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王永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填補了資本市場中期貨和衍生品相關法治建設的空白,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其明確了期貨交易或期貨市場“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的核心功能。
4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并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簡稱“期貨法”),將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這填補了資本市場中期貨和衍生品相關法治建設的空白,在我國期貨市場走過30年歷程后,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意義,將開啟期貨市場更好發展的新篇章。
期貨法明確:“國家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發揮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的功能。”這其中,“發現價格、管理風險、配置資源”屬于期貨交易或期貨市場的核心功能。
發現價格
期貨交易,是指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之交易活動。其中,期貨合約,是指期貨交易場所統一制定的、明確合約標的物及其最低交易數量和價格單位、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交易雙方實際成交數量和價格的標的物進行交割的標準化合約。期權合約,是指約定買方有權在將來特定時間內以約定價格買入或者賣出約定標的物(包括期貨合約)的標準化或非標準化合約。
期貨交易具有標準化(期貨合約以及合約倉單由交易場所統一制定和管理,高度標準化,參與交易的各方只能就交易價格和數量進行決策)、賣空化(期貨交易參與者可以先做“賣出”交易)、對沖化(已持倉的期貨合約在規定的停止交易時點前可以隨時反向對沖,從而無需實際交割期貨合約標的物,而只需進行買賣損益的結算)、杠桿化(期貨交易參與者只需繳納比例較低的保證金,滿足期貨合約買賣損益的結算即可,無需按照合約標的物價值足額繳納保證金,從而可以放大保證金倍數進行交易)等特點。期貨合約到期時,只有未完成反向對沖的交易,才需要通過實物交割或者現金交割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
發展期貨交易,首先就是要最廣泛的吸引投資者(包括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等),通過實際交易參與到期貨合約標的物未來約定時點價格水平的預估,并承擔與到期日結算價格偏離產生的損益,由此增強參與期貨交易者對價格預估的嚴肅性,避免不負責任的簡單分析或隨意報價,通過代表性廣泛的投資者對合約標的物未來價格進行判斷與博弈,形成期貨交易“發現未來價格”的特殊功能。
由于商品價格最重要的是由供需決定的,而很多大宗商品,甚至一些小宗的特殊資源,大量存在跨國交易甚至全球化交易,其價格也就受到全球范圍內供求關系變化的影響,因此,僅僅只在國內開展這些商品的期貨交易是不夠的,還需要將其上升到全球范圍內開展期貨交易才能增強價格發現的準確性。
管理風險
期貨交易不僅有利于發現合約標的物的未來價格,而且在此基礎上,還能夠增強全社會分散損益和管理風險的效果。
期貨交易引入最廣泛的參與者對未來價格進行預估或對賭,特別是對大規模從事合約標的物生產、流通、消費的企業乃至國家戰略儲備機構而言,為防止這些商品未來價格大幅波動引發其損益結果的大起大落,可以通過期現套期保值(套期保值,是指交易者為管理因其資產、負債等價值變化產生的風險而達成與上述資產、負債等基本吻合的期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動)等方式提前鎖定未來價格,熨平價格大幅波動可能造成的損益結果的波動幅度,保持財務結果的相對穩定,增強戰略儲備的效能,可以發揮出分散損益、控制風險的作用。
同時,科學嚴密的期貨交易規則與高效監管,也是管理期貨交易風險的重要保障。期貨交易禁止在期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所有的期貨交易都要接受期貨交易所和國家專門的監管機構的監管。期貨市場應當建立和完善風險的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制度和運行機制,禁止欺詐、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操縱期貨市場。期貨交易實行實名制、持倉限額制度、漲跌停幅度控制制度、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等,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防范市場系統性風險。跨境開展期貨交易的,還需要保證投資者和交易相關信息安全,加強與國家之間的監管協作。另外,期貨法還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防止金融交易市場分流貨幣或吸引貨幣增發,對貨幣金融體系帶來系統性風險。
當然,這就需要處理好期貨交易中發現價格與管理風險的關系。要充分發揮期貨交易發現價格的功能,就需要期貨交易充分市場化,允許交易參與者充分表達自己的判斷自主決策,避免過多過嚴的監管控制(如過低的漲跌停幅度與持倉限額設置等)使得期貨交易價格難以真實表達參與者的預測水平并偏離合約標的物未來的價格水平。但交易市場上往往存在信息不對稱和羊群效應問題,缺乏有效監管和必要控制,又容易出現被誘導、被操控、被惡意炒作的問題,同樣會損害期貨交易發行價格的功能。所以需要合理平衡發現價格與管理風險的關系,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發展方向。
配置資源
期貨交易并不像有人印象中的,僅僅只是一種不創造價值的市場賭博,交易雙方只是一種有賺必有賠且總體上賠多賺少(交易雙方都要繳納交易保證金和手續費等)的零和游戲,而是可以通過廣泛而活躍的期貨交易發現合約標的物的未來價格,促進相關產品的生產、流通和消費的經營規劃更加合理,避免偏離未來實際需求盲目經營造成更大損失,并可以通過套期保值交易等分散或轉嫁損益(由此也為期貨交易的其他參與者提供了重要的收入來源)。國家相關領域重大調控政策出臺的時機、節奏和力度,也可以充分參考期貨價格走勢變化靈活把握,從而增強調控政策的準確性和實效性,控制重大政策失誤風險,發揮出期貨交易引導社會資源有效配置功能。
綜上,將期貨交易放在交易合約標的物未來價格發現、相關風險管理、引導資源配置,放到相關領域經營管理的國家、企業和個人整體看,其重要性是非常突出的,也更具國際化、專業性和競爭性,要充分發揮出期貨功能、有效抑制可能的風險損失是非常不容易的。
中國期貨發展已經進入30周年這樣一個特殊時點,要借助期貨法的出臺實施和保駕護航,推動中國期貨更快更好發展,特別是從主要集中于國內的期貨交易,加快推動期貨市場的雙向開放國際化發展,一方面依托中國巨大的市場潛力,著力增強期貨市場交易規則和人民幣的國際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國際投資者參與到中國期貨市場開展交易,推動中國期貨市場發展成為可以與美國(紐約和芝加哥)、英國(倫敦)抗衡的全球三大期貨中心之一;另一方面整合全國的期貨資源并加大國家投入,加快打造中國直接參與到美國、英國等國際期貨中心、全球不間斷進行期貨交易、具有強大的行業與市場分析能力以及風險控制能力,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大型期貨公司或投資銀行(類似高盛、摩根或巴克萊等),切實增強中國期貨對大宗商品價格的國際影響力。
(本文作者介紹: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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