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黃夢奇 陳蒙
據悉,就在11月6日,徐州市公安局在官方網站披露代號為“2021漢風3號”的嚴打整治集中統一行動信息。在該行動中,豐縣縣局先后在上海、武漢、深圳等地抓獲星際聯盟網絡傳銷犯罪團伙成員31人,查獲以太坊、泰達幣、FIL幣等虛擬幣價值人民幣約4億元。這次嚴打行動再次將數字貨幣類犯罪推向了風口浪尖。
筆者團隊此前已對數字貨幣被用來實施哪些犯罪進行了大數據分析,從中可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也是數字貨幣犯罪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類型。那么數字貨幣傳銷是什么?怎么運作的?與傳統傳銷有什么不同?筆者團隊將通過本文詳細剖析,
一、數字貨幣平臺業務模式
此前“Plus Token”平臺涉嫌的傳銷團伙作案,是我國公安機關偵破的首起利用區塊鏈技術、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也是“獵狐2019”專項行動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該案去年11月份剛判決,以該案為例,我們分析一下數字貨幣傳銷的模式:
2018年初,陳某以區塊鏈為概念設Plus Token平臺,先后聘請被告人鄭敬、王仁虎團隊開發、運營維護該APP。同時,陳某、丁贊某、彭一某、谷智某等人成立了Plus Token平臺最高市場推廣團隊——盛世聯盟社區,通過微信群、互聯網、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旅游等方式發布Plus Token平臺的介紹、獎金制度、運營模式等宣傳資料,虛構、夸大平臺實力及盈利前景進行宣傳推廣。Plus Token平臺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為媒介在中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臺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實際并不具備該功能。平臺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并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臺收益?!癙lus Token”平臺設置的“鏈接收益”分為“直接鏈接收益”和“間接鏈接收益”兩種?!爸苯渔溄邮找妗奔吹谝粚蛹壪戮€每個賬戶“智能搬磚收益”的100%;“間接鏈接收益”是第二層級至第十層級下線每個賬戶“智能搬磚收益”的10%。為鼓勵會員發展更多層級的下線,“Plus Token”平臺還推出“高管傭金”獎勵模式。這些“高管”按照發展會員的層級和規模,由低到高依次被稱為“大戶”“大咖”“大神”“創世”,其中“大戶”“大咖”“大神”依次可疊加獲得所有發展下線“智能搬磚收益”5%、10%、15%的傭金;“創世”則是在“大神”待遇的基礎上,再享受平臺盈利分紅、月度獎、年度獎,分紅不低于150萬美元?!癙lus Token”平臺收取的是比特幣、以太坊幣等主流數字貨幣,但所有收益、傭金卻都是以“Plus幣”支付給會員。“Plus幣”是陳某等犯罪嫌疑人自創的“虛擬貨幣”,實際沒有任何價值,其發行數量、價格、漲跌都由陳某掌控。會員賺取的“Plus幣”可以賣給下線,也可以通過平臺兌換變現為主流數字貨幣,但是兌現需要后臺人工審核。
業務模式分析:
由上述事實可知:Plus Token在存儲數字貨幣的基礎上,添加了智能狗搬磚和傳銷式的推薦管道收益??梢岳斫鉃椋喝绻顿Y者存入100萬元(前提是價值500美金以上的代幣),開啟智能狗功能,就可以在存放資產的同時,多獲得10%~30%的額外收益,復利一年就能賺到700萬元,且投資者還推廣新用戶(即發展下線)開啟智能狗有將會十層搬磚獎勵,直接發展一名下線獎勵100%,二層到十層各獎勵10%。
由上述案例和分析可知,數字貨幣業務模式下主要有以下特征:
1、以數字貨幣為噱頭,把項目包裝成“高大上”項目對外夸大宣傳,誘導投資人。
2、宣傳自己的獎勵方式,比如有靜態、動態收益等,激勵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拉人頭。
3、要求投資者繳納“入門費”獲得加入資格,主要表現為獲得相應的“傳銷幣”、虛擬貨幣、積分等物。
因此,此類數字貨幣業務模式也只不過是利用區塊鏈技術躲避監管的一種手法,新瓶裝舊酒罷了,其本質與傳銷并無本質區別。
二、數字貨幣平臺為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關于上述數字貨幣平臺業務模式,是否會涉嫌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呢?需要看其業務模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相關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團隊計酬”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條件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或者領導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傳銷活動的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
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定罪處罰。
2、騙取財物的認定
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采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夸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實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行為,從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參與傳銷活動人員是否認為被騙,不影響騙取財物的認定。
(二)對是否構成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分析
1、是否涉嫌騙取財物
“騙取財物”作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判斷傳銷活動是否構成此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根據目前曝光的資料,目前數字貨幣平臺的業務模式普遍都存在通過“幣”、“鏈”等詞眼來夸大項目、營造一種“高大上”的項目定位來對外宣傳的情形,通常在其宣傳時還會配合一些實時收益的截圖等誘騙投資。因此可知,在此類數字貨幣平臺的業務模式中,組織者、領導者可能存在編造、歪曲國家政策,夸大盈利前景的情形。
另外,在某些數字貨幣平臺業務模式下要求參加者購買一定量的數字貨幣,才能使其獲得推薦別人加入的資格。并且,根據資料顯示,他們分層級,并以此為計酬依據。因此對于參與者來說,他們獲利的主要方式就是推薦更多的下線加入,所以,實質上,上線就是從其發展的參與人員購買的數字貨幣中獲利的,從這個角度來分析,數字貨幣平臺的模式是涉嫌騙取財物的。
2、是否涉嫌分層級
是否按一定順序組成層級,是判斷數字貨幣的業務模式是否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第二個因素。根據曝光的資料顯示,毫無疑問,此類傳銷往往會涉及多級分層,如上述案例中“Plus Token”平臺,其推出“高管傭金”獎勵模式。這些“高管”按照發展會員的層級和規模,由低到高依次被稱為“大戶”“大咖”“大神”“創世”。
3、是否涉嫌團隊計酬
并非所有的團隊計酬都會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但是如果是形式上采取“團隊計酬”方式,但實質上屬于“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的傳銷活動情形,則會被認定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而根據曝光的資料顯示,很多數字貨幣平臺的業務模式主要都是利用平臺拉人特性讓更多的人參與進來,獲得直推獎勵或升級獎勵金和高收益。數字貨幣傳銷活動大多以發展人員數量作為計酬依據。如果沒有新的人員加入,該平臺根本不可能維持運轉。
三、啟示
近些年來,傳銷犯罪在“虛擬貨幣”“區塊鏈”的新外衣下讓大量不明人員牽涉其中,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不良影響。在該類犯罪的隱蔽性、迷惑性、欺騙性不斷加強的情形下,除對其進行高壓嚴打外,對其日常監管也必不可少。國家應適時緊跟該類傳銷的發展特征,加強對此類互聯網金融傳銷犯罪動態的監管,實現對數字貨幣傳銷犯罪精準防范。通過各方合力,實現打防并舉,構建長效防范機制,不斷完善與健全互聯網金融傳銷風險防范體系。
同時也提醒大家,在遇到這些新經濟、新領域、新概念時一定要仔細辨別分析,不要被傳銷犯罪編織的新謊言所迷惑。
(本文作者介紹:金融衍生品全產業鏈法律服務、金融刑事辯護與控告)
責任編輯:陳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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