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利明
上周,中國人民銀行就《金融穩定法(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按照立法計劃,今年9月將發布《金融穩定法》,足見金融穩定事關重大并需緊迫推進。筆者認為,應將對金融機構特大聲譽風險應對處置的要求納入《金融穩定法》。
首先,金融機構的特大聲譽風險與金融穩定有關,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特大聲譽風險乃至聲譽危機在金融危機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在金融機構發生或者面對嚴重風險時,一旦被外界獲知相關風險并引發媒體報道,應對處置不當將引發特大聲譽風險,并且聲譽風險往往與相關風險交織并發生交互作用。由于外部性的存在,一家金融機構的聲譽風險如果不能快速處置或者處置不當,引發了公眾擔心,聲譽風險可能演變升級為聲譽危機,而聲譽危機在金融業具有致命的傳染效應:一家機構出現聲譽危機,可能導致整個行業面對聲譽危機;一家機構因為聲譽危機而導致流動性危機爆發,將會傳導到整個行業,導致全行業危機甚至全面的金融危機。
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中,英國北巖銀行倒閉和美國雷曼兄弟公司破產,在破產和倒閉過程中,這兩家機構因聲譽風險應對不當而引發的聲譽危機扮演著重要甚至關鍵的角色。特別是雷曼兄弟的倒閉,就是由逐步發生且快速增強的聲譽危機而引發公司危機,進而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一個典型案例。過去幾年來,國內多家城商行和農商行僅僅因為“董事長卷款跑了”、“連二十萬都取不出來了”等謠言就引發儲戶擠兌,在當地政府及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快速行動下才得以平息,也足以證明聲譽風險管理對于金融穩定的重要性。
第二,金融機構領導對特大聲譽風險的認識和重視普遍不足。
2021年2月18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銀行保險機構對聲譽風險的重視程度大大提高。但是整體而言,金融機構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負責人對于特大甚至重大聲譽風險的認識普遍不足,重視程度不夠,導致面對特大聲譽風險時往往應對處置不當,可能影響到金融穩定。
這特別體現在這些機構對嚴重風險事件的應對處置過程中,主要負責人往往僅考慮到原生風險的處置化解,并未將原生風險被媒體關注報道后的聲譽風險納入決策考慮范疇,尤其是在面對客戶人數眾多的涉眾風險事件,以及有可能引發社會恐慌的“存款不翼而飛”之類事件時,未認識到所引發聲譽風險的嚴重性和傳染性。這樣的風險事件一方面導致媒體持續報道,引發特大聲譽風險,成為社會公眾廣泛關注的話題,引發公眾對金融機構的普遍不信任甚至恐慌;另一方面由于聲譽風險與原生風險的交互作用,導致原生風險和聲譽風險持續升級,既增加了原生風險的處置化解難度,也對金融市場的健康運行產生負面影響,甚至可能引發流動性風險甚至流動性危機。
其次,建議《金融穩定法》要求金融機構從維護金融穩定的高度做好聲譽風險管理工作,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做出要求:
要求金融機構領導層高度重視特大聲譽風險。
金融機構從黨委會到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要從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高度重視特大聲譽風險。對于本機構可能發生的影響金融穩定的風險事件,如分支機構遭遇擠兌、發生較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發生涉及金額巨大的案件、發生造成多名人員傷亡的重大惡性事件、某項業務突然發生重大損失等,在外界將會獲知或者媒體已經報道時,金融機構要快速向金融管理和監管機構進行特大聲譽風險專項報告,聽從統一指揮安排,做好處置化解工作。特別是大中型金融機構,要明確特大聲譽事件的應對處置流程,特別是黨委會、董事會、董事長等在其中的職責和角色,并且把向金融管理和監管機構的匯報事項納入流程安排。
要求金融機構增強對特大聲譽風險的敏感性。
如銀行保險機構要按照《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本機構的經營管理活動的全流程和風險管理工作的全流程,關注“全流程、全機構、全人員”的聲譽風險,特別是在面對特大風險隱患和發生特大風險事件時,一定要將可能引發的聲譽風險充分考慮在內,統籌做好相應的處置化解工作。金融機構如果發生了可能會引發儲戶恐慌、投資者恐慌乃至金融市場恐慌的風險事件,一定不要單純從原生風險的處置角度出發制定化解方案,同時也要從防范特大聲譽風險的角度出發做好應對處置安排,重點是避免儲戶、投資者以及交易對手的行為受到特大聲譽風險的影響而出現嚴重風險與特大聲譽風險的交互作用,導致風險傳染擴散,影響金融穩定。
要求金融機構切實提升應對處置特大聲譽事件的能力水平。
近兩年來,金融業發生了多起在全行業乃至全社會產生負面影響的特大聲譽事件,對這些特大聲譽事件進行復盤發現,聲譽風險應對處置不當是導致聲譽風險升級惡化的重要原因。因此,金融機構除了做好日常的聲譽風險管理之外,還要培養和提升應對處置突發嚴重風險事件以及嚴重風險事件所引發特大聲譽風險的能力。對于銀行保險機構而言,就是要嚴格按照《銀行保險機構聲譽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在進行重大突發風險事件的應急演練時,充分考慮該重大突發風險情景下的聲譽風險可能情形,制定和不斷完善相關的聲譽風險應對預案;在開展各項極端風險事件下的壓力測試工作時,將聲譽風險納入壓力測試體系,考慮在各類極端風險情形下的聲譽風險發生情況及應對思路,特別防止媒體報道這類極端風險情形引發特大聲譽風險,進而增加極端風險的處置難度,甚至導致流動性風險,引發客戶和市場恐慌,影響金融穩定。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道譽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原民生銀行辦公室新聞宣傳處處長)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道譽聲譽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原民生銀行辦公室新聞宣傳處處長。)
責任編輯:王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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