為的監管,實施了行為監管

  隨著金融混業經營的演進、金融創新的不斷深入,金融業態日益復雜化,金融領域各種矛盾和問題相互交織,相互影響。近年來曝出的各種金融風險事件,使金融監管面臨諸多挑戰。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亦指出,金融風險隱患仍然較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不高,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因此,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

  如何既要避免監管重復交叉,又要消除監管盲點,同時還要防止利益沖突,強化監管協同,成為本輪金融機構改革的初衷。

  新成立的金融監管總局,突破了原銀保監會主要覆蓋銀行業、保險業、信托業、融資租賃業等金融機構的邊界,將各種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活動皆納入金融監管視野。

  監管范疇的拓展,亦需金融監管部門從機構監管為主向功能監管為主的監管體制機制轉變,以實現金融監管對各類金融活動的全覆蓋。

  金融監管總局黨委書記、局長李云澤在6月召開的“第十四屆陸家嘴論壇”開幕式上提出,新的金融監管體系要更好地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于創造性。

  為了構建“新監管”模式,金融監管總局對金融監管的目標、理念、框架、趨勢、方式進行了深入分析,并在多地摸底調研,力圖把情況摸清、把問題找準、把對策提實,確保機構改革平穩實施。

  最終出爐的“三定”方案,立足于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等“五大監管”的邏輯,進一步完善了監管責任鏈條,形成了多主體參與、多領域協作、多層次貫通的責任體系。

  在機構監管上,金融監管總局對現有的按金融主體對口監管的內設職能部門進行了調整。將大行監管部與政策性銀行監管部股份制銀行監管部與城商行監管部財險監管部與保險中介部保險資金運用部和信托監管部分別進行了兩兩合并。

  2015年,原銀監會進行架構調整時,將原來的銀行監管二部分拆為股份制銀行監管部與城商行監管部,如今再次合體。

  大行監管部與政策性銀行監管部合并后,大行監管司可稱之為“國有銀行司”了。有業內人士指出,合并將能更好地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支持國有大型金融機構做優做強,當好服務實體經濟的主力軍和維護金融穩定的壓艙石”。

  據了解,此前對于保險中介監管部的存廢,曾有不同的觀點。持撤銷觀點的一方認為,保險中介機構屬于屬地監管,會機關只對全國性法人中介機構進行二級審批,且可以通過對保險公司的費用監管對其間接監管,因此沒有必要再單獨保留中介部。

  從最終的結果來看,中介部作為獨立的部門予以撤銷,并入了財險監管司。

  在行為監管上,本輪改革的一大重點便是將央行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職責和證監會的投資者保護職責,劃歸金融監管總局,從而實現對銀、證、保的金融消費者/投資者的行為監管的統一

  根據“三定”方案,金融監管總局統籌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牽頭建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協調機制、金融消費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統籌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開展金融消費者教育等工作,央行和證監會將予以支持配合。

  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流程和標準體系,則由金融監管總局牽頭建立,一行一局一會按分工落實或督促相關機構落實投訴舉報處理主體責任

  本輪改革,在上一輪改革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功能監管。有業內人士指出,功能監管強調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有利于緩和監管職能沖突,減少監管真空及監管重疊,消除監管套利。

  加強功能監管的一個新舉措,是從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分拆出科技監管司以推動數字化信息化建設。

  2018年成立銀保監會時,原銀監會的信息科技部與原保監會的統計信息部合并為統計信息與風險監測部。本次新設的科技監管司不同于原銀監會的信息科技部,而是在當下數字經濟時代,對金融業數字化轉型和金融科技新業態實施監管的舉措。

  創新業務監管部撤銷后,原由其負責的銀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監管研究工作,轉入科技監管司。除了按分工承擔網絡安全、數據安全、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監管等工作以及金融機構與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中介機構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業的監管。此外,已撤銷的創新業務監管部所負責的銀行、保險業金融科技等新業態監管,亦歸入該司。

  新設的金融機構準入司,亦是加強功能監管的一大體現,同時貫徹了機構監管和穿透式監管的要求。

  金融業屬于特許經營,對股東資質、資本實力有門檻要求,需要進行準入審核。從近年來金融業的重大風險事件來看,嚴把準入關,是未雨綢繆防范風險的關鍵。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亦強調提出,要嚴格中小金融機構準入標準和監管要求,立足當地開展特色化經營。

