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銀研究
創新是中國經濟轉型升級、邁向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的核心動力。在當前國際環境趨緊、部分國家加強對我國科技打壓的背景下,加大財政對創新的支持力度、強調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齊頭并進的重要性更加凸顯。當前我國財政支持創新的力度不斷加大,但也存在財政科技資金的協調統籌不足,資金的使用管理不夠科學,財政對企業創新的支持方式較為單一等問題。從國際經驗看,各國普遍采取稅收優惠、政府直接投入、政府采購等方式支持創新發展。建議:第一,加快完善財政支持科技創新的管理機制,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支持科技創新上的關系,完善財政科技投入協調、科技資金配置、科技投入績效管理等機制。第二,優化財政支持科技創新形式,包括實施差異化方式給予不同類型機構穩定科技資金支持,改善科技計劃項目過度競爭的支持方式,增加連續、穩定支持項目的比例,完善經費標準制度建設,建立預算安排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的制度等。第三,加大財政支持企業創新力度,提高對國產高新技術產品的政府采購比例,完善重大自主創新產品財政補貼制度,重視對中小企業創新的支持,提高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惠及面和持續性等。
一、當前我國財政支持創新存在的問題
(一)財政科技資金的協調統籌不足,難以形成合力
當前我國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支持創新的渠道較多,但這些資金存在相互割裂、重復支持等問題,難以形成合力、難以有效發揮協同效應。
在中央財政方面,目前我國中央財政支持科技創新主要包括財政部門年初預算直接安排并穩定支持的“機構經費”、相關管理部門通過科技計劃(基金、專項)安排的競爭性項目經費、發改部門安排的一次性科研基本建設經費,以及對企業技術研發通過稅收優惠等政策給予支持四種方式。從實際實施情況來看,以上幾種財政支持創新方式存在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方式單一、實行穩定支持方式的相關經費標準制度不健全、預算安排與績效評價結果不掛鉤,以及支持企業技術創新的方式有待豐富等問題。
在地方財政方面,當前地方財政的科技投入政策未能與中央財政支持政策良好銜接,往往在一些確定性較高的領域存在中央、地方重復支持,但在一些創新性、前瞻性更強,風險較高的領域存在支持真空等情況。此外,地方財政支持創新還缺乏頂層設計和綜合統籌,各項科技政策較為分散,從而造成了財政科技資金多部門管理、條塊分割嚴重、各自為政的現狀,地方財政用于支持創新的資金難以形成合力,不能充分發揮出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二)財政科技資金的使用管理不夠科學
第一,部分領域存在過度競爭現象,財政資金支持的連續性、穩定性不足。由于創新活動的外部性、不確定性等原因,一些創新活動難以通過市場化手段、金融支持等方式獲得足夠資金。同時,這些領域往往由于基礎性強等原因要求更加連續、穩定、不以投資回報為考量的資金支持,這也就是財政科技資金的重點支持領域。財政科技資金通過重點支持基礎性強、技術共性強的研究領域,并將形成的科技成果作為公共產品,提高全社會科技水平,帶動產業發展。但當前我國財政對科技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協調機制還不健全,部分地區和部分研究領域還存在穩定支持不足、競爭性支持過度的現象。尤其是一些領域仍以申報財政資金支持的縱向課題作為科技評價的主要指標,導致財政資金支持的課題申報嚴重過度競爭,既助長科研功利主義和短期行為,不利于科研人員潛心研究,也不利于提高財政科技資金支持的穩定性、連續性。
第二,財政科技資金的績效管理有待優化。一是當前財政科技資金支持項目在驗收時,多采取同一研究領域的專家同行評價方式,存在互評漏洞和風險,缺乏真正獨立的第三方評價,不利于成果質量的提高。同時,成果質量評價情況未能及時公開、有效利用,沒有納入未來財政科技資金申請的考量范圍。二是財政科技資金的經費管理辦法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效力。盡管對于各項財政支持的課題、專項等都具有相應的經費使用規定,但在實際經費使用過程中,由于單位科研活動與財務管理相分離,以及科研支出項目具有一定的專業性,財務部門對于科研經費使用的監督與審計往往只停留在程序正確、形式正確層面,難以對經費的實際使用形成有效監督。
(三)財政對企業創新的支持方式較為單一
