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新浪財經意見領袖專欄作家 肖颯
未來金融市場將迎來金融消費者的大變革,有人將用腳投票走出金融投機圈;有人將變得更加成熟精明;隨之而來,金融機構的創新(微創新)也將重燃戰火,生生不息。
某直轄市銀保監局《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發出時,颯姐正在聽教授和法官們培訓《九民紀要》,觀察近期的監管規則和司法形勢,我們也許可以得出一些個人預測與判斷,不足參考,僅作一家之言吧。
1. “金融創新邊界”收縮期;
2. 2020年打破剛兌,金融世界會咋樣;
3. 容易被忽略的法律細節。
1
“金融創新邊界”收縮期
規律,始終是規律,不以人們的期冀為轉移。從金融創新讓子彈飛一會的寬容觀察期,逐步過渡到嚴控風險的收縮期(據我們觀察每個行業均有類似小周期大約3-7年)。數年前,肥頭大耳的Banker(銀行家)是眾矢之的,大家指責其躺在牌照上賺“利息差”。
為了改變既得利益者的大蛋糕,使用“鯰魚效應”是一個歷史選擇,于是,來自金融機構之外的“民間金融”力量開始了狂熱的淘金之旅。
曾幾何時,卡拉OK的老板們走入“金融門”,颯姐還記得他們醉醺醺地說:用特許經營的套路,把貸款中心開遍大街小巷!豪情萬丈。
經歷了2014年的瘋狂,這五年來市場主體與監管者“躲貓貓”,監管出暫行規定,企業就尋找縫隙和空間;監管堵住“空子”,企業就撕開走新路子;我們協助行業協會與學者作專業論證,可以看到各方針鋒相對的尖銳(當然他們的面龐始終保持克制與nice)。
縱觀某直轄市金融科技新規,我們也能看出監管態度的歷程,目前到達的階段應該是“收縮期”(與放開搞嘗試的時間段不同)。表現形式如下:
文件規范對象“從寬”。金融科技公司的定義采取了歐美律師常用的詞匯“包括但不限于”,用傳統中國法律語言就是“列舉+其他”都在內,讀者可以理解為全部涵蓋。
審慎合作,“不得”云云。在文件中,我們看到很多“禁止性”詞匯,例如“不得”“防止”“嚴查”等,這些詞匯的大量出現就表明了近期的監管嚴厲的態度。
總行審批制,增加交易成本。商業銀行有自己的章程和授權體系(上市銀行還要向公眾進行說明),“合作類產品及業務模式”應經總行審批,也許對于哪些合作類產品需要總行“實質性”審批,需要各行按照自己實踐進行安排(建議設置負面清單和授權體系,無需事必躬親)。
貸后責任,很大。“嚴查資金用途合規性”,這一點確實是要害也是難題,從一般國民的想法,A把錢借給B,A一定要問B是不是拿著錢做壞事了,還要查實B把錢用于正當事情,介個有點難(也許超越國民預測可能性)。
2
2020年信托等打破“剛兌”,意味著什么?
我國金融行業呈現“散戶”占比較大的市場局面。相較于機構客戶,C端客戶受個人情緒影響,在出現風險或損失時,易出現非理性維權事件。抱團要求金融機構剛性兌付,如不滿足,則形成巨大輿論和維穩壓力,這也是我國金融創新越發謹慎的忌憚之處。
可以說,金融消費者(自然人)的強烈剛兌愿望,是我國金融業發展的“掣肘因素”之一。
根據《九民紀要》《關于規范銀行與金融科技公司合作類業務及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通知》和相關人士的預測,到2020年我國金融行業將掀起一股“不剛兌”的大潮,法院、監管部門等也將嚴格執行,統一尺度,不讓大眾為“投機者”的損失買單。
“買者自負”這句話將落地生根,法律再不扮演“大家長”的角色,而是充分尊重每個人自己的財產處分權,禁止反言,落子無悔,金融消費者會被篩選,起初肯定有痛楚,但只要各方下定決心,就能把金融市場的消費環境變得更干凈。
這可能意味著如下幾個結果:
對于幸存的P2P平臺而言,不再置于被“不剛兌”就“班房”的尷尬境地。
提高監管沙盒(金融試點)的可行性和推廣落地,金融消費者這一變量的振幅可控。
觸底反彈,也許從信托開始。15年來,《信托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比較孤獨,信托關系不再限于信托公司,《九民紀要》之后,還將及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相關產品。同時,信托對于“流動性”的支持,在回購安排中的作用,從增信和擔保的影子中脫胎出來,都值得期待和探討。也許,自信托起,將開啟從嚴格監管到從寬監管的“轉折”。
3
容易被忽略的細節
1. 未來民商事審判,也將適用“穿透規則”。颯姐以刑事業務見長,我們刑法領域實務中處理案件多“重實質”,看一個事件通常是X光一樣的掃描,再多綾羅綢緞,都是白骨(咋說得像佛學了),也就是說,更關注實質的行為+真實的資金流向,對于表面成立公司、簽署合同、磋商條款等內容,多數忽略。但是,如果民商法也如此,那么,大家都關注實質,誰來照顧VIE結構、百頁的合同和一眾內部規章制度呢。
2. 《民法總則》之第146條,影響銀行與金融科技企業的系列合同。第146條規定是“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把拽下了“陰陽合同”的遮羞布。如表面合同只是銀行與科技公司的合作宣傳合同,私下又簽署了一個包含回購+擔保條款的合同,那么,前者則有被宣布“無效”的可能,到頭來各自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3. 告知說明義務,我太“南”了。根據《九民紀要》,金融產品的賣方,僅以金融消費者手寫“本人明確知悉可能存在本金損失風險”等內容,就主張自己盡了“告知說明任務”,呵呵,想的美,法院不予支持。(也有律師同行當場爭辯,那要銀行咋辦,俺接了一句“錄音錄像得跟上啊”)
寫在最后
未盡事宜,再叨叨幾句。未來,對于金融消費者而言,可能不會采取“一般社會人”標準,而是個案判斷,學歷背景+金融經驗+“炒股”年限等,確認是當“小白”一樣保護,還是當“適格主體”一樣尊重。
同時,不要幻想金融消費者歸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而享受懲罰性賠償,不現實。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刑民交叉時,如果出借人先起訴借款企業或擔保人,民事庭有可能會立案,并不是絕對“先刑后民”。
總而言之,未來金融市場將迎來金融消費者的大變革,有人將用腳投票走出金融投機圈;有人將變得更加成熟精明;隨之而來,金融機構的創新(微創新)也將重燃戰火,生生不息!2020年也許是金融行業再次變革的“拐點”,讓我們拭目以待。
(本文作者介紹: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兼任北京市網貸協會法律顧問,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法律工作。)
責任編輯:陳鑫
歡迎關注官方微信“意見領袖”,閱讀更多精彩文章。點擊微信界面右上角的+號,選擇“添加朋友”,輸入意見領袖的微信號“kopleader”即可,也可以掃描下方二維碼添加關注。意見領袖將為您提供財經專業領域的專業分析。