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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颯:實業系P2P如何防止涉眾法律風險?

2018年10月15日14:19    作者:肖颯  

  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微信公眾號kopleader)專欄作家 肖颯

  我們建議各大集團在發現端倪之后,就要制定解決思路,不能限于“腳痛醫腳”,要有人負責與出借人的溝通及輿論、有人負責與監管和司法機關的溝通、有人負責資產變現或調配資金,三者不可偏廢。

  隨著時間軸的推進,我們發現實業系(由實業公司為母公司、關聯公司或應用場景)的P2P平臺法律風險呈現新特點。對比上一波“小貸公司”互聯網改造而來的網貸平臺(缺乏場景和實業支持而逐漸凋敝),而實業集團系網貸平臺在“雷潮”之后,呈現出:總體風險可控、流動性問題突出、企業組織架構完整、人員知識結構不完整等特點,針對如上特點,我們給出一些建議和意見,僅供諸位老友參考。

  1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人類最偉大的發明是:協作分工。出于對法律風險的厭惡和恐懼,在面對真實審訊時,不同層級的管理人員都會“供出”上一級,依次類推,直到延伸到公司幕后人物。隨后,公安機關將順藤摸瓜,找到公司行為的決策者——實際控制人

  鑒于人性,不可能期待“兄弟們自愿頂包”的可能性(腦補:囚徒困境)。因此,在一些互金案件中,我們發現實際控制人把很多角色都承攬在自己身上,一邊應對“出借人來訪”,一邊談項目合作,還得防止“經偵來敲門”,這種做法往往“事倍功半”,效果甚微。

  我們的實戰經驗是:各司其職,謹慎穩妥。出現重大法律風險后,公司人員的穩定性具有戰略意義,建議留下總經理或董事長,由其承擔應對“涉眾問題”+“PR問題”的壓力;而,實際控制人一般具有擅長宏觀、不擅長微觀(說透一點,老板不善處理細節,不耐煩)的特性,我們不建議其做自己不擅長的事情,應該專注于處置資產、回流資金等核心問題,不宜把有限精力分散。

  2回流資金是核心

  實際控制人的工作是確保整個“清退方案”順利完成的關鍵。對于大型實業集團而言,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的經濟情況也常常“捉襟見肘”,基本上屬于哪個孩子哭的響,就給哪個孩子吃奶的情勢。

  由于互金平臺(除拿自有資金放貸之外)的通病是“涉眾”,也就是從社會不特定多數人的口袋里融資或協助他人融資。老百姓的錢,拿著容易,用著難,一旦本金回收困難,則有可能引發區域性“不穩定”事件,這是紅線。

  紅線是不容逾越的,因此,對于互金平臺的資金需求,應該是整個集團“資金調撥”的最優先級。

  3協商結果落實到紙面上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多年法治節目的熏陶已經讓民眾對于“留取證據”有了較高的敏感性。

  既然如此,將每一步協商達成的意向,落實到紙面上有其專門的意義。在司法實踐中,這些“協議”“備忘錄”也會成為案件的證據,進入卷宗。

  請注意,雙方讓步的內容“是否可實現”,就是協商能否推進的重點。

  如果平臺或集團答應了某種財務要求,但因資金周轉問題無法推進,那么,“狼來了”的故事老百姓都耳熟能詳,一旦喪失對企業的信心,則會將情勢推入深淵。因此,飲鴆止渴的協議沒有現實意義。

  最優的辦法是“小步快跑”,一點一滴記錄平臺努力和金融消費者“諒解”的過程,呈現良性解決的趨勢,也便于監管機關和司法機關判斷平臺老板的“主觀心態”,同時,掌握金融消費者的行為及心理趨勢。

  4知識結構失衡,帶來尷尬

  有些平臺老板說,我們是在做創新的事情,社會各界應該支持和寬容。這句話乍聽上去有道理,可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知道:創新首先代表著風險,90%以上的創新有失敗的風險。

  因此,創新比的不是誰更“腦洞”,誰膽子更肥,誰的規模更大,而是誰能把風險控制住、駕馭好

  至于風險,種類繁多,我們只講能夠預防的風險之一:法律風險。

  在法律風險中,最危急的是刑事法律風險,而這又是平日商界普遍忌諱的事兒,因此,很少有企業家精通刑事法律條文,更不要提經驗了(也許教訓有些)。我們建議實業集團體系內,重視刑事風險的教育工作,分層次培訓。

  對于普通員工進行刑事訴訟法程序的普法教育;對于中層及高管進行案例教學,將重點罪名進行剖析,以達到基本了解其從事行業常見刑事風險的目的;對于實際控制人或董事長,在案例教學基礎上,建議進行模擬問答和演習,以達到遇事不慌,有足夠知識儲備可以做出較優決策的目的。

  5寫在最后....

  很明顯,這一波互金平臺的資金困難風波,并非一日之寒。

  也能夠看出,純旁氏騙局的偽平臺已被滌清,對于實業集團系的網貸平臺等而言,大家的初心不是為了“騙取錢財”,還是有可取之處。因此,處理這類平臺時,各方的態度相對比較“容忍”

  但是,出借人及其他金融消費者(普通的自然人)的財產權,是受到某種傾向性保護的,畢竟生存權最重要。因此,能夠及時、足額償還金融消費者的資金或者給予某種足額等價物,顯得尤為關鍵。

  我們建議各大集團在發現端倪之后,就要制定解決思路,不能限于“腳痛醫腳”,要有人負責與出借人的溝通及輿論、有人負責與監管和司法機關的溝通、有人負責資產變現或調配資金,三者不可偏廢。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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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關鍵詞: 金融 P2P 網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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