當前我國財政支持企業創新主要通過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兩種方式,其他方式規模較小,對企業支持力度有限。較之于創新型國家普遍采用政府引導基金、政府采購、通過財政資金對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我國的財政支持企業創新手段稍顯單一。當前我國創新財政補貼主要通過國家各類創新專項計劃對一些特定領域的企業進行創新支持,但這類計劃大多聚焦創新能力較強的企業,忽視了早期成長性好,但風險較高的中小型科技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主要通過企業研發費用扣除方式減輕企業負擔,但較之于發達國家,我國企業研發費用稅收優惠政策的靈活性和細致程度不夠,并且對中小企業的特惠程度不夠。例如,無法將研發費用無限向后結轉、沒有鼓勵創新合作的特殊稅收優惠安排等。
二、財政支持創新的國際經驗
對于支持科技創新的財政政策來說,多數創新型國家采用的是減稅和增加相關財政支出兩種手段相結合的做法。具體而言,一方面,通過各種措施加大政府對科技的投入及研發活動的支持,如通過提高研發經費水平促進國家整體科技實力,利用政府采購鼓勵產業創新,利用政府資助促進創新投融資環境建設等;另一方面,通過稅收政策激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
(一)支持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以研發費用稅收抵免政策鼓勵、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提高研發投入穩定性。除了實施長時間、大范圍的研發費用稅收抵免政策以外,美國還出臺特殊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持續、大力投入研發經費。一是延長研發費用稅收抵免的時間跨度。2001年美國《經濟增長與減稅協調法案》明確表示研發投入的稅收抵免可以永久化,即可無限向后結轉。事實上,研發投入往后結轉也是發達國家常用的政策(表1)。二是引導企業長期、持續地投入研發資金。2006年,美國《稅收抵免及醫療保健法》引入了選擇性簡化抵免政策,以企業前3年研發投入均值的50%為基準,企業當年的研發投入超過基準的部分可以享受12%的稅收抵免;如果企業在前3個納稅年度中任意一年都沒有任何研發支出,那么抵免額為當期合格研發費用的6%。
第二,利用稅收政策鼓勵創新合作。日本尤其注重鼓勵企業進行產學研聯合研發,以及與初創企業、中小企業進行創新合作。日本將研發費用分為一般性研發費用和專項研發費用,在“研究開發稅制”(2019)中提高專項研發費用在法人稅額中的扣除率,規定企業與專業研究機構、大學、新辦企業、技術研究協會成員單位、特定的中小企業、其他(私人公司、私人研究機構、公共測試和研究機構)等六類研發機構主體合作進行研發活動,不論是聯合研發或委托研發,均可在法人稅中抵免稅款。此外,研發費用的扣除率因研發機構的種類不同而存在差異(表2),從而鼓勵產學研創新合作,以及與初創企業、中小企業等的創新合作。研發費用扣除上限為法人稅額的10%。
第三,針對小企業創新的特惠稅收政策。發達國家企業稅收一般占企業增加值的40%-50%。在實行累進稅制的情況下,中小企業的稅負相對輕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負擔依然較重。為此,許多國家進一步改革稅制,強化對中小企業的稅收減免政策。“中小企業投資研究開發減免稅政策”是英國2000年實行的一項鼓勵中小企業投資研究開發的稅收優惠政策。它規定年營業額少于2500萬英鎊的中小企業,每年投資研究開發超過5萬英鎊時,可享受150%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待遇。這樣,投資研究開發的中小企業可減少相當于研究開發投資30%的費用。尚未盈利的中小企業投資研究開發,可預先申報稅收減免,獲得相當于研究開發投資24%的資金返還。這一政策公布后,受到了英國企業界的普遍歡迎。
(二)支持創新的政府直接投入
第一,保持政府科技直接投入強度。政府的科技投入是政府直接資助研發等創新活動的主要途徑。對各國而言,政府經費無論是從比例上看還是從效果上看,都是一個極為重要的研發經費來源。政府的科技投入對于基礎研究、國家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國家安全重大項目及地區發展項目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在創新型國家中,雖然企業已成為技術創新的主體,產業界的研發投入也成為了國家總體科技投入的主體,政府的科技投入比例相對減少,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創新型國家的政府科技投入有所削弱。相反,在過去的20年間,多數創新型國家一直在采取各種措施來保障其政府的科技投入,政府科技投入規模保持著穩定的增長,而且其總體增速均高于其GDP的增速。
