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李庚南
《美國獨立宣言》的起草人、美國第三任總統杰斐遜曾斷言,沒有哪個社會能夠制訂一部永遠適用的憲法,甚至1條永遠適用的法律。作為我國金融領域的大法之一,《商業銀行法》自1995年面世至今,已走過了25個年頭。隨著金融格局的變化、金融活動邊界的拓展、金融業務復雜性的增強,《商業銀行法》現有的諸多條款與現實的不適應、不匹配問題日漸凸顯,有些甚至已成為金融創新發展的桎梏。期間雖經歷兩次微調,但諸多條款的合理性、有效性和適宜性仍頻受實踐的敲打,改革的呼聲日高。
10月16日,央行發布了《商業銀行法(修改建議稿)》(以下簡稱修改建議稿),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雖略感意外,但盡在情理之中。《修改建議稿》圍繞完善商業銀行類別、建立分類準入和差異化監管機制、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等八個方面進行修改,內容涉及:完善商業銀行類別,擴大立法調整范圍;建立分類準入和差異化監管機制;完善商業銀行公司治理;強化資本與風險管理;完善業務經營規則,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規范客戶權益保護;健全風險處置與市場退出機制;加大違法處罰力度等。
總體上,《修改建議稿》突出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導向,更加注重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特別是股東行為的治理,更加強調資本監管和功能監管,更加重視對客戶權益的保護。盡管市場寄予厚望的分業與混業經營問題尚未得到突破,但《修改建議稿》總體上充分回應了金融實踐中的呼聲,補齊了系列監管短板,將給我國商業銀行乃至整體金融運行帶來系列深刻變化。
其一:將推動整體金融生態的凈化。
一方面,《修改建議稿》強化了功能監管的要求,將進一步避免監管真空,減少監管套利。《修改意見稿》明確了村鎮銀行的市場定位,將其納入銀行正規軍序列;同時,針對近年來很多機構沒有“商業銀行”名稱但依然開展存貸款業務的現狀,明確提出,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辦理本法規定的商業銀行業務的,適用本法有關規定。這充分體現功能監管原則,將有助于避免監管套利。
另一方面,《修改建議稿》針對長期以來困擾監管的區域性商業銀行跨域經營問題,明確提出了本地化經營的規范性要求,這將有利于規范市場競爭行為,抑制盲目跨區域經營,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修改建議稿》明確提出: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銀行類型、規模和業務實際,制定特色化、專業化的發展戰略。城市商業銀 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等區域性商業銀行應當在住所地范圍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未經批準,不得跨區域展業。這將推動區域性商業銀行立足當地、回歸本源,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其二:將引領民間資本回歸本源。
近年來,在實體經濟下行、資本收益率下降情況下,部分企業紛紛布局金融行業,試圖通過投資入股賺快錢,甚至把銀行變成“提款機”。少部分企業向金融業盲目擴張,組織架構復雜、隱匿股權架構,交叉持股、循環注資、虛假注資,導致資本亂象環生。更有少數股東干預金融機構的經營,利用關聯交易隱蔽輸送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破壞金融生態。
究其根源,在于部分銀行主要是中小銀行股權結構不合理、股權關系不清、股東行為失范圍。因此,強化銀行股權公司治理,通過提高股東違法違規成本、端正股東入股動機,加強銀行股權管理,加大股東股權亂象整治力度,成為亟需彌補的監管短板。在前期先后出臺的《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等辦法基礎上,這次《修改建議稿》進一步強化了對銀行股權治理及股東管理。
一是劃定持股銀行的監管紅線。明確持有商業銀行5%以上股份需事先報備獲批。《修改意見稿》新增了一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通過證券交易場所,單獨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商業銀行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百分之五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獲得批準前,投資人不得繼續增持該商業銀行股份。
