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譚浩俊
此次對央地收入分配體制的調整,并不是單純的收入分配體制調整,也體現了一種導向,那就是地方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必須大力扶持實體企業,必須更大力度地加強創新創業。
日前,國務院印發《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出臺了關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的三大舉措。在本輪減稅降費持續惠及企業、個人的同時,《方案》的出臺對進一步理順央地財政分配關系,確保減稅降費成效,具有重要意義。
從《方案》提出的措施來看,亮點還是比較多的。其中,將優化收入分配的落腳點放在增值稅、增值稅留抵退稅、消費稅三大稅種上,如增值稅留抵退稅分擔,就實行了新的分擔辦法,亦即在央地“五五”分擔比例的前提下,由地方所分擔的部分(50%),由企業所在地全部負擔(50%)調整為先負擔15%,其余35%暫由企業所在地一并墊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稅分享額占比均衡分擔。如此一來,地方分擔的比例就降低了,負擔也減輕了。其他方面,也有一些具體的降低地方財政負擔、增加地方財政收入來源的措施。
眾所周知,此輪財政體制改革是從1993年開始的,中央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結合當時中央財政比較困難、地方又大多將財力藏富于民的實際情況,提出了實行分稅制改革的設想,出臺了分稅制財政體制政策。當時的主要目的,就是增強中央財政的調控能力,使財力更多地向中央集中。因此,制度的設計,也主要向中央財政傾斜。雖然為了保證地方利益,中央在制定政策時,認可了地方1993年的所有超收,并將其作為地方財政以往基數,并從1994年起執行新的體制。但是,由于政策制定的要求比較苛刻,此后的時間里,中央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很快、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提升也很快。同時,中央還給地方下放了許多事權。在這樣的情況下,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的矛盾就越來越突出了。后來的“土地財政”,一定程度上也與此有關。
盡管此后也有過一些調整,給了地方一些財政收入增收自主權,調整了增值稅的分配比例等。但是,從總體上講,還是微調,而非真正的體制調整。因此,地方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的矛盾并沒有因此得到明顯緩解。尤其在預算外資金也受到嚴格控制,收費項目越來越少后,地方能夠支配的財力也越來越捉襟見肘。而隨著減稅降費力度的不斷加大,地方財政收支矛盾更加突出,有的地方已經沒有能力再去減稅降費。所以,必須調整財政收入分配體制,給地方釋放一些財權、增加一些收入渠道,以調動地方發展經濟的積極性,更好地培育財源,增強財政收入的未來潛力。
事實也是,1993年提出實行分稅制改革時,也強調了發揮兩個積極性、調動兩個積極性的問題。分稅制體制推出的前幾年,也確實起到了這樣的作用、發揮了這樣的積極性。尤其是清理欠稅方面,地方為了保基數、保已經得到認可的基數,加大了清理欠稅力度。同時,發展經濟的積極性也很高漲。絕大多數地方都在加大招商引資力度,都在大力發展實體經濟。也正是在這個階段,孕育了不少項目和企業。很多地方到今天,還在依靠當時培育的企業和項目過日子。
問題發生在土地市場放開以后,在中央財政集中度越來越高、地方收入增長越來越難的情況下,地方把目標轉向了土地。正是因為“土地財政”的誕生,才使得央地財權分配的矛盾更加尖銳,財力配置與運用的效率也越來越低。特別是實體經濟,受到了“土地財政”的強力沖擊,稅源的基礎越來越薄弱。所以,必須通過央地收入分配體制的調整,來激勵地方發展經濟、培育稅源的積極性,激勵地方發展實體經濟、扶持實體企業。因為,政策的調整,是建立在有增值稅、有退稅、有消費稅的基礎上。沒有這些稅收,就談不上享受政策調整帶來的實惠。
這也意味著,此次對央地收入分配體制的調整,并不是單純的收入分配體制調整,也體現了一種導向,那就是地方必須高度重視發展經濟,必須大力扶持實體企業,必須更大力度地加強創新創業。否則,縱然有了新的政策,也享受不到政策帶來的實惠。所以,政策調整的導向作用比收入分配更加重要。一旦地方經濟發展好了,稅源豐富了,加上體制越來越合理,地方也就可以更好地處理好經濟與財政的關系,才能更好地發揮財政對經濟的促進作用。同時,也可以有效增加中央財政收入,真正調動“兩個積極性”。
當然,在調整和完善央地收入分配機制,理順財權關系的同時,如何更好地理順央地事權關系,也很重要。理想的做法是,在理順了財權關系后,必須按照財權跟著事權走、事權緊貼財權轉的原則,確保央地財權與事權關系協調,避免出現新的矛盾和問題。
(本文作者介紹:中國不良資產行業聯盟研究員)
責任編輯: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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