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學術委員會主席 黃益平,聯名作者王靖一
十年前,P2P甫進入中國之際,美國的FinTech監管也處于不完善狀態。行業除了面對雙層監管機制的制約,還有公平正義原則對數據的限制、相關法律對于模型方法的隱性限制。如今中美兩國P2P行業呈現不同的局面,差異體現在什么方面?目前中國P2P行業暴露出的巨大風險,美國在FinTech領域的監管能給中國帶來什么樣的啟發?
與美國相比,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規模更大,在一些技術領域比如支付處置能力等也更領先。這主要是基于三個方面的原因:市場空白大、技術發展快和監管適度。互聯網金融行業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但行業發展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對發達,網絡貸款比較混亂、股權眾籌基本沒有做起來。未來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發展可能會呈現多樣化,既有大而惠,也有小而美;既有專注tech,也有直接做fin。
美國的監管框架,一方面消除了金融科技領域的一些潛在風險,另一方面也極大地限制了這個行業發展的空間。顯然,在風險控制方面,我們應該向美國學習。但我們也應該為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留下足夠的空間。客觀地看,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實實在在地滿足了實體經濟的一些需求,在助力普惠金融發展方面的作用尤其明顯。同樣,如果對數據管制過嚴,大數據分析就無從談起,但如果聽任商業機構任意侵犯個人隱私,也會釀成嚴重后果。
因此,監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創新與穩定之間的關系,既保證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會風險,起到真正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
積極支持穩健的金融創新
美國的監管在控制金融科技的風險方面做得比較好,但在支持創新方面顯著不足。中國的互聯網金融行業做得更大,一個根本的動力還是創新,同時金融監管部門在部分領域的政策制度也及時跟進(如第三方支付領域),其實是一個變相的市場化的過程,在技術層面則利用移動終端和大數據,幫助解決金融交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無論在美國還是中國,絕大部分金融資產都還在傳統金融部門手中,即便中國發展最快的第三方支付,2016年也只占銀行電子支付交易金額的4.4%。所以無論從普惠金融還是支持實體經濟的角度,互聯網金融都還有巨大的成長空間,其發展又會推動行業向技術驅動模式的整體轉型。中國的先發優勢來之不易,應當繼續發展。
未來的監管要嚴密防范風險,同時也要積極支持金融創新。我們構建新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框架,應該考慮盡量在兩者之間求得平衡。首先是監管方式要創新。互聯網金融的風險傳導廣、快,靠傳統金融監管的做法比如定期送表表、現場檢查等,效果就會打折扣。因此,需要考慮將數字技術運用到金融監管上來(RegTech)。比如考慮將監管信息系統和互聯網金融公司的數據庫直接對接,監管部門可以實時監測運行狀況,分析金融風險。
另外是支持金融創新。過去我國互聯網金融創新的一個大的背景是監管缺位,這個歷史不可能再重復。創新可以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比如“監管沙盒”的做法,監管部門給互聯網金融公司發放有限的牌照,允許創新,如果成功,可以發放完全牌照并推廣到全行業。如果不成功,就取消牌照。還有其它一些做法比如“創新中心”和“創新加速器”等,原理也都差不多。
近日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以下簡稱FCA)針對運行一年多的“監管沙盒”機制給出評估報告,其結論顯示“監管沙盒”通過促進市場有益的競爭競爭,為消費者和其他金融服務用戶帶來更好的價值。一些指標表明,“監管沙盒”開始對現有金融服務的價格和質量方面產生積極影響。例如,不少企業將區塊鏈技術運用于跨境支付,為消費者帶來縮短到賬時間和降低匯率等顯著好處。還有一些機構測試讓消費者使用生物識別技術支付、登錄和驗證身份,或是將面部識別技術應用于投資顧問領域的風險評估服務。FCA希望并鼓勵在“監管沙盒”的有益創新能走向市場,為消費者帶來更多福利。
無論是哪種方式,都要求監管部門和從業機構密切合作,因為對雙方來說,這都是一個新的實踐。
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必須設置準入門檻
雖然美國的FinTech行業沒有做得特別大,但基本的監管框架也保證不會出現大的風險。金融安全是經濟安全、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準確判斷風險隱患和保障金融安全十分重要。因此,金融業是經濟體系中受到嚴格監管的部門。這一點,對間接融資如銀行業和保險業是如此,對直接融資如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同樣是如此。從這個角度看,雖然我國的監管政策對P2P網貸平臺定位為信息中介,但備案制是否足夠?這一點是值得商榷的。進一步需要考慮的問題是,在實行備案制的前提下,還需要制定一些什么樣的監管措施,防范潛在的風險?