  在機構監管為主的模式下,對金融機構的準入審核,分別歸于各類機構對應的不同職能部門管理。金融機構準入司成立后,負責對銀行業機構、保險業機構公司等進行準入管理,這將有助于對金融機構的準入進行統籌監管和穿透式監管。

  另一個發揮功能監管和穿透式監管公司治理司,是上一輪機構改革時的產物。2017年召開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把“健全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被列在深化金融改革的首位,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公司治理機制,這亦是防范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發展的主要保障。

  近年來銀行、保險機構公司不斷暴露公司治理方面的問題,尤其是一批金控集團的公司治理不規范,已成為深化金融改革和維護金融體系安全的嚴重障礙。

  為此,在2018年的機構改革中,公司治理部應運而生,原本散見于各業務部門的各類金融機構以及保險集團的公司治理監管,歸并于該部門進行統籌功能監管。

  在本輪改革中,原由央行負責的金控公司的日常監管,劃轉到金融監管總局后,亦由公司治理司負責。

  截至目前,中信集團、招商局集團、北京金控集團等已拿到金控集團牌照,萬向控股集團和廣州金控集團也已遞交了申請。屆時這些新持牌金控集團的日常監管和穿透式監管,將由公司治理司負責。

  實現“全覆蓋、無例外”,對穿透式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資管領域2018年出臺的資管新規提出了穿透式監管的要求,即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透過金融產品的表面形態看清業務本質,逐筆將資金來源、業務中間環節和資金最終投向穿透聯結,從而根據業務功能和法律屬性確定監管規則。

  資管機構監管司由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與信托監管部合并而成,銀行理財子公司等資管類新主體和業務,亦歸其監管。

  有金融業人士指出,成立資管機構監管司,有利于實行穿透式監管,尤其是對交叉金融領域的多層嵌套的新型金融產品、性質模糊、名實不符的資管產品尤其是私募基金產品及交易,能夠更好地實施穿透式監管和監管協同,以消弭各種監管套利行為

  在6月8日的“第十四屆陸家嘴論壇”開幕式上,李云澤指出,金融監管總局要練好穿透監管的“繡花工”提高數字化智能化水平,真正做到“管住人、看住錢、扎牢制度防火墻”。

  扎緊監管“籬笆”

  防范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業的永恒主題。2017年的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將防控金融風險作為三大任務之一,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則提出,要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有業內人士指出,杜絕、防范金融風險,首先需要理順金融體系的運行機制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指出,目前經濟金融風險隱患仍然較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質效不高,金融亂象和腐敗問題屢禁不止,金融監管和治理能力薄弱。加強黨中央對金融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是做好金融工作的根本保證。

  本輪機構改革的目標便是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黨和國家機構職能體系。

  就金融監管總局而言,在內設職能部門的設置上,為了承擔總局黨委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相關工作,更好地將黨的領導這一制度優勢轉化為金融治理效能,增設了黨建工作局(黨委宣傳部)

  2018年改革中,原銀監會的宣傳工作部(黨委宣傳部)中的黨宣工作并入機關黨委,而此次將該職能劃入黨建工作局。

  為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猛藥去疴治已病,抓早抓小治未病,金融監管總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金融風險的防范、預警和處置機制,其中一個舉措便是將風險處置局(2018年為重大風險事件與案件處置局)調整為機構恢復與處置司負責擬訂相關高風險機構風險處置制度、標準、程序,對出現嚴重風險、難以持續經管的機構開展風險處置等工作。

  2021年6月9日,原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正式將銀行保險機構建立“生前遺囑” (Living Wills)即恢復與處置計劃(RRP)予以制度化,要求其以“自救為本”,將風險意識全面融入公司治理體系。

  “生前遺囑”制度的推出,體現了金融風險管理思路的重要轉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的機構,皆須擔負起風險處置主體責任,地方政府則承擔屬地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金融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央行在必要時落實好最后貸款人責任。

