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
近期,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就“中國轉型金融發展”舉行研討會。
與會專家重點討論了轉型金融中的價格機制、公正轉型等內容。一方面,發展轉型金融與利用價格激勵機制并不矛盾,國際上很多對轉型金融的爭議都與對“漂綠”過度擔心有關,這主要是因為對價格機制理解不透徹。另一方面,有觀點認為公正轉型是指得益者和失業者在市場化手段下利益平衡的最優化,也有觀點表示還應注重宏觀層面的公正性。
與會專家建議:? 落實實現凈零排放的動態年度目標,平衡好與GDP合理增長的關系;? 實現凈零排放需抓住重點和關鍵,簡化規則、合并同類,便于更廣泛的參與者參與其中;? 目前,轉型金融在實操層面仍存在一定障礙,需要抓住定量、確權、交易、法治和信息披露等五個薄弱環節。
二十國集團(G20)工作組報告指出,轉型金融是指“在可持續發展目標的背景下,支持整個經濟向與《巴黎協定》目標相一致的低碳和凈零排放、氣候韌性轉型的金融服務”。隨著氣候變化形勢更趨嚴峻,全球轉型金融進入發展快車道。
對發展轉型金融中價格機制的理解
有與會專家表示,應強調發展轉型金融和利用價格激勵機制是不矛盾的。國際上很多對轉型金融的爭議都與對“漂綠”的批評和過度擔心有關,這主要是因為對價格機制的理解不透徹。
對所謂的“漂綠”行為,需要分三類來討論。具體來看:
第一類是數據欺詐,包括數據操縱和一些由基礎工作薄弱、透明度不高造成的“漂綠”,對此應加強基礎工作、監管和公眾監督。
第二類是購買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額度。國際上有一些聲音認為,只有絕對從大氣中吸收或者儲藏的二氧化碳(全吸收型碳信用)才可以作為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額度來使用,而一些部門保持原來生產量不變的情況下相對減少的碳排放強度部分(相對型碳信用),不能作為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額度出售。這其實是對價格機制的不理解。事實上,這兩種類型的碳信用或者碳抵消額度,對實現當年的碳排放目標是等效的,應該獲得等量的激勵。
第三類是碳價格套等。一些大公司通過購買發展中國家的低價格碳信用來實現減排目標,存在價格套等。一方面,可以對某些行為進行適當調節,例如推進碳市場的有序聯通。另一方面,價格套等在價格機制作用下并不會長期存在。有人擔心某些大公司可能在未來20-30年都通過購買低價碳信用來逃避自身的減排義務,但事實上,在價格機制的作用下,如果減排成本、技術成本不變,那么大公司這樣的行為會使得碳價格明顯提升,最終也不得不“啃硬骨頭”才能實現碳減排。
對發展轉型金融中公正轉型的理解
有與會專家表示,公正轉型指的是得益者和失業者在市場化手段下利益平衡的最優化。需要通過市場化手段與法治手段相結合,尤其是通過司法救濟,實現公正轉型。
但也有與會專家認為,公正轉型還應該注重宏觀層面的公正性,主要是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公正轉型應處理好經濟總量和未來投融資的增長與實現凈零排放之間的關系。公正轉型并不是指在微觀層面上,關閉煤礦或者煤電廠后直接補貼失業者,而是指在宏觀層面上,關閉高排放企業后,由于GDP能夠保持正常增長、全社會有更多就業機會,勞動者可以通過學習新技能獲得新的就業機會。
二是公正轉型強調市場有序可控聯通,從而解決發展中國家和發達國家在碳抵消、資金流向中可能存在的一些不公正問題。
三是碳邊境調節機制的設計也應該關注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公正性。例如在歐盟碳邊境調節機制(CBAM)中,歐盟對進口商品征收的碳稅不應用于一般公共預算,而應該向出口國或者更廣泛地向發展中國家購買碳信用,支持它們對出口生產進行減排。
轉型金融在實操層面上的難點
與會專家指出,目前對于轉型金融的呼吁較多,但其在實操層面的進展較為緩慢,主要存在以下四方面障礙:
第一,企業碳核算獲取排放供應鏈上下游信息較為困難。轉型金融的起點離不開碳核算,企業層面上的碳核算方法和標準較為清晰,碳核算金融聯盟(PCAF)和國際可持續發展準則理事會(ISSB)公布的方案也具有可操作性。根據調研,大型控排企業本身具有控排意愿、能力和技術,但難點在于獲取供應鏈上下游信息。
對企業而言,溫室氣體核算體系中范圍1(直接溫室氣體排放)信息容易獲取,范圍2(電力產生的間接溫室氣體排放)信息采集和核查更困難一些,而范圍3(價值鏈上下游各項活動的間接排放)存在復雜性。
第二,相關監管規則和辦法的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提升。中外資金融機構都對監管規則存在一定的被動依賴性,在監管機構出臺具體辦法和規則后才會有所行動,PCAF和ISSB的規則在發達國家應用得較快、較好,我國轉型金融實踐的下一步發展也有賴于持續提升具體規則的可操作性。
第三,缺乏有公信力的第三方組織來制定行業標準和發起自愿行動。從全球范圍來看,碳排放領域的市場監管普遍存在落后現象。發達經濟體通過具備市場公信力的第三方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發起自愿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監管職能的不足。但我國第三方組織在市場上信任度不足,尚未建立起行業標準體系,更加依賴監管規范,實操層面進展緩慢。
第四,推進能源綠色低碳轉型的市場機制仍需加強建設。
一是碳市場和綠電市場雖然已基本打通,但在具體落地層面仍有部分實際問題待解,如綠色電力是否可被納入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大規模綠電交易后碳核算重復計算的問題等。
二是目前的碳排放交易主要包含CCER、碳捕集利用與封存(CCUS)等,森林碳匯等新項目建設滯后。
三是碳市場流動性不足,歐盟碳交易市場70%-80%的交易發生在平時,而我國相當比例的交易發生在履約期前的最后兩個月。
四是相關法制建設需加快進度。《電力法》(2021年修訂)主要針對整體電力行業,較少涉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問題。《能源法》已有征求意見稿,但還未正式出臺。
實現凈零目標
和轉型金融發展的其他建議
一、落實實現凈零排放的動態年度目標,平衡好與經濟合理增長的關系。
一是碳排放總量目標、時間表、路線圖要清晰化,立足“1+N”政策體系,將未來若干年的動態目標具體落實到每一年的目標。
二是早期目標不宜過于激進,需保持GDP合理增長。資金缺口是實現凈零排放最緊迫的約束條件,而GDP合理增長意味著存在一定儲蓄,能夠部分用于實現未來凈零所需要的研發和設備的投資。
二、實現凈零排放需抓住重點和關鍵,簡化規則、合并同類,便于更廣泛的參與者參與其中。
一是機構、聯盟、方法和措施等并非越多越好,這方面可能會經歷從簡到繁、再逐漸從繁到簡的過程,體現為多個機構、多種聯盟、多種標準設定、多重計算、多重勞動能夠逐漸簡化統一。
二是對于廣大的中小排放者、居民排放者,規則不宜過于復雜,避免過度數據收集和計算。
三是需要去除一些對企業重復無效的檢查。
三、在實操層面發展轉型金融,需抓住數據定量、確權、交易、法治和信息披露等五個薄弱環節。
一是重點行業的主管部門和金融監管部門,要抓緊協同制定針對控排行業具體難點、痛點的相關標準及資源行動指南。
二是大力發展市場上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做好綠色轉型金融服務。
三是轉型金融發展要依靠市場作用,特別是要加快碳交易市場行業擴容和市場交易流動性的建設。
四是除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政策外,重視法治在轉型金融中的作用,加緊出臺相關法律法規文件,推動市場各方盡快落實。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是一家非官方、非營利性的專業智庫,定位為“平臺+實體”新型智庫,專注于經濟金融領域的政策研究。)
責任編輯:李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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