歸根到底,不管互聯網金融做了什么樣的創新,其所從事的業務在本質上就是金融,而金融就需要嚴格的監管。更重要的是,互聯網金融還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業務跨區域、跨行業,風險傳導既快又廣,二是互聯網金融業的一些參與者識別與承受風險的能力比較低。因此,對互聯網金融公司實行牌照管理就變得尤為必要。現在再看過去幾年發生的一些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案例,如果有基本的資質審查和日常的監管程序,這些風險有可能是可以得到避免的,至少風險不會變的這么大。
對于互聯網金融要實行牌照監管的建議,無論在業界還是在監管部門都有些不同的聲音。業界的擔憂是如果按照傳統的方式來管理互聯網金融行業,創新也就無從談起。監管部門則擔心根本沒有足夠的資源來監管每一家互聯網金融公司。這兩個擔憂都是有道理的,政府可能需要大幅度增加監管部門的編制和經費,而監管部門也應該有條件地支持金融創新。
既然要實行牌照管理,就要發牌照。監管部門嚴控投資公司牌照,造成了很多做智能投顧的公司無證上崗的現象。這是非常不利于行業發展的,既然要管理,就應該明確門檻,給符合資質的公司發放牌照。而對于無牌照執業的公司應該堅決取締,否則有法不依,后患無窮。對于一些已經發出去的牌照,卻又沒有很好展開業務的公司,應該及時收繳牌照,這個問題在第三方支付領域比較普遍,牌照變成了一些公司尋租的工具。
對于一些尚未建立明確的監管政策框架的業務(比如股權眾籌、資產管理)也應加快制定規則,為實踐中已開展的互聯網金融業務劃清合規邊界,避免業務跑偏異化。
提高“透明度”并實施“投資者適當性”監管
牌照管理只是對互聯網金融進行有效監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強事中與事后的監管。除了銀行和保險,互聯網金融的大多數業務都具有明顯的直接融資的特征,即參與者自主決策、自主承擔后果。而對直接融資的監管有兩個基本要求,第一是增加透明度。金融交易最大的困難是信息不對稱,個體市場參與者很難充分了解一個金融交易和一個金融產品的方方面面,監管政策需要幫助解決這個問題。監管政策對傳統金融業的財務報表和其它信息披露要求,都是為了提高透明度。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應該采取類似的措施,除了類似的報表和披露,由于互聯網金融的流程往往更加復雜、隱秘,應該考慮實施穿透式監管,清楚地展示資產管理、第三方支付和保險等業務的資金流向,保證合規、透明。
第二是的“投資者適當性”,這主要是因為并非每一個金融產品都適合于每一個市場參與者。比如,如果一個金融機構將大量高風險的金融產品賣給風險承受力非常低的退休人員,這是非常不負責任的行為。近期受到很多詬病的“校園貸”的一個問題就是變相地放“高利貸”給沒有穩定收入的學生,這跟2007年以前美國盛行的“次貸”沒有根本差別,后來造成了嚴重的次債危機。像這樣很容易造成嚴重金融甚至社會問題的互聯網金融公司理應受到監管部門的“懲處”,雖然我們也承認,并不是所有的“高利貸”都是不合理的。前一段時間沸沸揚揚的數字貨幣(ICO)業務是另一個的例子。而判斷一筆金融交易合理不合理,從監管的角度考慮,除了看是不是合規,另外就是看“投資者適當性”原則。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政策要統一、協調
互聯網金融基本上都是混業監管,這跟我國目前實行的分業監管的政策框架并不匹配。而在一些領域比如P2P網絡貸款平臺,實行銀監會和地方金融辦(地方金融監管局)雙頭監管的體制,這樣的格局,既是中央、地方各司其職的要求,也是中央監管部門在資源約束下的選擇。但事實上,互聯網金融公司跟傳統的小貸公司并不一樣,一旦業務平臺建立起來,其業務不會局限在獲取牌照的地區。
互聯網金融監管政策的協調應該考慮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框架內設立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協調機制,這樣起碼可以保證“一行三會”和地方金融監管局一致行動,互相配合。二是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政策。無論監管政策實施主體是“一行三會”還是地方金融監管局,標準應該是全國統一的。否則的話,容易造成監管政策的洼地,鼓勵監管套利,而任何金融風險的后果依然會是全國性的。三是不應重復美國各州獨立發放牌照的做法。各省市單獨發牌照,對傳統金融機構尚且可行,對互聯網金融機構就非常不合理。因此一旦發放牌照,應該就是全國性的,除非設置一些特殊的區域性限制。
盡快建立豐富完整、市場化的征信體系
如前文所述,在美國,三大征信局和FICO等征信系統在FinTech發展中起到了大規模獲客、全面數據獲得、評價標尺等作用。征信系統是公共基礎設施,應該向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開放(當然在個人授權的前提下)。考察團認為,跟美國相比,征信系統在中國還有另外兩個方面的作用。
其一,決定獲客途徑。當我們批評美國緩慢昂貴的直郵系統推高了獲客成本的同時,值得注意的是,快遞業的發展使得傳統依賴郵政編碼的投遞系統基本失效,而數字時代獲客的主要手段手機號碼,則并不是完全的公共品,大公司依靠自己龐大的其他服務與其所建立之場景可以輕易獲得,而初創公司則很難通過正規渠道大批量獲得手機號碼,遑論基本信用信息。不加選擇的群發與購買數據黑產的成本,不見得比FICO加直郵來的低。
其二,產品標準化的支撐。美國FinTech發展值得中國羨慕借鑒的一點就是其產品的高度標準化,比之中國幾百個平臺上千種信貸產品,標準化的產品在吸引機構投資、保護出借人利益與便利監管上有強大的優勢。傳統金融的發展不足使得短時間內中國很難借鑒美國道路完成產品的標準化,而如果建立基于大數據的豐富的征信系統,實現大數據的標準化,則無疑對進一步的資產標準化有強大的支撐作用。
征信體系往往是通過會員機構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打破各機構間“信息孤島”。美國征信最有特色的地方,是從三大征信局到FICO都是私有上市公司,通過市場化的方式構建了世界上最發達的征信體系。
