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莫開偉
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發布《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簡稱《辦法》),共7章60條,包括總則、業務經營、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非正常經營企業退出、監督管理、附則等;對小額貸款公司業務范圍及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單戶貸款余額上限、“通道”業務、外部融資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范。
可以說,《辦法》是國家金監總局成立之后重新對小貸公司的一次監管立規,被坊間稱為小貸公司監管“新規”,所有條款都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對提高小貸公司風險管理和合規經營水平、夯實小貸公司可持續發展基礎以及將小貸公司引向健康可持續發展軌道將起到重要作用。
尤其,對小貸公司催收行為更是給予了硬性規定,進行了強有力的約束,即對小貸公司六類催收行為明令禁止: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實施催收;采取暴力、威脅、侮辱、誹謗、恐嚇、跟蹤、騷擾、誤導、欺騙等手段實施催收;非法占有、處置借款人的財產;散布借款人及保證人的隱私,違反有關規定公開借款人及保證人的身份、住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聯系人等相關信息;向負有履行債務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外的其他主體催收;其他以非法或不正當手段催收貸款的行為。
監管機構為何對小貸公司六類催收行為進行明令禁止?總體說,禁止六類催收行為,算是抓住了小貸公司監管的核心,更是防止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異化的關鍵環節。因為,只有確保小貸公司催收行為合規,才使得小貸公司與國家正規金融機構的信貸行為保持一致性,始終堅守催收的法治與文明,不會逐漸演變為涉黑性和暴力性的非法金融組織。具體看,禁止小貸公司六類催收行為的“法理”基礎主要體現在四方面:
首先,這是避免小貸公司經營性質異化的重要手段。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它是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按照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制定的相關條件進行審批的,是擁有正規牌照的金融機構,經批準設立的小貸公司的所有經營行為都必須符合相關金融法規以及國家法律規范;且我國金融經營機構除了追求自身的經營利益之外,還要承擔金融組織的社會責任性,不能隨心所欲。顯然,小貸公司與其他非法金融組織(機構)具有本質區別,其一切經營行為必須在金融法規允許的框架之內。因而,只有對小貸公司催收行為進行強力的監管約束,才不會使其成為只追求自身利益的非法金融組織;否則,為達催收之目的,采用違反法律規范的六類催收行為,小貸公司就完全有可能演變成只顧自身利益、不惜采用非法手段達到催收之目的的非法金融組織,這不僅為一些不法之徒混跡其中非法牟利創造了契機,也會將小貸公司推向眾之的、萬劫不復的經營深淵。
很明顯,小貸公司原本就是普惠金融方式,六類催收行為的存在使其背離創設的初衷,完全喪失普惠經營理念,不僅會導致催收行為的異化和變味,也會加重小貸消費者的經營負擔,使小貸公司無法體現金融服務的人民性和政治性,只會成為資本牟取暴利的工具。由此,防范小貸公司經營異化,必須嚴厲禁止六類催收行為。
其次,是小貸公司自身規范發展贏得市場競爭和社會認可的必然要求。小貸公司之前經營存在的問題告訴我們,由于對催收行為沒有進行嚴格的規范約束,加上地方金融監管機構監管力量不上,使得不少小貸公司在催收中出現了違規違法行為,比如暴力催收、騷擾式催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利用非法軟件進行騷擾、威脅恐嚇借款人等催收行為,這些行為存在引發社會公眾對小貸公司頗多詬病,對小貸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埋下了諸多隱患。因而,對小貸公司催收行為進行嚴格規范約束,將其引向合規合法軌道,顯得尤為迫切和重要。
而如果對小貸公司六類催收行為依然監管過軟,或者聽之任之,小貸公司在未來催收中可能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只會越來越嚴重,經營劣跡也會越來越突出;尤其一些小貸公司為達催收之目的不擇手段,無所不用其極,則會使其經營走向金融的反面:引發越來越多的金融消費者強烈不滿和反對,會受到全社會廣泛詬病,更為廣大金融消費者所不恥,這只會使在原本激烈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的小貸公司生存之路越走越窄,因為六類催收行為會讓越來越多的人不敢與小貸公司打交道,小貸公司獲客的能力將越來越弱,最終只會被無情的金融市場淘汰出局。
再次,是確保廣大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強有力“法律武器”。能否保證金融消費者權益,是檢驗小貸公司是否健康發展、是否為社會弱勢金融群體服務的“晴雨表”;如果六類催收行為不禁止,小額貸款人的權益就會被肆意踐踏,不僅使小貸公司金融服務的社會屬性得不到很好、全面的體現,而且還會使小貸公司利益與金融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形成對立,容易使金融走向人民群眾的反面。之前,因為對六類催收行為“失之于寬、失之于軟”,引發了大量涉黑暴力催收案件、導致諸多金融消費者信息被泄露,更讓不少參與小貸公司貸款的民眾陷入債臺高筑、甚至家庭人亡的絕境。
顯然,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絕對不是一句空話,禁止小貸公司六類催收行為就是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最有效保護,當金融消費者遭受六類催收行為侵害時可及時向相關監管部門舉報,也是金融監管部門查處小貸公司違法催收行為的有力證據。只有金融消費者掌握了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小貸公司催收才不敢亂來,金融監管的威懾力才得以體現,小貸公司規范發展的“春天”才可能到來。
最后,也是體現金融監管“長牙帶刺”“有棱有角”、以及增強監管威懾力的現實需要。近兩年,監管機構一直奉行嚴監管要求,尤其是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成立形成“四級垂管”監管架構之后,全面強化“五大監管”,嚴把準入關口、嚴密風險監測,嚴格執法,敢于亮劍?,?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和?提升監管質效?,而小貸公司無疑是金融嚴監管的重要一環,明令禁止小貸公司六類催收行為,實際就是金融監管部門敢于監管“亮劍”的表現,更是金融監管膽氣的全面釋放。只有禁止六類催收行為,才能有效斬斷金融違法行為的亂源之一。
更要看到,小貸公司具體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審批與監管,金融監管實行“屬地原則”,“誰審批、誰負責監管和風險防范”,實行審批與監管的權責對等,這實際上等于將審批權交給地方,也將監管責任壓給了地方,明令禁止六類催收行為,實際上給了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實施小貸公司監管的“總指針”,可以避免小貸公司催收監管上的走形變樣,使全國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在催收監管上步調一致、寬嚴一致,有利形成對小貸公司嚴厲金融監管環境,避免全國各省(市)在小貸公司催收監管上的各自為政局面,推動小貸公司健康可持續發展。
(本文作者介紹:知名財經評論人、獨立經濟學者)
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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