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殷劍峰(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浙商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王琪(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研究員)
自2018年“資管新規”及“理財新規”發布以來,我國銀行理財產品市場迎來大轉型:理財主體由商業銀行轉向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由固定收益型產品逐漸向凈值型產品過渡。
不過,上述兩項新規均是綱領性文件,對理財產品銷售管理的規定較為籠統,可操作性不足。為此,在《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管理辦法》實施2年之后,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理財產品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我們可以看作是“理財新規”在銷售規則上的延伸。
《辦法》明確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分為兩類:一類是銷售本公司發行理財產品的銀行理財子公司,即自營機構;另一類是接受銀行理財子公司委托銷售其發行理財產品的代理銷售機構,即代理機構,包括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機構。
對于自營機構,《辦法》規定不多,畢竟銷售自家理財產品合理合法。當下,銀行理財子公司最看重的還是線上渠道:優先選擇是自建平臺(包括官方網站、手機APP及微信公眾號)。官方網站方面,光大理財和招銀理財都上線了官方網站,不過目前還不能直接購買理財產品,仍須引流至銀行網站或APP;手機APP方面,交銀理財開發了小程序,青銀理財也發布了青銀理財APP;微信公眾號方面,銀行理財子公司均開通微信公眾號,但尚未打通銷售渠道。可以看出,在搭建平臺上,各大銀行理財子公司均有所動作,但都處于試水階段,若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線上銷售,還有很多工作需要完成。
對于代理機構,《辦法》規定的筆墨較多,同時也表明這是監管層重點關注的地方,總結下來主要有兩點,這兩點對理財子公司具有較強的操作建議:
第一點,《辦法》明確規定未經金融監管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直接或變相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這一點被認為是將來理財產品代理機構必須持牌經營,這對那些第三方代理發行機構是一個非常大的變化,并在以后會產生非常大的影響。
第二點,《辦法》明確,現階段代理銷售機構為其他銀行理財子公司和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這一規定保持了現有理財產品銷售制度的連續性和平穩性,但同時監管明確互聯網平臺及其他機構暫時被排除在外,也就是說在現階段暫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產品。這一點對于那些已經習慣于從互聯網平臺上購買理財產品的人來說是個不小的挑戰,他們獲取產品信息并購買產品的渠道將大大變窄,因為眾多中小銀行尚未形成自身的產品展示及銷售體系,其對于互聯網平臺還有較大程度的依賴。
目前,外部代理銷售理財產品主要有三大模式:一是銀行理財子公司選擇母行之外的其他銀行來代銷自己的產品,如招商銀行APP上線了建信理財、交銀理財多款理財產品,中信銀行APP代銷興銀理財的產品;二是互聯網銀行正逐漸成為理財子產品銷售渠道“新標配”,如百信銀行與光大理財合作落地首支開放式理財產品“錢包Plus”;三是互聯網平臺也成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著力開拓的重要渠道。2020年伊始,支付寶陸續上線了交銀理財、興銀理財、光大理財的多款凈值型產品,度小滿金融亦先后上架興銀理財、光大理財的多款產品。
然而,隨著《辦法》對銷售機構的劃定,也明確意味著支付寶、理財通、京東金融等第三方互聯網平臺公司現階段不能代銷商業銀行理財子公司的理財產品。不過,監管機構并未一刀切,對互聯網平臺還是留有余地:將根據銀行理財產品的轉型發展情況,適時將理財產品銷售機構范圍擴展至其他金融機構和專業機構。
我們認為,當下互聯網平臺正處于“整改”的風口,待“整改”完成且符合監管機構要求之后,監管機構或將重新開放互聯網平臺代銷理財產品的渠道。對于中小銀行及其理財子公司來說,與互聯網平臺合作是其最佳選擇:首先,自建平臺不僅成本較高,且影響力有限;其次,與頭部銀行合作效果適得其反;最后,只有與互聯網平臺合作,方能借助互聯網平臺線上化、年輕化、大流量的特點,打造自身理財品牌及其影響力。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浙商銀行首席經濟學家)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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