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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的歷史沿革與發展圖景:基于法律視角的反思

2022年02月09日15:07    作者:董月英  

  意見領袖丨董月英(大成上海辦公室合伙人、上海市律協并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副主任)、徐丹(大成上海辦公室合伙人)

  如果你看過電視劇《上載新生》,是否也會向往死后能把意識保留在虛擬世界,能與生前的家人繼續交流?這是目前美國最為火爆的關于元宇宙題材的電視劇。雖然這部劇的背景年份是2033年,然而這樣的生活隨著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似乎離我們并不遙遠。

  一、元宇宙的前世今生:

  從文本概念到實踐探索

  (一)“前世”:元宇宙的歷史沿革

  “元宇宙(metaverse)”一詞最早見于1992年Neal Stephenson的科幻小說《Snow Crash》(雪崩)之中,該書以天馬行空的想象力構建了一套現實人類和虛擬空間并存的系統。此后,1995年推出的ActiveWorlds、Worlds Chat,2003年推出的Second Life,2006年推出的Roblox,2012年推出的Minecraft、2013年推出的GTV V Online與Avakin Life、2016年推出的Rec Room、2017年推出的VRChat、2018年推出的Fortnite Creative等虛擬游戲或社交、創作平臺,均在不同程度上增強了人們對元宇宙的認識深度與探索興趣。2016年推出的Oculus Rift(一款為電子游戲設計的頭戴式顯示器), [1] 不僅有效強化了人們對虛擬世界的親身體驗,同時也為虛擬現實技術在人類生活中的廣泛應用提供了設備基礎。

  (二)“今生”:元宇宙元年的誕生

  歷經數十年的實踐探索,元宇宙在2021年迎來了全新的發展階段。2021年3月,被稱為“元宇宙第一股”的Roblox正式在紐交所上市;10月,社交媒體巨頭Facebook宣布將公司改名為Meta,計劃在5-10年內轉型成為元宇宙公司;11月,微軟在Ignite大會上也明確宣布了發展元宇宙的具體舉措。

  與此同時,騰訊、字節跳動、萬興科技中青寶、網易等國內企業亦大力加快布局元宇宙的商業步伐, [2] 大批互聯網公司爭相申請注冊元宇宙相關商標。 [3] 高瓴資本、紅杉資本、真格基金、五源資本、險峰長青、晨興資本、星瀚資本等一線投資機構,均已開啟元宇宙賽道布局。 [4] 據不完全統計,僅2021年11月,國內VR/AR投融資就達12筆,其中鯤游光電完成近4億元人民幣B+輪融資。[5] 值得一提的是,元宇宙并未僅僅停留在專業人士的分析語境、資本的開發運用場景中,同時也在社會大眾中形成了廣泛的討論熱潮,引發強烈的傳播效應。在2021年,“元宇宙”一詞幾乎占據了各大媒體的年度熱詞榜單。基于此種現狀,2021年被普遍稱作“元宇宙元年”。 [6]

  二、元宇宙的發展圖景:

  基于法律規制的問題導向展開

  值得警惕的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規制,目前各個市場主體圍繞元宇宙展開的商業行為在整體上呈現出相對無序的發展狀態,其采取的相關舉措可能蘊含著不同層面的法律風險。對此,本文嘗試從法律實踐的問題導向出發,對元宇宙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一番初步梳理,希望能借此激發更多理性的法律思考。

  (一)如何應對虛擬財產的權利歸屬及流轉利用問題

  在元宇宙的虛擬世界中,用戶身份需要以技術措施實現映射,而用戶虛擬財產的歸屬和利用,則涉及諸多規制性問題。《民法典》第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2020年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明確增加了“網絡侵害虛擬財產糾紛”,充分反映出了此種糾紛在實踐中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發布的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中,“俞彬華訴廣州華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為妥善調處網絡虛擬財產相關糾紛提供了典型參考,有利于進一步提高對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水平。 [7] 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當前我國不斷強化對于虛擬財產的規制,但截至目前,關于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及交易機制等,立法層面尚無清晰規則。尤其是伴隨著元宇宙這種新型業態的出現,相關虛擬財產的確權與利用將會呈現出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有待進一步探索。對于元宇宙運營方而言,其在構建虛擬商業場景的過程中,應注重提供一套保障用戶虛擬財產的完善體系。

  (二)如何確認NFT的資產屬性及強化NFT的產權保護

  在2021年間,NFT引爆了整個國際藝術市場,各類天價藝術作品層出不窮, [8] 引發廣泛關注。國內不少領域的知名IP,亦紛紛通過騰訊幻核、螞蟻鏈粉絲粒等平臺發售,引發數字藏品熱潮。但與此同時,業內也存在一些假借數字文創,行炒作、詐騙之實的不規范行為。為了進一步優化數字藏品市場的規范發展,2021年10月31日,國家版權交易中心聯盟、中國美院、湖南省博物館、安徽文交所、螞蟻集團、京東、騰訊等機構共同發布了《數字文創行業自律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9]