第二,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從美國的經驗看,每一輪新興產業的興起,都伴隨著政府加大該領域研發投入。1981-1989年政府大幅增加在汽車、電器、機械生產等行業的研發投入,還投資更新紡織業設備并引入了計算機。1993-2001年,政府加大了對半導體、信息與通信技術、生物技術、能源技術、新材料技術、環保技術、先進運輸技術和先進制造技術等民用高新技術的開發和研究投資,民用研究預算從1994年的306億增長至2001年的410億美元。這一時期,美國先進技術計劃快速發展。該計劃主要支持那些高風險但是潛在商業化價值高的技術研發項目,由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共擔風險,加快技術的形成和商業化運用。
(三)支持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
政府采購是指政府機關和公共機構為實現公共職能而運用市場競爭機制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當前,以政府采購刺激本國企業技術創新已成為較為通行的做法,許多國家都通過實施有效的政府采購政策來促進本國企業對研究開發的投入,激勵企業的創新活動,推動高技術產業的發展,以提高本國的核心競爭力或保持技術領先地位。據統計,目前各國政府采購占GDP的比重平均已達到10%的水平,政府采購支出占財政預算支出的比重平均已達30%,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采購合同被企業所獲得。政府支持創新的經驗表明,科學地制定和實施優先采購的政府采購政策,可以在激勵企業自主創新、促進科技發展方面發揮有效作用。一般而言,政府采購對創新的影響可分為三類:一是政府采購創造了市場;二是政府采購對創新從需求方面起到了“牽引”的作用,但是只有當政府從性能功效方面向供貨者提出要求時,這種“牽引”才能真正由于供貨者實現技術變革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而起作用;三是政府市場可以充當創新產品的實驗場所,并且由于政府用戶這個特殊角色,它的購買也有利于制定和修改規章條例。
第一,為促進本國企業創新而優先購買本國產品。通過政府采購保護并促進本國企業創新是各國通用的做法。美國是較早建立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之一,也是世界上采用政府采購政策對技術創新進行扶持和推動的最成功的范例。美國早在1933年就制定了《購買美國產品法》。該法明確規定,“扶持和保護美國工業、美國人和美國投資資本”,要求政府進行國際采購時必須至少購買50%的國內原材料和產品。此外,美國《聯邦政府采購法》規定,政府采購對象必須是在美國本土的廠商或公民的產品及服務;若采購外籍廠商或外籍公民的產品,其價格必須低于本國同類產品的最低價格;若采購外籍產品,該產品必須是在美國本土生產的、在美國本土的成本支出必須超過總成本的50%。
此外,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等國家也采用類似的做法。英國要求政府部門、政府實驗室和國營公司在計算機和通信器材等的采購上,必須從本國公司購買。法國政府要求航空、鐵路、通信等部門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德國、挪威等歐盟國家的法律規定,采購金額達到500萬歐元以上的工程、20萬歐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都必須在歐盟范圍內采購。此外,為了扶持本國企業,很多國家的政府采購政策不但傾向于購買本國產品,而且規定可以以較高的價格購買本國產品。如美國國防部、能源部、航空航天局的國內訂貨價格則明顯高出國外訂貨。
第二,對產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實施政府采購。為了將社會上的各種資源導向國家急需的重點技術項目,從而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和科技政策,很多國家的政府都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選擇出重點發展的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項目,特別是其他國家壟斷的核心技術和轉讓費用極高的技術以及涉及國家安全的技術,然后進行采購。通過公共技術采購,政府可以在全社會技術的發展中發揮較大的引導作用。例如,美國國防部和美國能源部為促進先進技術和節能技術的發展,將重大項目授予包括公司和高等院校在內的研究機構。公共技術采購在歐盟的運行也很成功。瑞典和芬蘭對移動通訊技術標準的采購就為諾基亞和愛立信公司進入移動電話行業提供了決定性的幫助。
