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黃大智
最近,脫口秀演員池子(真名“王越池”)舉報某銀行“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一時間沖上微博熱搜。“大客戶”、“全國知名銀行”、“知名藝人”、“泄露個人隱私”……爆點實在太多,引來眾多吃瓜群眾。不過,與金融相關的瓜,歷來都不是簡單的吃完這個就去吃另一個,而是要秉承“順藤吃瓜”的原則,吃到更多更甜更有營養的瓜。
“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
雖然該微博熱搜已經廣為人知,但是為了完整性,我們還是先簡述一下該事件。
5月6日晚,知名脫口秀演員池子在其個人微博發布長文,回應與笑果文化解約一事,還順帶嘲諷了已經過了風口的P2P,以及發展尚處于早期的脫口秀“水淺甲魚多”,并表示目前情況就是“沒法開展任何工作,一直在和笑果文化打官司”。
但隨后一轉,池子指出在笑果文化寄給他的案件材料里面,發現了其本人在某銀行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他去咨詢了律師,認為笑果文化和涉事銀行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他給銀行打了電話討說法,竟被告知 “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
在池子發布的這條微博最后,附上了對笑果文化和該銀行支行的律師函。
隨后,5月7日凌晨,涉事銀行對此致歉,稱經核實該行員工未嚴格按規定辦理,在笑果文化要求查詢時提供了王先生(池子)的收款記錄,并對相關人員進行了懲罰處理。
“順藤吃瓜”
基本了解上述事件后,可以看到,個中重點并不在于池子與笑果文化的糾紛,而是被牽連進來的第三方——銀行。在沒有經過池子本人允許的情況下,笑果文化拿到了池子在該銀行的個人賬戶交易明細。該銀行及笑果文化都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
想要吃到明確的瓜,那就必須要明確其中的幾個關鍵點。
關鍵點一:一般情況下,個人賬戶交易信息要如何打印
一般說來,個人賬戶交易信息中涉及大量的重要信息,銀行都要求必須本人辦理打印業務,無法進行代辦。所以,想要打印個人賬戶交易信息,有以下幾種方法:
第一種是線上方式,用戶可以通過手機銀行/網上銀行,自助選擇賬戶交易信息進行打印。這種打印文件印有電子公章,具有法律效力。然而,在實踐中,僅有部分銀行而非所有銀行支持這種線上的服務方式。同時,鑒于這種信息的重要性,打印文件發送到電子郵箱中是進行加密傳輸,用戶需要在手機銀行/網上銀行上獲取解鎖方式后,才可打開文件。
第二種是線下自助方式,也就是通過銀行網點中的自助服務終端打印機,用戶只需要有銀行卡和密碼,即可自行打印。但在實踐中,各銀行有不同規定,有的銀行需要網點中的相關主管人員進行授權操作;有的銀行無需授權,但可選擇的賬單期限有限,如只能打印3個月內的交易明細。
第三種就是到銀行柜臺打印,無論是銀行的高柜(帶有防彈玻璃的)還是低柜(開放式的),都可以辦理該業務。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是本人持銀行卡、身份證,部分銀行甚至需要進行人臉識別等多重驗證方式,才可以打印。
當然,在特殊情況下,如銀行賬戶的本人是老人、小孩或不具備行動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等情況下,監護人可以在提供相關證明后,代為辦理。但這種過于特殊的情況,我們暫且不做討論。
以上這些方式都是基于合法合規的前提下,用戶本人進行個人銀行賬戶交易信息打印的方法。
但是根據銀行給池子的反饋“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可以說明打印的交易信息并非是基于池子本人的意愿,這也就有了接下來的關(ji)鍵(xu)點(chi)二(gua)。
關鍵點二:非常規手段,個人賬戶交易信息的打印和獲取
非常規手段進行交易信息的獲取和打印,既有合法合規的方式,也有違規的方式。
第一種是合法合規情況下,公安機關、法院等權力機構進行“財產保全”(俗稱凍結財產)。財產保全的關鍵問題在于提供被保全人的財產線索及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在池子與笑果文化的合同糾紛中,若笑果文化作為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請對被保全人(池子)做財產保全申請,除了需要提交擔保、保全申請書等材料外,最重要的便是“被保全人的財產線索”,而與之相關的除了房、車相關信息外,便屬銀行賬戶交易信息最為重要。當無法提供相關線索,便可申請法院等相關機構進行對被保全人的財產線索進行查詢。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如此,這種個人的賬戶交易信息也不應被笑果文化掌握。也就是說,即便笑果文化的保全申請執行了,其所提請的“財產線索”不可能、也不應該出現在笑果文化公司的掌控中。
