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jīng)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今晨,颯姐在《齊魯晚報》官方微博看到一則新聞:山東青島李女士,自2015年起用自己和親戚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的近900次飛機延誤,累計騙取保險理賠金高達300多萬元。據(jù)民警介紹,購買航班前,李某會對航班機當?shù)靥鞖膺M行分析,在網(wǎng)上綜合評論找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時再去看天氣,她在心里估摸后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爆F(xiàn)該女士已經(jīng)被南京某警方抓獲,且因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被刑拘。
隨即,颯姐在各大門戶網(wǎng)站搜索該案事實和訊問的相關視頻和信息,基本確認了《齊魯晚報》報道的事實,發(fā)現(xiàn)網(wǎng)友對該案民憤較大,下面做如下分析:
1. 李某行為到底是不是犯罪行為?
2. 李女士行為是否為法所不容許?
3. 此類案件出現(xiàn)的成因分析。
李某是否構成犯罪
李某涉嫌保險詐騙罪和詐騙罪,從僅有的審訊視頻中,可以聽到偵查員的辦案思路很有可能是:以自己身份信息購買的延誤險,涉嫌保險詐騙罪;以親友身份信息購買的延誤險,因親友不知道個人信息用于買機票(李某稱幫助親友買理財),而涉嫌詐騙罪。
我們先來分析涉嫌保險詐騙罪的部分,保險詐騙罪的法律淵源是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根據(jù)本案事實,比對法條,我們基本可以判斷,辦案機關很有可能選擇適用是第(一)款,若從第(一)款分析,“虛構保險標的”這里的“虛構”兩個字如何進行解釋?沒有真實的出行意愿就是虛構,還是在親友不知情的情形下使用其身份信息買延誤險就是虛構,值得商榷。
因此,本案的焦點是:李女士到底有沒有實行構成要件該當?shù)摹靶袨椤保?/strong>
航班延誤險,是附加在購買機票這一主行為之下的。從合同的角度講,航班延誤險是從合同附隨于主合同“購買機票”,而購買合同不以有真實的出行意愿為主觀要件,只要行為上支付了機票款,出票成功就意味著主合同成立。
舉個極端的例子,若一富豪到航空公司買票,聲稱自己只為哄女友開心,花了300萬包下一架飛機空飛,那么航空公司售票人員是否會賣給他機票呢?各家航空公司答案基本上是肯定的。
如果這架飛機因天氣原因延誤,富豪是否可以主張申請延誤險呢,why not?雖然飛機空飛,但保險公司也要按照合同辦事;不能因為“賠不起”而控告富豪保險詐騙罪。
買了機票,有權利不乘坐;享受服務是消費者的權利,而不是義務。
李女士購買機票而不乘坐,利用天氣惡劣等原因引起的航班延誤事實,獲取幾百元最高不超過幾千元的賠償;的確利用了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的政策漏洞。但自始至終,“機票”所代表的客運合同這一保險標的真實存在;李女士的行為并不符合前文列出保險詐騙罪五種行為類型的任何一種。因此,李女士的行為完全不是《刑法》通過構成要件禁止的犯罪行為。
既然連刑法上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都不是,更談不上“損害”;也談不上對行為進行“有罪”或“無罪”的評價了。
李某的行為有沒有造成法不容許的危險?