根據采購的目的,公共采購可分為開發導向型采購和適應性采購。開發導向型采購是為了某種特殊的技術和社會目的而進行的采購,重在開發新技術,如涉及國際競爭的核心技術,促進技術跨越和系統集成的關鍵技術,促進環保、公共衛生等公益事業的技術等。如瑞典產業技術發展委員會在20世紀90年代初為降低氟污染,對低氟利昂技術冰箱實行采購計劃。適應性采購是國家引進現存的技術產品或系統,通過部分的研究開發活動使這些引進產品和系統適應本國條件,提升本國產業應變能力的過程。政府部門采購國內企業改造后的國外軟件產品是這方面的典型例子。
第三,對國產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首購政策。在高新技術產業發展中,創造需求、提供創新產品的初期市場是政府對科技創新非常有力的支持,也是許多國家所采取的策略。因此,在新產品、新技術發展的初期階段,用政府采購創造市場空間,可以有效地降低產品進入市場的風險,縮短產品進入市場的周期,對高新技術產業起到極大的扶持和促進作用。通過政府采購,美國在計算機、半導體、集成電路、航空航天和生物制藥等領域,扶持和發展了一批重大戰略性技術,創立了新型產業并推動了這些產業的發展,帶來了美國戰后多年的經濟繁榮和世界領先格局。
通過政府采購,對國產高新技術產品實行優先采購或首購政策,也是技術落后國家和地區在技術追趕過程中常用的手段。例如,韓國實行國產新技術產品政府首購制,特別是在汽車和電子類產品中尤為突出。對高速鐵路和核電站這些公用事業的裝備,全部由政府通過采購采用國產新技術產品。對市場競爭激烈的汽車、計算機產品,政府規定,國產品即使價格較高也優先采用。如清潔燃料汽車,2006年韓國財政部以每臺1億韓元的價格 (高于市場普通車10倍的價格) 采購了50臺現代企業新研制的清潔燃料汽車,政府的其他部門還準備采購幾百輛。對一些中小企業開發的新技術,韓國政府進行首購,并出資支持中試和產業化。此外,對國有企業,韓國政府也要求企業優先采購國產裝備和其他產品。這些措施不但間接地支持了企業的新產品研究開發活動,而且極大地鼓勵了企業消化吸收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對帶頭購買和使用國產品牌起到了積極的示范作用。
第四,為促進企業技術改造實施限額采購政策。政府采購也是推動企業技術改造的有效手段。法國政府為了促進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和新產品研究開發,采用限額采購產品加財政預算撥款的措施。例如,1975年法國為改變通訊落后面貌,決定采用新技術,明確規定從1981年起政府不再訂購供電式交換設備,從而迫使法國電話交換設備制造商迅速進行技改,更新換代產品;從1976年起,法國著手改變集成電路生產落后狀況,由政府出面組織改組,撥款20多億法郎,并要求相關企業按預定方向進行改造,發展新型集成電路的生產。
第五,外國企業中標政府采購時,要求國外技術產品帶動本國企業創新。根據WTO《政府采購協定》,政府采購也要對外開放。但是,當外國企業的先進設備中標時,應該要求中標的外國產品有一定的技術轉讓,或者要求中標的外國企業與本國科研機構共同制定研究計劃或共同成立研究發展中心,或者為本國培訓人才。此外,各個國家和地區都難免要采購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是對外采購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國內企業的發展,有損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為此,國際通行的做法是要求中標的外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供應商,必須給予必要的補償,即政府采購補償交易。具體形式包括規定購買國內產品的比率、轉移技術等。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以色列等國都有類似的規定。如澳大利亞規定,如果外國企業的產品在政府采購中中標,那么則要求中標的外國供應商與本國企業或科研機構,就符合國內需求且具有持續性的研究項目,共同制定研究計劃,或共同成立研究發展中心;或者要求中標的外國供應商就國內欠缺的管理、運行、檢測等技術提供培訓服務,為國內企業實現技術升級、提高產品質量培訓專業人才。
三、相關政策建議