第二種,違法違規的方式,也是眾多網友猜測的最可能的一種,銀行員工應笑果文化請求,私自為其打印池子的個人交易信息,而這也被該銀行隨后“對池子的致歉信”回復所證實。其中的原因也很簡單,正如“這是配合大客戶的要求”的回復一樣,笑果文化作為該支行的重要企業客戶,且知曉池子的姓名、身份證、銀行賬戶等信息,銀行員工出于維護大客戶的心理,應其所求也不足為怪。而這種方式顯然是違背了人民銀行及銀保監會的有關規定,甚至涉嫌觸犯《刑法》235條之一的規定“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至于有人奇怪,既然笑果文化可以通過法院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申請人(池子)的財產線索,為何要甘冒風險,自己去查詢池子的賬戶交易信息。其中涉及到,在申請財產保全后,從銀行及不動產交易中心等機構反饋查詢結果需要一定的時間,時間成本很大,所以以申請人自己提交的相關的財產線索為最佳。
一般情況下,吃瓜行動也就到此為止了,接下來就是處罰甚至賠償、監管進場整治、事件平息等情況。
但鑒于金融活動和金融信息的特殊性,我們仍然有必要做一些進一步的說明。
這個放在奇葩說里,大概就是升華的部分了,要脫離事件本身,提高境界。
而需要探討的,自然是池子及大眾所關注的“侵犯個人隱私”的問題,特別是金融消費者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的問題。
任重道遠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
如果將“銀行個人賬戶交易信息”進一步細分,其實質上是個人金融信息。在央行2020年2月最新發布的《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技術規范》中指出:
個人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機構通過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或者其他渠道獲取、加工和保存的個人信息,包括賬戶信息、鑒別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借貸信息和其他反映特定個人某些情況的信息。
與其他個人信息相比,個人金融信息與個人資產、信用狀況等高度相關,一旦泄露,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造成的威脅更大。因此,監管十分重視對于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
事實上,早在2007年,央行就開始陸續通過《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文件,開始了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據不完全統計,至今已有十部相關的部門規范、規章制度等監管辦法,對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做出了相關規定(見表1)。
除了正式的監管文件之外,央行的各級領導也在各種論壇、工作會議中強調要加強個人金融信息的保護,這些無一不顯示了監管對這項工作的重視,并且也透露著“個人金融信息安全監管趨嚴”的信號。
但從實踐來看,我國目前在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方面仍存在很大不足。例如,缺乏統一的上位法,對于違法機構和個人的法律追究機制也尚不健全,進而頻繁出現金融機構、外包機構員工利用客戶個人金融信息非法牟利的現象,也間接的導致了數據的大面積泄露,危害金融體系的安全運行。
遠的不說,今年4月份就流傳著涉及國內多家銀行的數百萬條客戶數據資料,在暗網被標價兜售。盡管經過涉事銀行的核查比對,與真實數據信息不符,但銀行用戶個人金融信息的安全如何保障,仍在持續引發全民關注。
此次“池子訴銀行侵犯個人信息”事件引起廣泛關注,絕不僅僅是一個娛樂圈+金融圈的八卦,而是大眾對于自身信息,特別是個人金融信息保護意識的進一步提高。
值得期待的是, 2019年下發征求意見稿后,正式的《個人金融信息(數據)保護試行辦法》或許將在2020年出臺,這意味著金融機構將有“法”可依,個人金融信息也將得到更好的保護。
或許,類似此次“池子訴銀行”的事件也將不再發生。
(本文作者介紹: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遼寧大學應用經濟學碩士)
責任編輯:張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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