結合中國國情,一方面,應考慮改變現在P2P平臺不能接入央行征信系統的現狀,推動符合條件的機構接入征信系統。另一方面,既可以考慮通過行業協會牽頭,也可以考慮效仿美國通過民營企業的方式,結合政府和市場化的優點,促進信用信息有效整合和合法運用。另外,對于商業機構所積累的征信數據,可能需要分開來對待公共品和準公共品。
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利用大數據分析之間求得一個平衡
美國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和對貸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數據分析可以發揮的作用。而中國的現實是隱私及個人數據保護體系尚不健全,盜竊、詐騙等現象較為嚴重,商業機構濫用個人、企業數據的行業亂象高發頻發。
在目前行業發展的情況下,需要盡快明確的,是以用戶為核心的數據采集和使用原則,完善數據使用及監管機制。美國公司審慎使用社交數據、不使用隱私數據,一方面是嚴刑峻法監管在前,另一方面則是征信系統提供了可用的基本數據,正規化的收集、管理、授權及使用規則的確立,才是打擊數據黑市黑產的最佳方法。
同時,也應避免學習一些過時的法律規章,在數字時代,順應時代發展的規則才會被真正遵守,強行教條只會徒增發展的阻礙。
應該建立以用戶為核心的原則,用技術的手段把這個原則貫穿到數據使用的生命周期中去。一旦個人需要金融服務,可以向金融機構開放個人信息,機構在保護好用戶隱私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的方法判斷潛在客戶的信用。
P2P改善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服務
考察團發現,即便在美國,P2P (market palce)網貸平臺作為純粹的信息中介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客觀事實是,任何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在網貸平臺上投資,肯定是要同時考慮產品與平臺的信用的。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不可能對分散、小額的投資逐個做甄別,最后只好主要根據平臺信用來做投資決策。我國的信用文化尚不發達,純粹的中介平臺實施起來就會更加困難。
P2P借貸設計思路的小額分散技術上講只能分散平臺內不同借款人間的個體風險,而金融自身的風險,則無法通過在平臺內的小額分散消除。所以,監管政策定位網貸平臺為信息中介,強調不能做資金池,沒有期限錯配,要求資金托管,這些安排可以減小擠兌的風險,但從美國P2P的發展教訓可以看出,在借貸風險爆發的情況下,由于對平臺的擔憂可能導致后續資金枯竭,造成平臺的萎縮。美國P2P的發展值得我們借鑒,一條路是逐漸向銀行模式靠攏,發展穩定的資金來源,另外一條龍是更多的轉向Marketplace Lending,即以吸收機構投資者的資金為主,或者轉向網絡小貸公司的模式,通過ABS、債券等產品在市場融資。
更好地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在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至少可以從三個方面發揮作用。
首先,行業協會連接在監管與從業者之間,有利于二者信息溝通。由于一行三會自身很難打通,行業協會可以有效地互聯網金融公司與監管機構間進行信息傳遞與效果反饋。
其次,行業協會可以使得監管政策的落地更加平緩。行業協會在政策制定與執行中,起到了緩沖層的作用,對于行業的平穩過渡,有著重要作用。
最后,行業協會某種程度上可以成為監管實驗的沙盒。監管規則制定對行業的影響無法預估,而行業協會小范圍內的實踐反思則可以優化相關政策。例如目前銀監會發布的P2P信息披露指引,就充分吸收和借鑒之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出臺的P2P信息披露方面的自律規則。
本文章節選自《美國金融科技考察報告》,作者為中國金融四十人論壇(CF40)&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學術委員會主席、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IDF)主任黃益平及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博士研究生王靖一。報告首發于2017年11月3日晚至4日的IDF第二屆年會。
報告的第一手資料建立在實地調研基礎上。2017年8月22日-25日,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SFI)及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IDF)組織美國金融科技考察團,對舊金山金融科技企業及監管機構展開訪問與考察。
考察團成員來自監管機構、學界和國內領先的金融科技企業,由CF40&SFI學術委員會主席、IDF主任黃益平帶隊,成員包括SFI執行院長、CF40秘書長、IDF常務副主任王海明,CF40成員、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長孫國峰,SFI學術委員、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戰略研究部負責人肖翔,SFI理事單位代表、螞蟻金服首席戰略官陳龍、陸金所副總經理毛進亮、陸金所董事會秘書徐風雷、宜信高級副總裁劉大偉、信而富聯合創始人王光宇,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沈艷、黃卓等人。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中國經濟研究中心教授)
責任編輯:楊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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