  但是,《公約》畢竟僅僅反映的是一種倡導呼聲,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其能在多大程度上遏制數字文創行業的亂象,尚待觀察。而且,《公約》所規制的數字藏品,與NFT的內在邏輯和發展路徑有所不同。例如,《公約》堅持倡導賦能實體經濟、杜絕虛擬貨幣、防范投機炒作和金融化風險等理念,嚴格抵制通過份額拆分、標準化合約交易等方式變相發行金融產品;而NFT無準入門檻、無實名、公鏈系統缺乏風險管控機制的特性, [10] 則使其不可避免地充斥金融風險與炒作熱潮,并且通常而言,NFT的創立與流通均與智能合約緊密關聯。 [11] 面對將來可能在國內掀起浪潮的NFT產業,應作何種規制,顯然有必要作進一步的前瞻性思考。從法律視角來看,NFT的法律屬性應當如何定位,NFT的發行者應被如何規制,與NFT相關的稅收規則應被如何框定,NFT涉及的知識產權又該被如何厘清等一系列問題, [12] 均尚不清晰。

  在海外,涉嫌NFT的侵權糾紛已經出現。例如,2021年12月,美國藝術家Mason Rothschild在邁阿密巴塞爾藝術展上推出了100個“MetaBirkins”系列NFT手袋。隨后,法國奢侈品牌Hermès(愛馬仕)發表官方聲明,指控前者未經其授權進行創作和銷售。[13] 可以預見,隨著國內NFT市場的漸趨興起,此類法律問題也將進一步在實踐中涌現。從事NFT產業的商業主體在推進市場布局的同時,需格外注重對此類侵權現象的規避。

  (三)元宇宙運營平臺的主體資格及運行機制如何規范

  當前各大公司爭相推進的元宇宙項目,從本質上來說均是為了服務于獲取商業利益的市場需求,這也決定了其與互聯網平臺經濟的規制密不可分。對于元宇宙平臺公司而言,其需要嚴格落實平臺治理的相關政策法規,持續強化自身的合規治理體系。

  一方面,從平臺設立的角度來看,從事電信經營業務的元宇宙平臺公司應當嚴格遵循《電信條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依法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元宇宙平臺公司應當依照《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11條之規定,履行相應備案手續。

  另一方面,從平臺運行的角度來看,元宇宙平臺可能運營多項互聯網業務,其不僅需要嚴格遵循現行法的相應規范,亦需及時跟進最新的立法修法趨勢,并據此及時調整自身的合規策略。僅在2021年間,便有大量可能涉及元宇宙平臺的立法征求意見稿公開發布,如《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修正草案)》、《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信息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分類分級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指南(征求意見稿)》、《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等,需要引起平臺方的高度重視。除了及時跟進熟悉草案內容之外,元宇宙平臺公司還可以結合自身及行業發展需求,積極向立法機關提出建議,以此方式實質性參與立法。

  (四)如何落實監測預警等制度以充分保障數據安全

  元宇宙內不同應用之間、元宇宙和外部設備間的數據交互過程,以及外部設備采集、存儲、處理、分發、利用和處置個人行為數據的過程, [14] 在法律層面上要受到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嚴格約束。早在2015年,《國家安全法》中便已對“數據的安全可控”作出原則性規定。2021年頒布施行的《數據安全法》作為我國數據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則系統性地聚焦于數據安全領域的風險隱患,加強國家數據安全工作的統籌協調,確立了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數據安全審查,數據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等基本制度。 [15] 其中,該法于第四章專門規定了數據處理者應當遵循一系列的“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對于開展數據處理活動的元宇宙公司而言,應當依法嚴格履行此類法律義務。

  以《數據安全法》為基礎,相關試點工作正在有條不紊地推進。例如,2021年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發布《關于組織開展工業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致力于通過試點工作探索構建工業領域數據安全管理體系,有效保障數據安全,推動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此外,我國也在大力推進數據安全的相關配套立法。例如,2021年間,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先后發布了《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數據安全風險信息報送與共享工作指引(試行)(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等。對于開展數據處理活動元宇宙公司而言,需要及時關注跟進相關數據安全立法,建立健全平臺數據合規體系。

  (五)如何完善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體系構建

  元宇宙基于擴展現實技術提供沉浸式體驗,這一特質意味著用戶的大量個人信息不可避免地將被導入運營平臺。如何有效貫徹落實個人信息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顯然是元宇宙項目主體必須高度重視的問題。近年來,我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力度持續加大,法律規制日益精細全面。

  在法律層面,《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等均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作出規定。在此基礎上,2021年頒布施行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構成了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領域的基礎性立法。在部門規章層面,《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寄遞服務用戶個人信息安全管理規定》、《郵政行業安全信息報告和處理規定》、《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等分別從不同領域細化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的規制。在司法實踐層面,一方面,我國積極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及辦案指引,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檢察機關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指引》等;另一方面,司法機關也頻頻發布個人信息典型案例, [16] 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律的實踐適用提供指導。

