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曾剛
不久前,銀保監會召開通氣會,明確將持續加強和改進公司治理監管,推動包括中小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將此作為防范化解風險、實現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手段,并針對城商行和農村中小銀行,分別制定下一步工作的重點。預計今后化解中小銀行風險將采取針對性舉措,一行一策、一企一策,重點壓實金融機構、地方政府和金融監管部門三方責任。
從目前來看,分類施策、兼并重組將成為中小銀行風險處置和改革的主要方式。此前,銀保監會曾發布指導意見,提出處置問題金融機構的主要途徑包括不良資產處置、直接注資重組、同業收購合并、設立處置基金、設立過橋銀行、引進新投資者以及市場退出等。從已有實踐看,注資重組和合并重組是較為主流的方式,不但有利于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也可以降低政府的干預成本與財政壓力,在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前提下實現問題銀行平穩退出,還能推動問題金融機構全方位改革,提升機構的經營能力和競爭能力。
與城商行相比,過去,農村中小銀行的兼并重組因為受“保持縣域法人穩定”等要求限制,并未廣泛開展。今年3月,人民銀行印發的《關于做好2022年金融支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重點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穩步推進農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化險工作,保持商業可持續的縣域法人地位長期總體穩定。“保持商業可持續的縣域法人地位長期總體穩定”的提法與以往“保持縣域法人地位和數量總體穩定”有明顯調整,強調“保持商業可持續”。本次銀保監會通氣會也提出,鼓勵優質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適格機構參與并購重組農村中小銀行,會同相關部門落實鼓勵中小銀行兼并重組支持政策。
對此,應壓實各方責任,統籌協調推進。對問題金融機構而言,應強化自身責任,包括強化公司治理和內控、明確戰略方向、聚焦主責主業、加快數字化轉型、優化激勵約束機制等。在化解風險的同時,夯實自身長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對地方政府而言,應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責任,防止風險積聚。牽頭擬定風險處置方案,通過注資、推動改革重組等方式,從資金、稅收上予以支持,維護地方金融穩定。對金融監管部門而言,應強化監管責任,嚴格金融機構股東管理,壓實大股東和高管的自救責任,依法查處和追究違法違規行為及相關責任人。此外,金融管理機構還需做好預案,保證流動性合理充裕,以穩定市場。
此外,應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完善金融風險處置制度。繼續加強風險處置機制建設,進一步筑牢金融安全網。在依法合規基礎上對問題機構精準拆彈,嚴防風險。
本文原發于《經濟日報》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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