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見領袖 | 劉曉春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是今后一段時期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綱領性文件,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明確了方向和原則。全面落實《決定》要求,需要在改革過程中不斷有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
服務實體經濟,服務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金融的使命和目的,同時也是金融使命和目的的前提和基礎。所以,金融領域落實《決定》精神,不能就金融論金融,而必須著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全局探索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之路。
發揮金融配置資源的功能
“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市場配置資源的渠道或手段主要就是金融。金融要發揮配置資源的功能,完全依賴于市場機制的作用。計劃經濟時代也有金融機構,因為沒有市場機制,金融機構只是根據國家計劃辦理業務,并沒有發揮配置資源的作用。有市場,但市場機制不暢通,金融所能發揮的作用同樣是有限的。經濟穩則金融穩,金融活則經濟活,正是金融和市場關系的體現。發達的金融,一定與發達的市場相伴生。
市場失靈是市場固有的現象,原因可能是人們對個別市場現象、社會事件判斷形成的恐慌情緒,可能是某個系統重要性機構發生風險的外溢效應,可能是舊的發展模式、行業模式走到盡頭,也可能是政府不當干預等等,計劃經濟可以說是一種市場失靈的極端形式。
理論上,市場失靈可通過市場的自我調節重新恢復活力,但恢復過程無論長短,必然會造成對相當范圍社會、社會成員一定程度的損害,這種損害有時可能會導致一個社會的崩潰。因此,當市場失靈到一定程度時,需要發揮政府的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目的在于修復失靈的市場,不是以政府擠壓市場,甚至替代市場。所以,政府管理宏觀經濟的要義是采用一切手段利用市場機制、激活市場機制以達到修復市場的目的,也即是《決定》所說的“既‘放得活’又‘管得住’,更好維護市場秩序、彌補市場失靈,暢通國民經濟循環,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即使是為了實現產業政策等戰略目標,政府所有政策也是要利用市場機制、激發市場機制以實現目標。
事實上,無論政府采取什么措施,機構、個人都是以市場機制的方式來應對的,即以機構或個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來應對政府出臺的各種政策。政策不對路,在機構和個人追求利益最大化過程中可能會導致市場扭曲、收縮甚至窒息。只有在政府利用市場機制、激發市場機制的過程中,金融才能有效發揮配置資源的作用,支持經濟健康發展。
2010年,香港房地產市場迎來繁榮期,商品房價格快速上升。為了防止房價上漲過快導致風險,香港特區政府和金融管理局出臺了幾輪政策。主要是規范按揭貸款市場和業務,提高按揭貸款首付款比例,限制不同總價房子按揭貸款的成數等。然而,幾輪辣招并沒有抑制住房價的上漲勢頭,原因是當時推高房價的主力是內地買家。這些買家實力雄厚,大多數全款購房,對首付款和按揭貸款成數并不敏感。
針對上述情況,香港特區政府當時出臺了買家特別印花稅,以增加非香港居民的購房成本。應該說,這一系列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抑制房價過快上漲的作用。但政府和監管依然把交易的選擇權留給了市場主體,無論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都有在香港購房的自由,銀行有發放按揭貸款的自主權。政府和監管只是利用市場機制,并不抑制市場機制作用,更不取代市場機制。
法治是金融發揮作用的基礎
市場與金融都是基于信用的活動,這信任包括所有市場參與者之間的關系,即包括交易各方、交易者與監管者、交易者與政府。確保信任的基礎是法律和規則。為了確保市場和金融正常運行,也為了確保政府有效發揮彌補市場失靈的作用,不僅需要科學、完善和穩定的法規體系,更需要良好的依法行政、依法執法、依法監管的環境。所謂良好的營商環境,就是政府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有什么樣的法治環境,就有什么樣的市場和金融形態。
《決定》提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的一系列改革任務,這對市場和金融健康發展尤其重要。中國地方政府事權繁多,需要認真梳理,納入法律管理。一方面所有事權都須有法律明確規范,包括職責、邊界,另一方面也要有明確的辦事流程。
就市場和金融而言,政府出臺政策措施,需明確兩個問題:一是否有利于彌補市場失靈,即是否有利于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政府不應越俎代庖替代市場功能,或者以行政命令替代法規,禁止某項業務,抑或批準開辦某類業務。在按照國家戰略鼓勵、扶持新興戰略產業、高科技產業的同時,不應以行政政策擠壓、淘汰合法的非戰略新興產業和非高科技企業;二是否有法律授權、符合法律程序。
《決定》還提出“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改革任務。這里就市場和金融適當擴大依法執法的概念,包括法律和監管政策的執行。有完善的法律、規定、監管政策,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法規只能是擺設。法規、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首先需要穩定性。穩定性是指,法律、監管政策不因宏觀經濟運行的波動而來回變動,法律、監管政策的執行也不因宏觀經濟運行的波動而時寬時嚴。應該嚴格區分宏觀調控政策、宏觀調控工具與法律、法規及監管政策的職能。
其次,法規、監管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需要一致性。一致性是指,不同法律、監管政策對相同事項的規定應相互銜接,執行過程中需遵循同一標準。最近國家金融監管總局發布了《關于普惠信貸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很好地解決了目前普惠信貸工作中的堵點難點,但能否達到應有效果,還要看具體執行。關鍵點在于,監管機構、貸款機構及財稅、紀檢、檢察等部門在執行相關職能過程中都能遵循上述《通知》的要求處理相關事項。
改革農村金融體系
