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王永利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消息稱,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落實國務院金融委第五十一次全體會議精神,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金融安全和穩定,近日人民銀行有關部門就銀行和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提供服務問題,約談了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郵儲銀行、興業銀行和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等部分銀行和支付機構。約談強調,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各銀行和支付機構必須嚴格落實《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等監管規定,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不得為相關活動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各機構要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要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的資金交易特征,加大技術投入,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模型,切實提高監測識別能力;要完善內部工作機制,明確分工,壓實責任,保障有關監測處置措施落實到位。
人民銀行指出,打擊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炒作行為,是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近期,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挖礦清理關停行動已在全國開展,銀行和支付機構相關的資金結算清算服務也將徹底切斷。可以說,中國正在全面徹底封堵虛擬貨幣。
實際上,早在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就聯合發布了《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強調代幣發行融資是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準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臺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這對抑制當時國內通過發行數字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活動大量涌現,投機炒作盛行,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的態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當時人們對“區塊鏈”、“數字貨幣”、“價值互聯網”等新概念的認知還很欠缺,特別是相關概念在國際上還被廣泛追崇,很多國家乃至國際組織對此的態度模棱兩可,中國叫停虛擬貨幣的發行和公開融資行為在國際上實屬罕見,再加上這些虛擬貨幣都使用互聯網去中心高度匿名的加密技術,要嚴格控制也存在不小的技術難度,所以,在實際執行中也主要是叫停ICO,但對虛擬貨幣的挖礦以及交易并沒有嚴格叫停,中國在全球虛擬貨幣挖礦與交易中所占份額實際上一直很高,切斷金融機構及非銀行支付機構對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的實際結果并不到位。
近期,中國已開始全面關停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挖礦,并要求銀行與支付機構全面排查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商資金賬戶,及時切斷交易資金支付鏈路,這既表明前期工作尚未達到預期要求,同時也表明國家全面叫停虛擬貨幣的決心——虛擬貨幣在中國幾乎沒有合法空間了!
當然,要徹底切斷銀行與支付機構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資金支付鏈路,消除虛擬貨幣在中國的交易炒作行為,能夠準確識別虛擬貨幣交易所及場外交易的資金賬戶是非常關鍵的一環,還需要強化技術監測能力,提高監管科技水平。
(本文作者介紹:前中國銀行副行長)
責任編輯:潘翹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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