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說實話,8月20日LPR四倍的消息一出,最撓頭的是各家小貸公司的老大。司法實踐中,確實按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對待小貸公司,從年化36%直降到15.4%很多小貸公司坦言:臣妾做不到。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向社會公布,引發熱議。以下談談對文件的幾點認識。
近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向社會公布。
確立小貸公司從事的是“金融服務”
由于小額貸款公司由本地金融監管機關批準(金融局),并非國家層級的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其金融機構的身份,在不同部門法視角下,有不同答案。
司法實踐中,保守地將小貸公司放貸認定為:民間資金融通,即民間借貸。受到彼時司法保護上限年化24%、36%“兩線三區”的限制。隨著今年8月20日,新司法保護上限落地,小貸公司放貸受到保護的利率上限也就縮水一半多。為此,某小貸協會甚至集體唱了一首《我們不一樣》,以反饋內心的聲音,回應很及時,86號文第一條就強調了小貸公司從事的是金融業務,潛臺詞為不是民間借貸。
監控資金用途
以往地方上的小貸公司,往往對資金用途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協助客戶造假,欺騙監管機關的檢查。
86號文強調,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項: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用途。颯姐認為,若增加承接類條款,對于小貸公司而言更有威懾力。
限制融資杠桿
86號文的第三條規定了小貸公司的對外融資限度: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倍,發債、ABS等標準化融資不得超過凈資產4倍。相較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的規定,此次限額顯然更為全面與嚴苛。
此外,颯姐需要特別提醒各位的是,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問題時指出,除非與86號文沖突,否則23號文等原小貸公司監管規定仍然有效。銀行業金融機構融資余額不超過資本凈額50%與新規的限制并不沖突,可見,未來小貸公司的融資杠桿將成為難題。
關于利率問題
即便小貸公司被司法實踐認定為金融機構,不按照8月20日LPR的4倍,即15.4%。但實際上,由于2017年8月4日《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金融機構放貸,超過年化24%部分可調減,由于當時的司法保護利率就是24%,實踐中,認為金融機構放貸起碼不能高于民間借貸利率。
這一點,我們也從某銀行在溫州一審敗訴里得到印證。
換句話說,即便小貸公司轉正為各方都承認的金融機構,在實踐中也很有可能還是逃不開15.4%的魔咒。
不過小貸公司的朋友也不必過于悲觀,在相關司法解釋調整之前,至少在法律適用層面,法院僅可調減超過24%的利率部分。現今的銜接期間,或許正是提起訴訟保護信賴利益的契機。
寫在最后
還有幾個細節,請大家注意。86號文不適用于網絡小貸,原因多方打聽,還是不詳。
文件的傾向還是降低利率,而非回復之前較高利率。同時,看到了小貸公司跟交易場所的違規行為,并直接說在明處。
颯姐堅決支持新文件,期待小貸公司的金融機構身份,早日被司法實踐認可。一起努力!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張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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