創新是構建雙循環新發展格局的核心動力,在當前國際環境趨緊、部分國家加強對我國科技打壓的背景下,創新的重要性更加突出。未來,加大財政對創新的支持力度、優化財政支持創新的方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平衡好對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支持力度,對于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至關重要。在參考國際經驗、結合我國實際的基礎上,本文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一)完善財政支持科技創新的管理機制
第一,理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財政支持科技創新上的關系,建立一套完整的地方財政科技投入管理協調機制。一方面,加快推進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科技事權與支出責任改革。適當上移科技事權,加強中央統一領導,強化中央在全國科技政策、科技規劃、重大資源布局、重大科研基礎設施部署等事項上的統籌。明確中央與地方研發目標。中央側重國家目標驅動的研究、重大基礎研究、關鍵卡脖子技術攻關等,地方側重面向區域經濟發展需求的應用基礎研究、行業共性技術、地方科研基礎設施建設等。另一方面,完善地方財政科技投入管理協調機制。確定各級地方政府推進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財政政策體系,并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權責分工。建立各級地方財政科創投入的統一管理平臺,實現政策發布、項目申報、項目評審、資金撥付、項目驗收與評價、項目公示的一站式運作,統一對外窗口,統一對內管理,強化信息共享與監督。
第二,健全科技資金配置的宏觀統籌協調機制。一是建議成立中央科技戰略專家委員會,為中央對科技重大政策、規劃、任務和資源配置的宏觀決策提供決策咨詢支撐和服務。二是建立健全同級政府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在中央本級層面,完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與同級財政、發改等部門的溝通協商機制,依法按職責發揮統籌協調作用,提高科技資源配置效益。發揮部際聯席會議機制作用,強化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的投入協調機制,加快建設國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及其國家科技經費管理信息平臺,構建分領域、分層級、分類型的科技投入全過程績效管理信息數據庫。三是完善中央與地方聯合實施國家重大科技項目的資源配置協同機制。協同發揮中央部門和地方作用,合理配置中央地方資源,明確權責與績效目標,構建“集中力量辦大事”的體制優勢的制度保障。
第三,建立符合科研規律和特點的財政科技投入績效管理機制。一是完善科技投入績效管理制度體系,構建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為導向,適應科技發展要求的科技評價制度體系,突出績效評價的創新服務功能。二是以項目評審、人才評價和機構評估為抓手,進一步完善科技評價指標體系,強化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指揮棒”導向功能。三是優化全過程績效評價與管理機制。鼓勵發展社會化、專業化中介專業機構,推進科學、客觀、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制建設。建立年度監測和隨機抽查相結合的績效監控機制,強化事前、事中和事后過程中績效目標與預算調整的緊密結合。四是健全績效評價結果應用機制。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整改及績效信息公開機制,將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監督檢查、政策傾斜等掛鉤。
(二)優化財政支持科技創新形式
第二,在對機構進行穩定支持經費時,實行細致的機構分類,采取差異化支持方式。對科研機構和大學要根據科研和教育功能屬性進行分類。科研機構可分為基礎研究類(含獨立法人的智庫類科研機構)、應用研究類(含社會公益研究機構)和綜合類科研機構(兼有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基礎研究類機構實行“任務+機構”的預算支持方式,應用研究類機構實行“機構+競爭”的預算支持方式,綜合類機構實行與其任務相應的預算支持方式。大學可分為研究型大學和其他類型大學,研究型大學重點承擔基礎前沿研究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使命,對其基礎前沿研究采取穩定加競爭的支持方式。
