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丨中銀研究
近日,彭博(Bloomberg)與國際資本市場協會(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ICMA)發布了關于如何解決亞太地區與倫敦銀行間拆借利率(LIBOR)掛鉤的“遺留”債券合約問題的報告。在距離LIBOR謝幕之日不到半年之際,管理“遺留”合約(Tough Legacy Contracts)的過渡風險一直是各國立法機關、監管機構,以及企業最為關注和擔憂的問題。報告顯示,亞太地區與LIBOR掛鉤的“遺留”債券合約問題較為嚴重,價值高達1903億美元,其中,80%不具備充分的后備條款(Fallback Language),且與LIBOR掛鉤的新債券仍在繼續發行。為保障亞太地區LIBOR掛鉤債券向無風險基準利率(Risk-Free Reference Rates, RFR)順利過渡,報告提出了通過“同意征求”(Consent Solicitation)的方式干預此問題。主要關注點如下。
第一,日本為亞太地區“遺留”債券合約主要發行地。首先,日本是亞太地區“遺留”債券合約主要發行國。全球8540億美元“遺留”債券合約中,1903億美元由亞太地區發行,日本占亞太地區比重為82%,排名第二和第三分別為中國內地(7.4%)和澳大利亞(5%),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和中國香港合計占比5%(表1)。其次,大量亞太地區“遺留”債券合約以日元發行。亞太地區擁有1263億美元“遺留”債券合約以日元發行,占比66%,美元占32.5%,英鎊、歐元和人民幣合計占比1.1%。另外,高達1237億美元的日元“遺留”債券合約于2028年以后到期,或為永久債券。再者,絕大多數亞太地區非美元LIBOR掛鉤的“遺留”債券合約受日本法律管轄。大多數亞太地區美元LIBOR掛鉤的“遺留”債券合約適用法律為紐約法和英國法,分別占比50%和39%,其與國際債券市場的一般法律規定一致。然而,90%非美元LIBOR掛鉤的“遺留”債券合約受日本法律管轄。亞太地區發行的560支“遺留”債券合約中,有198支受日本法律管轄,其中的20支債券完全不具備后備條款。若這些債券合約向無風險基準利率轉換時出現法律爭端,可能存在法律規定不一致等問題。
第二,亞太地區存在大量新發行的LIBOR掛鉤債券,向無風險基準利率轉換積極性弱于英美國家。由于各國監管機構在不斷強調盡快停止發行與LIBOR掛鉤的債券,越來越多的債券市場已經響應了由LIBOR掛鉤債券向各國既定的無風險基準利率掛鉤債券的過渡。若不可避免需要發行LIBOR掛鉤的債券,則發行者在合同中提供了明確的后備條款。報告指出,從各國向無風險基準利率轉換的進程來看,自2019年美國替代參考利率委員會(ARRC)公布后備條款建議以來,雖然美國仍存在大量債券與LIBOR掛鉤,但數量在逐步下降。英鎊債券市場上,新發行的債券幾乎全部參考英鎊隔夜指數平均利率(SONIA)。相比,在亞太地區,新發行的LIBOR掛鉤債券量在2019年和2020年仍在大量增長(圖1)。2020年,亞太地區新發行389億美元LIBOR掛鉤債券中,有53億美元債券不含后備條款。報告稱,在亞太地區,尤其是日元LIBOR永久終止后,不含后備條款的合約將面臨比英美地區更嚴重的不確定性。
第三,為降低“遺留”債券合約帶來的風險,“同意征求”的方法更適合日本法律。報告分析,債券是發行人和持有人之間的合同,在多數情況下,可以用“同意征求”的方法,在經過各方同意后修改合同條款。例如,債券發行者可對條款提出某些修改意見,如果同意該意見的持有人達到法定人數闕值,則該債券的修改方案將寫進債券合同條款。由于美國紐約法要求的法定人數闕值為100%,即所有債券持有人同意后才可修改條款,“同意征求”在美國可能并不適用。英國法律要求的法定人數闕值為75%,目前已有60支英鎊LIBOR掛鉤的“遺留”合約成功使用“同意征求”法過渡到SONIA債券,但也包含不成功的案例。相比,根據《日本公司法》規定,修改債券合同不需要達到法定人數,但需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修改債券條款需通過多數債券持有人的同意,方可向法院提交修改的決議以獲批準;若所有持債人都書面同意修改意見,則法院批準也可被免除。日本法律對于法定人數門檻沒有嚴格要求,“同意征求”法在日本更容易實現。
LIBOR停用時間所剩不多,亞太地區亟需減少或停止發行新的與LIBOR掛鉤的債券。若缺乏主動過渡,則可考慮使用“同意征求”法使債券發行人與持有人之間對條款進行修改和談判,以降低LIBOR向無風險基準利率轉換的風險。
注:
“遺留”債券合約(Tough Legacy Bonds)是指與任何貨幣的LIBOR利率掛鉤、于LIBOR停用后到期以相關貨幣計價、不具備恰當的后備方案、無法重新談判或修改的債券合同。
同意征求(Consent Solicitation)是指證券發行人向目前持有該證券股份的投資者發出邀約,通常是請求允許修改與該證券相關的條款。
(點評人:中國銀行研究院 蔣效辰)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銀行總行一級部門。研究領域涵蓋全球經濟、國際金融、宏觀經濟與政策、金融市場、銀行業發展等。)
責任編輯:戴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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