二是設定銀行股東資質禁入。《修改建議稿》新增了對股東資質和禁入情形的規定。在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中,明確了股東禁入情形,包括負有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因提供虛假材料、不實陳述或者其他欺詐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不滿五年的等;增設了股東義務與股東禁止行為,如商業銀行的主要股東、控股股東不得有以下行為:以委托資金、負債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或者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基金等金融產品所募集的資金出資;虛假出資、循環出資、抽逃出資等。
可以預期,新修訂后《商業銀行法》的實施,將從根本上改變資本取向,凈化資本入股銀行的動機,推動回歸本源,降低資本脫實向虛風險。
其三:將促進銀行經營行為的理性與規范。
《修改建議稿》從商業銀行業務經營的規則、客戶權益保護等方面對銀行信貸行為提出了一系列規范性要求。這些要求的實施,將有助于推動銀行信貸行為的規范與理性,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務質效。
一是弱化了信貸對擔保的硬性要求,有助于糾偏商業銀行“唯擔保”的信貸文化,推動信貸回歸本源。在貸款條件方面,《修改建議稿》刪除了原第三十六條借款人原則上需提供擔保的規定,不再硬性要求借款人應提供擔保。這將有助于引導商業銀行更新信貸理念,逐漸走出唯擔保的藩籬,擺脫對抵押擔保的依賴性,引導信貸回歸本源。
二是規范商業銀行的風險問責,為糾偏商業銀行客戶經理因風險問責而“懼貸”“惜貸”的行為提供制度保障。《修改建議稿》首次以法的形式要求商業銀行確立授信審查盡職免責制度,這將推動從制度層面促進商業銀行信貸行為的審慎與理性,避免盲目的抽貸、壓貸行為,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三是從保護客戶權益角度,強化了對商業銀行的營銷行為的規范。《修改建議稿》從營銷、信息披露、客戶適當性管理、個人信息與數據保護等方面,對商業銀行提出了明確的規范性要求。如明確銀行向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產品和服務,造成客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不得過度放貸和掠奪性放貸,應合理確定授信額度和利率,不得提供明顯超出客戶還款能力的授信;不得捆綁銷售,不得篡改、倒賣、違法使用個人信息;等等。按照《修改建議稿》關于功能監管的要求,這些要求同樣適用于消費金融等其他類型金融機構。
其四:將引領商業銀行考核激勵的理性回歸。縱觀各類金融風險事件,不合理的考核激勵機制往往成為潛在的觸發因素。而金融高風險的滯后性與高管高薪酬的當期性、風險處置與風險問責的不匹配性是商業銀行考核激勵機制的癥結所在。因此,《修改建議稿》在新增加的公司治理部分特別強調了優化激勵約束的要求,首次引入了薪酬追索扣回機制。
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薪酬、績效考核等激勵約束機制,確保薪酬水平和結構與本銀行長期經營業績相匹配,并建立與本銀行風險水平相適應的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機制。同時,強化了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修改建議稿》增設了對商業銀行股東、實際控制人以及風險事件直接責任人員的罰則。薪酬追索扣回機制和風險責任問責機制無疑將推動上述薪酬收入與責任風險不匹配狀況的改善,當然也會降低銀行“金飯碗”的含金量,一定程度上改變社會擇業偏好。
其五:將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盡管邏輯上,2015年10月央行宣布對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再設置利率浮動限制就標志著我國存貸款的利率市場化已基本實現;盡管今年8月30日已完成存量貸款利率定價基準向LPR的轉換,標志著利率“并軌”的基本完成;但是從利率市場化的基本內核即“自主協商定價”看,利率市場化尚在路上。《修改建議稿》首次從法的層面為利率市場化提供了保障,明確“商業銀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可以與客戶自主協商確定存貸款利率。”新《商業銀行法》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促進商業銀行定價的科學合理性,體現互惠性原則。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變者,天下之公理也。”我們無法也不必追求任何一部法律的盡善盡美,但我們可以期待變法帶來的變革與變化。有理由相信,此番《商業銀行法》的進一步修改完善,將會給我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帶來新格局、新秩序、新生態。
(本文作者介紹:先后供職于工商銀行、人民銀行,現為銀行監管部門人士,長期負責小企業金融服務推進工作,潛心研究小企業金融服務問題。)
責任編輯: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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