第二,改善科技計劃項目過度競爭的支持方式,增加連續、穩定支持項目的比例。對于國家戰略目標清晰的重大科技攻關,要采用創新科技投入集中整合模式,整合全產業鏈的相關要素;對于受到創新資源條件約束的科技攻關,要有效協同要素投入,提高科技資源利用效率;對于涉及重大突發事件的科技攻關,要提高相關主體的應急能力,形成快速高效的動員組織機制。對國家目標明確、技術路線清晰、組織程度較高、優勢承擔單位集中的重大科技項目,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方式確定承擔科研機構和領軍科學家。對需要穩定隊伍、長期研發積累才可能突破的基礎前沿研究,采取對優勢團隊、領軍科學家的連續支持方式。
第三,完善經費標準制度建設,建立預算安排與績效評價結果掛鉤的制度。一方面,分類制定科研機構和大學基本支出定額標準,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等的運行費標準,以及科研機構和大學資產配置標準等。通過經費標準化、規范化建設,為穩定支持方式提供科學的依據,夯實穩定支持的制度基礎。另一方面,注重績效評價結果的運用,預算使用權和績效問責緊密結合,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確定有關部門和機構下年度預算安排方式和具體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績效好的優先支持,可提高一定周期內穩定預算支持的額度;績效一般的要改進后予以支持;低效無效的要降低甚至取消預算支持。
(三)加大財政支持企業創新力度
第一,提高對國產高新技術產品的政府采購比例,發揮政府采購對中小企業品牌建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由于我國實行政府采購制度時間并不長,支持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方法手段還處于探索階段。結合國際經驗,同時考慮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的水平,對國產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首購政策和優先購買本國產品是值得重點考慮的方向。雖然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新產品進行首購會有一些風險,但在適當的條件下率先采購新產品對企業能夠產生較大的激勵作用。同時,在嚴控政府采購產品質量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提高中小企業產品質量、加強企業品牌建設的積極作用。例如,允許企業在被政府采購的產品上添加政府采購標簽,擴大宣傳。
第二,完善重大自主創新產品財政補貼制度,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由于一些重大自主創新產品造價高于傳統產品,在產業發展初期,生產商和消費者都難以有足夠的動力生產和購買,因此,政府成為自主創新產品早期最重要的推動力。目前國際流行的解決之道是政府補貼。一方面,對新產品生產企業實施撥款補助、貸款利息補貼等支持政策。另一方面,在新產品的銷售端,對其進行一定的價格補貼,提高新產品市場競爭力,培育自主創新的新技術和新產品市場,引導市場消費方向,增強企業自主創新的內在動力。
第三,重視對中小企業的創新支持。除了從稅收優惠和政策性金融政策方面給予中小企業特別的關注外,還應在法律體系建設、政府科技投入上加大對中小企業研發與創新活動的保障。建議設立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的專項計劃,著重資助小企業承擔處于研究或開發關鍵階段的創新活動,并鼓勵其技術、產品或服務的商業化轉化。國家財政部門應對此類計劃給予有力的支持,并設計出針對中小企業不同創新階段和不同資金需求的政策措施。同時,政府應積極組織中小企業與金融資源、研發機構和技術轉化機構等聯合建立一個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關系網絡。
第四,提高創新稅收優惠政策的惠及面和持續性。一方面,充分利用退稅和稅收抵免等措施對企業的研發投入進行支持,完善相關的法規,并盡可能保持這些稅收優惠政策持久性,使企業能夠獲得持續穩定的研發支持。另一方面,適當降低企業獲得稅收優惠政策支持標準,擴大政策的惠及面,使不同規模、不同性質的企業均能夠因研發活動而從中受益。
作 者:葉銀丹 中國銀行研究院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全球經濟、國際金融、宏觀經濟與政策、金融市場、銀行業發展等。)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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