  除了法律、規章、司法解釋之外,相關部門針對個人信息保護問題還出臺了大量的規范性文件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對于從事個人信息處理的元宇宙運營方而言,一方面應當嚴格遵循具有強制約束力的相關法律法規,另一方面亦有必要參酌相關標準、指南,不斷完善自身個人信息合規的體系構建。

  (六)如何避免元宇宙培訓及交易過程中的刑事風險

  伴隨著元宇宙元年襲來的東風,不少機構盡管對此尚一知半解,但已經敏銳地嗅到了其中隱藏的巨大利益。在逐利思維的驅使下,各種元宇宙培訓班已經遍布互聯網。其中,以培訓之名行傳銷之實的現象不乏存在的可能。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的相關規定,組織策劃傳銷、參加傳銷、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等,均為違法行為,將在不同程度上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中,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者,在滿足《刑法》第224條之1的要件時,將受到嚴厲的刑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于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具體適用作了更為清晰具體的闡釋。無論是對于培訓者、還是對于受培訓者而言,都需要高度警惕涉嫌傳銷的元宇宙培訓活動。

  此外,在NFT的法律屬性未得明確的背景下,如果相關平臺過于盲目地開展NFT的相關發行、交易活動,不僅可能導致民事與行政責任的追究,嚴重者亦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經營罪、集資詐騙罪、洗錢罪等刑事犯罪。這要求商業主體需更為慎重地參與到NFT的市場布局之中,通過構建系統的合規體系,以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三、結語

  在過去的2021年,元宇宙引發了國內外各大互聯網平臺公司強烈的競爭布局,也激起了眾多互聯網用戶對虛擬世界的無暇遐想。轉眼間,元宇宙元年已然呼嘯而過,但是,這股元宇宙的東風遠遠不會停歇。據彭博資訊預測,到2024年,元宇宙的市場規模將達到8000億美元;普華永道預測,到2030年元宇宙的市場規模將達到1.5萬億美元。[17] 不過,元宇宙并非僅僅是資本競逐下的經濟業態,還涉及技術、倫理、道德、政治等多個維度。隨著元宇宙更加深入的發展,還將呈現出更多新的業態和新的問題。作為法律人,我們希望在元宇宙的“熱”潮之下,能夠進行更多“冷”靜的思考,從不同層次的法律視角描述元宇宙發展的規范圖景。

  [1] 參見Newzoo、伽馬數據:《元宇宙全球發展報告》,載微信公眾號《游戲產業報告》,發布時間:2021年12月25日;清華大學新媒體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發展研究報告》。

  [2] 參見《最近特火,元宇宙,中國有哪些企業正在布局》,載騰訊網2022年1月1日訪問。

  [3] 參見《“元宇宙”商標被上千家公司搶注,最終被深圳某公司率先奪得》,2022年1月4日訪問。

  [4] 參見《Facebook正式改名為Meta,要砸600億做這件事》,載新浪財經2022年1月7日訪問。

  [5] 參見智研咨詢:《2022-2028年中國虛擬現實(VR)行業市場發展潛力及投資前景分析報告》。

  [6] 朱嘉明:《“元宇宙”和“后人類社會”》,載微信公眾號《經濟觀察報》,發布時間:2021年6月21日。

  [7] 參見《互聯網十大典型案例》,載最高人民法院官網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06541.html,2022年1月12日訪問。

  [8] 具體事件的詳細梳理,可參見張純信、齊超穎:《元宇宙時代,NFT引領數字文藝復興》,載《復旦金融評論》第13期。

  [9] 參見《數字藏品漸熱 首個行業自律公約出爐》,載《北京青年報》2021年11月1日。

  [10] 參見《數字藏品漸熱 首個行業自律公約出爐》,載《北京青年報》2021年11月1日。

  [11] 參見申軍:《試析NFT的技術與法律事宜》,載微信公眾號《中國法律評論》,發布時間:2021年7月17日。

  [12] 參見申軍:《NFT的法律屬性究竟是什么:以法國法和歐盟法為例》,載微信公眾號《中國法律評論》,發布時間:2022年1月7日。

  [13] 參見:《愛馬仕指控美國NFT藝術家創作的“MetaBirkins”虛擬手袋侵權》,載騰訊網https://xw.qq.com/cmsid/20211215A0DEFL00,2022年1月13日訪問。

  [14] 參見李鳴:《元宇宙,以區塊鏈為核心的Web3.0數字生態》,載微信公眾號《鏈新》,發布時間:2022年1月17日。

  [15] 參見《數據安全法:護航數據安全?助力數字經濟發展》,載中國人大網http://www.npc.gov.cn/npc/c36748/202106/5bb18ae096d540d286df57c5639f035d.shtml,2022年1月18日訪問。

  [16] 2017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7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17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2021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1件檢察機關個人信息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17] 參見商湯智能產業研究院:《元宇宙“破壁人”:做虛實融合世界的賦能者》。

  (本文作者介紹:大成上海辦公室合伙人、上海市律協并購重組業務研究委副主任)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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