若讀者打開常用的旅游、機票App,很容易發(fā)現(xiàn),這些網(wǎng)站自己就把航班延誤作為射幸合同來娛樂,有時候甚至有點“博彩”的意味。
某App頁面中,直接標注有XX航空公司某航班某次飛行任務;用戶競猜:
A延誤小于19分鐘(含提前);
B延誤正好19分鐘;
C延誤大于19分鐘;
還設有“賠率”,可以拿現(xiàn)金購買,或以消費積累的積分進行“下注”。
而不論前述App的行為,還是本案李女士的行為,都并沒有對客觀存在的保險標的、保險利益發(fā)生任何影響;只不過是“拋開中間商賺差價”,直接找保險公司投保,依據(jù)網(wǎng)絡信息和自己的“估摸”來猜哪一個航班會延誤??陀^來看,李女士的行為,并沒有升高法益侵害的風險。
而從保險公司的視角來看,李女士購買的本來就是些高延誤風險的航班;針對這一客觀事實,保險產(chǎn)品設計時,精算師早就將其“打出富余量”;加上很多乘客買了機票+保險也不一定主張保險利益去索賠;結果來看,很難說造成了保險公司“較大”的經(jīng)濟損失。
所謂的900多次300多萬的資金,不過是眾多投保人資金的九牛一毛,早涵蓋在保險成本之內。利用航班延誤險的條款漏洞簽訂保險合同,顯然并不是刑法在此所不容許的風險。
保險公司+航空公司往往處于交易強勢地位,由于自己法務人員的疏忽或能力有限,造成了其提供的格式合同存在漏洞;消費者即使利用這一漏洞獲利,過錯也在于提供合同的保險公司+航空公司。不能因為出現(xiàn)了損失,就把責任推給消費者。
此類案件的成因分析
根據(jù)江蘇公共新聞頻道之“新聞空間站”的新聞報道,在電視臺公開播放的視頻中,我們發(fā)現(xiàn)案發(fā)是某保險公司報案,在報道中我們看到書面證據(jù)上印有N家保險公司的產(chǎn)品,也就是說900余起航班延誤賠付,是分散在不同保險公司之中的。
為何保險公司不糾正自己的合同瑕疵和理賠流程漏洞,或通過不當?shù)美劝赣傻椒ㄔ鹤匪?,而首先想到的是刑事報案呢?答案一目了然?strong>爭取“受害人”的法律身份,在總部和監(jiān)管部門檢查時,不會因此而影響前程和業(yè)績。
說實話,這十二年來颯姐也接觸過類似案件。保險公司或銀行對我們提出的要求往往非常奇葩,幾乎對于找回被騙資金的意愿并不強烈,主要是想方設法把自己要設定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在報案時十分講究技巧,一般而言,詐騙類犯罪是最優(yōu)選擇,因為苦主基本上就是受害人。
若按照經(jīng)濟學原理,誰阻卻風險發(fā)生的成本最低,法律就應當把這個負擔給誰。顯然,在航班延誤類涉刑案件中,保險公司+航空公司阻卻風險發(fā)生的成本低,只需要確認乘客已登機即可。而從乘客角度,我們不能要求每個人都是道德模范,克服人性中的貪小便宜,幾千年都沒訓練好。
因此,類似事件中,應當首先反思的是保險公司和航空公司,而不是兩個強勢機構槍口一致沖向一個發(fā)現(xiàn)了漏洞的普通人。
壯起膽子,若颯姐是該保險公司負責人,我還要專門感謝這位薅羊毛的李女士,她的出現(xiàn)讓我亡羊補牢,堵住漏洞,省了更多錢和時間,也留住了美譽度。
寫在最后
颯姐在看該新聞的留言時,發(fā)現(xiàn)網(wǎng)友同仇敵愾,想必對于保險公司和航空公司的積怨不淺,有位網(wǎng)友直言不諱:難道老天爺是共犯?當然,他指的是天氣不受人為控制,我認為這充分反映了老百姓樸素的法感情。
那就是,李女士雖然有錯,但不至于判刑,而且她還有一個疫情在家上網(wǎng)課的兒子,兩個罪名加在一起,若都成立,按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則,也許要10年+。捫心自問,真的要把這位母親關進監(jiān)獄判重刑嗎?懇請三思而后行。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兼任北京市網(wǎng)貸協(xié)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新浪財經(jīng)意見領袖專欄文章均為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新浪財經(jīng)的立場和觀點。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jīng)專業(yè)領域的專業(y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