  有業內人士指出,本次改革將風險處置局調整為機構恢復與處置司,使得風險監管的內涵更加豐富,既涵蓋了市場化、法治化、常態化處置機制,又包括重點金融風險處置,便于對風險早識別、早預警、早發現、早處置,從而盡早糾偏,防止形成區域性、系統性金融風險。

  除了“拆彈”化險,加大對問題機構的問責和處罰,提高其違法違規成本,亦是近年來金融監管部門的重要工作。2022年,原銀保監會處罰銀行保險機構4620家次,處罰責任人員7561人次,罰沒合計28.99億元。

  金融監管總局對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措施以及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工作,將由新設的行政處罰局負責。

  根據中央金融工作會議提出的”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的要求,金融監管總局既要監管持牌金融機構,又要加強對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和處置,以更加全面地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依托金融科技的發展和新出現的金融產品,非法集資花樣不斷翻新,犯罪手段日趨復雜,尤其是以P2P網絡借貸、私募股權投資等名義開展的非法集資,更是成為涉案重災區。

  因此,嚴厲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依然是金融監管總局的重要工作。2022年8月撤銷的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在本輪改革中予以恢復設立。涉及跨部門跨地區和新業態新產品等非法金融活動的監管事項,將由該局研究并提出相關工作建議。

  此外,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還負責擬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監管制度,并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相關業務工作。

  內審司(黨委巡視辦)是在2022年新設的部門,與黨委巡視辦合署辦公。

  據了解,央行在1998年的機改革中,將稽核監督司改為內審司,在查處違規、防范風險、加強內部控制、提高運營效率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19年機構改革時,又在內審司加掛黨委巡視辦,和原銀保監會的設置模式大致相同。

  值得注意的是,本輪改革金融監管總局新設了稽查局,下設稽查大隊,以加大稽查檢查力度,進一步增強監管震懾力和權威性。

  據了解,證監會早在1992年便在其法律部下設稽查處室,1995年成立獨立的稽查部,開始正式啟動資本市場的稽查執法工作。1998年更名為稽查局(首席稽查辦公室),對各派出機構的稽查力量實行垂直管理,兩年后又成立大區稽查局。

  2001年,證監會召開的稽查系統第一次全體會議,將稽查局更名為稽查一局,并增設稽查二局,確定了新的證監稽查體制。此后,在2007年和2013年,又對其稽查機制分別進行了改革,形成了調查與處罰權力相互制約的新機制,以及由稽查局、稽查總隊、滬深專員辦、派出機構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協同的執法體制架構。2023年證監會“三定”方案中,其稽查總隊行政編制為170名。

  8月7日,最高檢在《2023—2027年檢察改革工作規劃》中提到,為加大金融證券類犯罪打擊力度,將完善與金融監管部門、偵查機關、審判機關會商機制,探索和完善在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派駐檢察工作機制等舉措。

  有業內人士預測,金融監管總局形成稽查局稽查大隊內審司(黨委巡視辦)、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局行政處罰局等多部門,以及與公檢法部門聯動和協同作戰,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從而扎緊金融監管的“籬笆”。

  隨著“三定”方案的落地,金融監管總局探索的中國特色的金融監管體系的“四梁八柱”已構建完成,由多主體參與、多領域協作、多層次貫通的全覆蓋、無例外“新監管”模式輪廓初成。

  【金融監管總局時間線】

  2023年3月7日,第14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議題,其中提到擬組建金融監管總局,撤銷銀保監會。

  2023年3月10日,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獲得通過。

  2023年3月16日,《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發布。

  2023年5月10日,四川省委常委、副省長李云澤任金融監管總局黨委書記。

  2023年5月18日9時58分,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掛牌。

  2023年5月19日,國務院任命李云澤為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局長,曹宇、周亮、肖遠企、叢林任副局長,王陸進任CCDI駐金融監管總局紀檢監察組組長。

  2023年7月20日,31家省級監管局和5家計劃單列市監管局、306家地市監管分局統一掛牌。

  2023年11月9日,宣布金融監管總局中層人事安排。

  2023年11月10日,中編辦發布“三定”方案。

  (圖片來自網絡)

  來源:喻觀財經

  (本文作者介紹:“喻觀財經”創始人、資深財經媒體人。長期觀察和研究金融領域。)

責任編輯:曹睿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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