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碳達峰、碳中和是我國正進行的一場廣泛而深刻的經濟社會系統性變革;如何實現“雙碳”目標,這是一個異常復雜的工程。面臨諸多關系與矛盾的協調,簡單運動式的“減碳”顯然難以達到目標,甚至可能事與愿違。這一點越來越引起高層警覺。
7月30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明確指出,要統籌有序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盡快出臺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糾正運動式“減碳”,堅決遏制“兩高”項目盲目發展。在碳中和戰略穩步推進的風口,中央發出糾正運動式“減碳”,可謂恰逢其時。
何謂運動式“減碳”?
“運動式”實際上是運動式治理的代名詞。運動式治理指的是“治理主體運用自身資源,打破常規程序,對社會重大問題進行專項整治的方式”。運動式“減碳”顯然是運動式治理模式在政府部門推動碳達峰、碳中和過程中的表現形式。
具體表現有二:一是從組織管理視角出發,通過調動、整合各部門政府資源,集中力量減排,甚至以極端的方式推動高碳企業壓縮碳排放,以求在短時間內實現““減碳”效果。這種“減碳”模式往往過猶不及,表現為減排力度不顧現實條件,因用力過猛或方式簡單粗暴,給碳排放的市場經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傷害,甚至滯緩整體經濟。二是從社會動員的視角出發,通過召開會議、論壇等形式,建立起政府與社會間的圍繞“減碳”的對話機制,為碳減排造勢。表現為典型的形式主義,將推動減碳停留在口頭上,虛喊口號、蹭熱度。其結果是就是“老鼠過街人人喊打”式的“減碳”模式。當然,實際中,運動式的“減碳”更多地表現為前者。
運動式“減碳”帶來的后果是什么?
從經濟層面看,盲目地、不顧實際地減碳,或將損害經濟的穩定增長。如果碳減排的強度超越了經濟發展階段所能承受的程度,可能產生產業鏈供應鏈斷裂的風險,影響經濟的穩定增長。此外,運動式“減碳”,往往最先波及“低、小、散”企業,倘若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弱勢群體受損,將會弱化實體經濟發展根基。還可能導致失業率增加等社會問題。
從金融層面看,激進的金融倒逼措施可能導致高碳企業風險顯性化,或提前釋放,或放大風險。對于金融企業自身而言碳減排必然會改變金融機構的資產估值和市場預期,導致其資產負債表的劣化。如果簡單地通過壓降高碳行業流動性倒逼其減排,不顧其轉型的漸進性、業務的可持續性,則可能提前引爆或人為放大高碳企業風險,使被壓降的高碳企業因突然“失血”而死亡;或因金融機構對待高碳企業的個體理性導致的集體非理性,引發行業風險,損害行業乃至整體的發展。
如何真正終結運動式“減碳”?
中央提出要糾正運動式“減碳”,無疑已為我國“雙碳”之路定調把向;但如何真正糾正運動式“減碳”,顯然并非易事。這不僅涉及觀念的轉變,還涉及相關體制機制的完善問題,關鍵則在于端正“三觀”:
一是端正發展觀。
即要正確理解減碳與經濟增長的辯證關系,科學平衡二者的矛盾,在發展中最大化減碳,在減碳的同時實現經濟社會最大化發展,在減碳與經濟增長之間求得最大公約數。
碳達峰有其自身規律。碳達峰的歷程,大抵都是在發展過程中隨產業結構變化、能源結構變化、城市化完成、人口減少而自然形成的。一般地,一個國家服務業占比達到70%左右時碳排放就開始達峰并持續下降;城市化率達到80%左右時,碳排放也開始達峰并下降。可以說,自然達峰體現了碳減排與經濟增長的協調性,是在以不損害經濟的情增長況下實現的。顯然,無論從服務業占比還是城市化占比,我國距自然達峰都還有很長的路。
因此,要理解碳達峰、碳中和與經濟增長的辯證統一性。任何以犧牲經濟增長、民生福利為代價的減碳,都不是我們所要追求的。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是一項復雜、長期和系統性的工程,需從實際出發,科學把握減碳的強度和節奏,平衡好減碳與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及整個社會正常運行的關系。
二是端正政績觀。
即要正確處理績效考核與減碳的關系,避免為追求業績而簡單粗暴地推進減碳任務。關鍵是要完善政府部門政績考核與評價機制,要避免短期行為。重近期效果,輕長遠利益。甚至為追求“政績工程”掩蓋矛盾和問題。其實質就是不按客觀規律辦事,沒有端正政績觀。
碳達峰、碳中和自有其合乎經濟社會發展的邏輯,減碳需要科學方法、統籌兼顧。如果因為追求政績而設定碳減排的目標,勢必誘導浮夸之風。毋庸諱言,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過程中,需要設定相應的指標。但是,指標的設定必須實事求是,遵循碳減排的規律。
三是端正大局觀。
即要樹立全國一盤棋,統籌協調,因地制宜推進“雙碳”?!半p碳”目標的實現是基于全國總量減排的結果。減排任務的分配不僅要考慮不同地區的生態資源稟賦,還要考慮不同地區經濟增長與減碳二者形式的最大公約數。由于各地區產業結構、能源結構不同、生態資源稟賦不同,因此在碳達峰時間、峰值上需做出差異化安排。
碳中和的路并非只有碳減排一條,能源機構調整、產業結構轉型、生態碳匯的開發都將為碳中和賦能。有的地方,應該以優化能源結構為主;有的地方應以控制“兩高一?!薄p少碳排放為主;而生態環境較好的地方則可以研發負碳技術、開發碳匯資源為主。總之,應按照因地制宜原則“減碳”,平衡不同地區、不同生態資源稟賦地區減碳的強度,并加強地區之間的協同,充分運用生態價值補償機制,尋求不同地區之間在減碳方面的最優組合。
靜水方流深。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留給我們的時間已經很緊;因此,單純地依靠市場化手段推動減碳,恐難如期達標,而適當的行政手段將有助于提高“減碳”效率;但若一味地依賴行政手段來推,則容易使減碳陷入運動式的“怪圈”,欲速不達。要糾正運動式“減碳”,實質就是要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權衡好行政化手段與市場化手段。關鍵是多一些常態化的治理,少一些運動式的操作。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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