目前中國農村與30年、40年前相比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處在一個新的轉折期。被定義為農村的區域有三種狀態:一是已經基本城市化;二是基本工業化;三是依然是純農業地區。三種類型區域都有兩個共同現象,首先是年輕人都已離開農村、農業領域,甚至不愿意進入縣域的工業領域工作;其次是農業生產方式正在發生悄然改變,即一家一戶的耕作方式已然式微,農業規模化、綜合化、現代化經營正在興起。在這種情形下,繼續以服務農戶為主設計農村金融體系和農村金融產品,不僅是無用功,而且會增加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未來在農村地區依然會有農戶金融的存在空間,但一定不是農村金融的主流模式。
《決定》提出,“構建產業升級、人口集聚、城鎮發展良性互動機制。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推動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險、住房保障、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等享有同遷入地戶籍人口同等權利,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土地權益,依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探索建立自愿有償退出的辦法。”“深化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改革,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農業經營體系,完善承包地經營權流轉價格形成機制,促進農民合作經營,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扶持政策同帶動農戶增收掛鉤。健全便捷高效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這些改革的實施,將全面改變中國農村、農業的面貌。
首先,農業不再是一家一戶的種養殖業,種養殖業與農產品收購、運輸、加工及城市食品加工服務業不再是相互割裂的。現代農業將是規模化、綜合化、智能化的產業;其次,農業人口將大規模市民化,今后不再有傳統意義上的務農人員,而是農業產業的經營者和勞務人員;第三,城鄉進一步融合,傳統的鄉村將逐步消失。農村金融體系的改革和農村金融的創新需面向這些改革展開。
1.因地制宜確定城市化、工業化、純農業三類不同農村區域農村金融體系改革的方案。部分地區農商行改革應與城商行改革統籌安排。
2.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金融服務需要,在適當保留少量縣域以下法人銀行的基礎上,兼并重組現有農商行、村鎮銀行甚至城商行,組建地市以上規模的地方商業銀行。
3.提升業務經營管理能力,圍繞城鄉融合發展創新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一、為規模化、綜合化、現代化經營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和產品;二、為農村各類土地流轉提供合適的金融服務和產品;三、為農民有償退出農村各類土地權提供便捷、保值增值的金融服務和產品;四、為農民市民化,進城創業就業提供適配的金融服務和產品等。
構建科技金融體制
《決定》提出,“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加強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完善長期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術攻關風險分散機制,建立科技保險政策體系。提高外資在華開展股權投資、風險投資便利性。”
科技金融是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金融面對的一個新課題。以前金融支持的主要是成熟技術應用下的經濟活動,科技創新,除了近年一些風險投資,其他金融領域涉足相對比較少。科技創新,投資的時間長,不確定性大,失敗的風險高。商業性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不能只靠情懷和覺悟,需要有相應的制度安排。
長期資本、耐心資本,并不是單純長期閑置的資金。即使是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為了保值增值,也可以進行短期市場操作。大量短期資金長期在一個市場或一項資產上頻繁進出,只要存量相對穩定,對于融資人而言,就是長期資金。就風險投資而言,風險投資基金之所以能承受科技創新投資風險,是需要相應的制度安排的。
制度安排能夠確保收益覆蓋風險。所謂收益覆蓋風險有兩層含義:一是風險投資基金的最終投資人的其他各類投資收益能夠覆蓋他用于風險投資的所有損失。任何投資人都不可能將大部分資本配置于風險投資資產,一般只會將非常小的部分用于風險投資,這部分小到即使全部損失都不會對自己整體投資產生影響,也就是說,自己的其他投資收益足以彌補這部分損失。二是風險投資基金管理人進行具體的風險投資中,成功項目的收益足以覆蓋失敗項目的損失。只有符合這兩項要求的資本才能稱之為耐心資本。以此為基礎,還要有財稅、考核等制度的安排,方能使長期資本真正具備耐心。如果能實現這樣的安排,政府基金、股權基金、信貸資金等都可以成為耐心資本支持科技創新。
以人們一般認為不適合做風險投資的信貸資金為例。可以考慮確定銀行每年撥出總資產的萬分之五用于科技創新貸款。每年萬分之五,幾年累計是非常大的量。但對一家銀行而言,每年多萬分之五的壞賬損失并不會傷筋動骨。
以此為基礎,還需要一些配套的制度安排:一是允許銀行與借款人協商除利息以外的特殊收費安排,分享企業今后成功的收益,以實現成功的信貸項目收益能覆蓋失敗項目的損失。二是這類貸款的收益,會計核算上應該先計入特殊撥備,而不是計入當期損益,以確保這部分收益首先被用于核銷這類貸款可能的損失,并根據這類貸款的規律制定撥備回撥規則。三是對這類貸款應免征增值稅等相關稅項。四是銀行和監管對這類貸款的資產質量等應制定特殊考核和監管辦法。相信,如果有這樣的制度安排,銀行就會有動力去支持科技創新,同時也不會造成系統性金融風險。信貸資金經過這樣的安排能支持科技創新,政府引導基金、股權投資等應更容易安排。
關于提高外資在華開展股權投資、風險投資便利性。在目前緊張的國際地緣政治博弈形勢下,在減少負面清單,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同時,高科技領域投資需要在法規上區分三種外資情形:一是單純的財務性投資;二是技術合作型投資;三是戰略收購型或技術控制性投資。對三類投資需有不同的政策。此外,為了應對美國等西方國家對中國高科技領域投資的控制,可以考慮通過特定的設計和架構調整,吸引歐美投資者的資金,避免受到美國等長臂管轄。如,可以在特定區域如上海臨港新片區設立針對高科技企業的離岸投融資市場,制定特殊的法律框架,允許各種股權及金融架構設計,給外資以充分的金融產品設計和投資的自由度,完全的資金進出便利等。
來源:《財經》雜志
(本文作者介紹: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上海金融數字化研究中心主任)
責任編輯:王馨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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