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消金公司利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民間借貸新規”)的施行已有一段時間,對于消金公司是否應當適用民間借貸新規的利率,司法實踐未能給出統一的答案。
對于消費金融公司的利率適用,颯姐團隊曾在上個月寫過文章分析,颯姐團隊的觀點是,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第二款,消費金融公司作為持牌金融機構不適用民間借貸新規。
為此,本文旨在結合沖突案例分析民間借貸新規施行以來消金公司貸款業務相關的司法判決,分享新的思考。
不受新規調整的依據
颯姐團隊認為,民間借貸新規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民間借貸司法保護上限15.4%的新規不適用于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而《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對消費金融公司的概念與性質作出了界定,屬于非銀行金融機構。
據此,消金公司的放貸不受民間借貸新規15.4%的限制。對金融借款合同起到調整效果的,還是最高法在2017年出臺的《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稱“金融審判意見”),即,調減超過24%的部分。
以江蘇省連云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在(2020)蘇0706民初4773號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民事判決書為例,判決支持了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關于按照年利率24%計算利息和滯納費的訴訟請求。
沖突的案例
根據颯姐團隊的檢索情況,多數法院在審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時,適用的利率保護標準仍是24%,但除了在網絡流傳曾引起爭議的溫州市某地區法院的判決外,消金公司的兩則判例同樣采用了4倍LPR作為司法保護上限:
其一,在成都市郫都區人民法院2020年8月3日受理的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訴盧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2020)川0124民初4746號民事判決書載明:“而對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主張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因盧某的違約行為給四川錦程消費金融有限責任公司帶來了資金占用期間的損失,故其訴請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應按雙方合同約定計算至本息付清之日為止,但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以不超過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限。”
其二,在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受理的湖南長銀五八消費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訴揭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2020)湘0104民初11196號民事判決書中載明:“本案中罰息的利率標準已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保護上限,本院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進行計算……”
分析與論述
且不論消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適用民間借貸新規缺乏法律依據,即便金融借款合同與新規不存在絕對的排斥關系,但前述案例的法律適用仍是存在錯誤的。
就(2020)川0124民初4746號民事判決書而言,案件受理日期為2020年8月3日,早于民間借貸新規的施行時間。根據民間借貸新規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本規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適用本規定。”據此,在新規施行前受理的案件,無論如何不應適用新規的內容。
那么,消金公司的金融借款合同適用15.4%利率的判決思路究竟出自何處?
颯姐團隊認為,金融審判意見提及24%數值是該類判決的思路來源。意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
“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24%的數值顯然出自原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司法保護上限,部分法院對金融審判意見的理解適用超出了文本的部分,認為該意見的精神是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司法保護上限應該相當。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終927號民事判決書指出:“按照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金融借貸利率不應高于民間借貸的利率,故金融機構的融資費用上限亦應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這也符合2017年8月9日印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第2條的司法指導意見精神。”
因此,消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適用15.4%利率的觀點源自金融借貸與民間借貸的市場定位和風險與利益一致的市場法則。
對此,颯姐團隊仍堅持此前的觀點,一方面,作為專業人士,相較于民間借貸的主體,金融借貸的各方主體顯然具有更高的風險耐受能力,前述的一致性原則在邏輯上是不完備的;另一方面,無論金融審判意見的精神為何,法院的判決至少不能與其現行的司法解釋文字規定相悖離,即,消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僅應被調減超過24%的部分。
寫在最后
司法解釋溯及既往的一貫做法本就令人困惑不已,而由法律固定的文字仍可偏移的事實則會使人惶恐不安。
颯姐團隊認為,法律應當維護安定性,保護交易雙方的信賴利益,本文所列爭議本不該成為爭議。我們期待有權機關對此作出進一步的恰當解釋。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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